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经济机遇与风险并存
2015-12-23王晶晶
王晶晶
越南作为APEC成员国之一,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制约着该国经济发展,在越南相关政府部门表示希望国外投资者投资基建的前提下,未来几年该国基建领域或将迎来较大的提升空间。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我们不妨以越南为例,对亚太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市场进行分析。
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越南在14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0位,其中宏观经济环境排名第87位,交通系统质量及能源基础设施排名第82位。
但越南基础设施仍显薄弱,交通运输以公路和内河航运为主,铁路、空运、海洋运输等方面设施落后,电力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城市内部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很大缺口。
2012年1月16日,越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颁布关于《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体系,使越南到2020年基本成为迈向现代化的工业国》决议,提出将集中发展交通、电力供应、水利及应对气候变化、城市建设、工业区和经济区、商业、通讯、教育培训与科学工艺、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十个重点基础设施领域。
越南计划投资部预计,2011~2015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2300万亿越盾(约合1150亿美元)。其中包括交通领域1150万亿越盾,电力领域427万亿越盾,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领域220万亿越盾等。2016~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为3700~3800万亿越盾。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越南交通运输部、建设部、工贸部等部门均提出,采用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模式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2005年越南通过的《投资法》,是在该国投资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法规。《投资法》对外商和国内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可以选择按BOO、BOT、BTO和BT等投资方式或者独资、合资、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法》将投资行业分为禁止、限制和鼓励三大行业类型,其中适合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投资行业。政府对以BOT合同、BTO合同和BT合同方式投资的领域、条件、程序、手续和方式及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投资者在新建、改扩建、改造和运营包括交通、电力、供排水、垃圾处理及其他由总理规定的投资领域内基础设施项目时,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相应的合同。
越南对PPP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在其《外商投资法》的修正案中增加了BOT合同条款,又于1993年、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分别出台规范BOT、BTO、BT等投资方式的相关法规。
2 0 0 7年越南政府颁布了78/2007/N -CP号《关于按BOT、BTO和BT合同形式进行投资的决定》的决定,来取代前述相关法令。
2010年11月9日,越南总理颁布了第71号法令《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试点条例》。
2013年3月计划投资部就《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试点条例》的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PPP模式将不再限于试点项目,而是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被广泛使用,并授权国家权力机构在合适的项目上采用PPP模式,制定出更加清晰的PPP项目识别、分析和招标过程,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作用,引入资金支持PPP发展,设立了民间自提PPP的框架和程序等,目前该修订案尚未正式公布。
越南政府对PPP项目的选择标准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规模大、经济发展急迫需要;通过项目运营能够获取回报;能够充分发挥私人部门技术、管理和运营的优势,尤其是资金优势等。
PPP项目主要适合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行业,如公路、桥梁、隧道、轮渡、轨道交通、城市交通、航空、水运、自来水供应、水电站及其他经总理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目前,越南采用PPP模式最多的是交通行业,其他如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和发电设施也广泛使用PPP模式建设和运营。
PPP项目的发起人可以是政府权力机构和社会投资人。社会投资人通过民间自提方式发起PPP项目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评估后进入PPP项目库,由投资计划部通过官方网站、招投标报、各部门网站等途径使相关部门和个人知晓信息。
PPP项目的周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准备、提交项目建议书、计划投资部进行项目判断和选择、预可研、可研的编制和批准、PPP投资人的选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投资许可证发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项目融资建设、特许合同的监督管理等。
PPP项目中投资者股权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国家资本可以通过政府预算内投资、发展补贴资金、政府债券、国家对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国家投资发展贷款、国有企业的投资发展资金等方式参与支持PPP项目。在实践中,政府最有可能通过注入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的方式参与PPP项目,政府投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
PPP项目的投资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土地租金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如对于按照BOT方式投资建设的国家鼓励类行业的项目,自项目盈利应缴税之日起4年免征所得税,之后9年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运营期内剩余时间将按10%的税率征税(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投资者可免税进口越南国内未能生产或已能生产但未能满足质量和配套要求的原料、物资和设备。此外,投资者可免交土地租金,可将与土地使用权相连的财产作为抵押,向信贷机构申请贷款,外国投资人的利润汇出不受任何限制。
据越方统计,截至2012年3月底,中方对越投资协议金额43.4亿美元,占越南吸收外资总额的2.2%,在93个对越南投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居第14位。从事工程承包仍然是中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方式,近年来,中国企业也积极参与越南的基础设施PPP项目,在越南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国企业主要有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总公司、中冶总公司、中国路桥、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外经公司、中国电网、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等。
越南永兴一期燃煤电厂BOT项目是中国企业在越南参与PPP项目的典型案例。2006年11月APEC会议期间,在中越两国最高领导人见证下,南方电网与越南工业部(现工商部)签订该项目谅解备忘录。2012年12月26日,越南永兴一期燃煤电厂BOT项目政府担保协议(GGU)及BOT合同小签,2013年10月项目获得越南批准。
该项目位于越南平顺省,是永新电力中心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规模120万千瓦,预计工期4年,使用越南本地无烟煤,由越南电力公司收购全部电力。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美元,由南方电网公司、中电国际、越煤电力以BOT模式运作,其中南方电网占股55%,中电国际占股40%,越煤电力占股5%,项目将通过向中国的银行组成银团贷款进行融资,使用中国制造的电力设备,由中国企业承建。
根据国际风险管理机构AON发布的2013年政治风险地图,越南国别风险与多数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国别风险在同一水平,属于中高风险,总体上应该是中国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PPP将是吸引私营企业向越南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模式,亚洲开发银行(ADB)也表示,愿意帮助越南拟定政策机制和动用向PPP项目投资的资金。
在越南等亚太地区,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我们对此的初步分析及建议如下。
政治风险:包括由货币不可自由兑换及汇率波动可能引起货币风险、国家征收及政府违约等风险。越南《投资法》对国有征收和外汇汇出等条款均有相应的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除了法律保障外,投资者针对不同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换资源、与国际知名的多边机构或企业合作、与当地企业合作、尽量参与越南议会等高级权力机关通过的项目等途径,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影响。
法律与政策变动风险:基础设施PPP项目周期长,越南法律与政策变化风险较大,对由于法律、政策的改变给外国投资商的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投资法》有相应的条款保护投资人的合理利益。因此,在项目协议中对法律与政策变动条款和纠纷解决做出约定,在风险发生时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磋商或通过其他诉讼、裁决等途径,可以有效地降低该项风险。
经济风险:越南经济形势的变动可能导致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收入风险、运营风险等,进而可能导致PPP项目失败。可通过签订购买、销售协议等锁定部分风险,或采取在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公式等方式转移部分风险。
建设风险:由于越南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项目征地存在较大困难,且劳动力素质不高,以及原料、物资和设备供应短缺,均可导致项目面临无法按时完工、成本超支或建设质量不达标等建设风险。项目公司需要在项目前期进行细致调研,并投保适当的保险产品。
不可抗力风险:在越南投资可能面临由于国家征收、战争、暴动、罢工、洪水等引起的不可抗力风险,应对该风险的有效手段主要是购买保险。
除了上述主要风险外,投资者还需妥善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环境风险、政府腐败、招标程序不透明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