头盔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的重要防护作用
2015-12-24文汤玉祥
文汤玉祥
头盔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的重要防护作用
文汤玉祥
头盔是骑乘摩托车时保护头部、缓解冲撞受伤很重要的保护工具,不戴或不能正确配戴头盔骑乘摩托车是很危险的。在交通事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摩托车头盔在是否加剧死伤程度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典型案例
案例1:2014年2月22日,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后载一乘客郑某,二人均没戴安全头盔。行驶过程中,李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郑某死亡。
案例2:2013年4月29日23时30分许,广东梅州男子邓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梁某,由黄圃镇往东凤镇方向经东阜公路行驶至阜沙镇东阜公路富民东上街路口时,刹车不及撞上了路边桥墩,事故造成邓某、梁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其中,邓某因头部受到剧烈碰撞,经抢救无效于翌日1时死亡。另外,经血液酒精检测,证实邓某酒精含量达135.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案例3:2012年8月4日,广东湛江市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黄坡往梅录方向行驶,13时52分当车行至G325线381KM+126M(吴川吉水村路口路段)时,左转弯往吉水村与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粤GX1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送医院途中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4:2012年9月5日,陈某某驾驶粤G37X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粤G0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湛江往廉江方向行驶,6时50分,行至S287线53KM+900M处(武装部路段)时,追尾碰撞黄某某驾驶的粤GBZXXX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上三人受伤、其中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5:2006年4月7日16时许,在辽宁省辽阳市青年街佰亿路口,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丰田牌轿车与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伴着刺耳的撞击声,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系外地在辽阳的打工人员)王某被从车上抛出后倒地,当即头部、耳部流血,经送医院抢救治疗,王某被诊断为脑颅骨骨折。据医生后来介绍说:王某万幸的是驾车时头上戴着头盔,在头部接触地面的那一瞬间,头盔起到了缓冲作用,要不后果肯定会更加严重,甚至有致死的可能。
戴没戴头盔 差很多
为了验证头盔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对保护头部起的重要作用,2001年日本交通事故分析中心对日本茨城县280起摩托车交通事故进行了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表明:
事故发生时,因未按规定正确系扣带而造成头盔脱落者竟占一半以上,使头盔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而正确系扣带但头盔也脱落的案例有6件,其中戴1/2盔者占5件。
不戴头盔头部受伤竟占67.4%,比戴头盔受伤比例高2.19倍,可见戴头盔的效果是很明显的。在发生事故时,头盔脱落造成头部受伤的比例比头盔不脱落约高1.98倍,死亡发生率约高4.35倍。因此要正确系扣带,在事故发生时防止头盔脱落很重要。
从戴头盔的种类与负伤比例看,半盔比全盔头部容易受到伤害,这主要是半盔的保护范围小,覆盖头部的范围有限,所以只适用于骑乘速度较慢的小排量摩托车。
从摩托车性能和事故伤亡对象来看:伤亡对象主要是摩托车驾驶员,占伤亡总数的59.6%,其余则是乘坐摩托车人,与其它机动车有明显不同。由于摩托车是露天驾驶,加之稳定性差,一旦发生事故车身容易失去平衡,驾驶员极易被甩出。而其它机动车有坚固的外壳和稳定的重心,驾驶员坐在驾驶室内,如不是猛烈碰撞,驾驶员不易受伤,有效防止了驾驶员的伤亡。另外,摩托车在与其它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摩托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达到了75%。
从受力分析来看:在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由于惯性,身体向前运动,导致额部和对面物体相撞,相撞后由于反作用力,身体后仰,失去平衡,加上头颅和颈部的特殊“甩鞭”作用,致使枕部容易首先着地,几乎所有的摩托车事故,人员都要倒地。从整个头部来看:额部损伤概率最高,占34.7%,其次是枕部,占26.3%;而从生理上来看:最薄弱、最易受伤的颞部(头颅两侧靠近耳朵的部分)却占22.1%。统计结果表明:戴头盔后,枕部损伤明显减少,不戴头盔枕部损伤概率是戴头盔枕部损伤概率的2.8倍。从头盔的外型结构来看,头盔对枕部的保护作用特别有效。
警示
驾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是千千万万个血的教训换来的。摩托车因其速度快、性能差、保护措施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的伤亡极其严重,大多造成头部受伤,这是摩托车事故死亡率、致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保护头部对摩托车驾乘人员非常重要。实践证明,安全头盔对驾乘人员的头部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能够有效的降低和减轻外力对头部特别是大脑的损伤,从而,在驾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或撞击时,避免或减轻对头部的伤害,减少车祸造成的死亡率或致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