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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产品检验制度强化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2015-12-23齐建

中国防伪报道 2015年6期
关键词:食用销售农产品

文 齐建

完善农产品检验制度强化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文 齐建

2015年6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第四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简称CFAS2015)”。鉴于食品安全是前题,营养价值是根本,确保人民健康是最终目的,本届围绕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检测水平,确保人民健康”为主题,开展学术交流和展示活动。

农产品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简称CFAS),已成功地举办了三届,学术报告质量、参会人员数量、参展商规模等都在逐届增长,现已成为我国学术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盛会,是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权威性的学术论坛及展示平台,为政府、学者、用户、仪器制造商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沟通和交流平台,推动了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国内外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相互交流,提高了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行业的发展,交流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应用成果,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合,于2015年6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第四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简称CFAS 2015)”。鉴于食品安全是前题,营养价值是根本,确保人民健康是最终目的,本届围绕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检测水平,确保人民健康”为主题,开展学术交流和展示活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虽然该制度和要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写入该条体现了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的理念。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链接:欧盟、美国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

欧盟

欧盟的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最初是为应对疯牛病于1997年逐步建立起来的,在2000年1月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中,首次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纳入食品安全体系,采用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追溯。2002年1月,欧盟颁布《通用食品法》,要求农产品经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材料也要执行可追溯标准,同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境内的农产品都要求具有可追溯性,特别是在欧盟销售的肉类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则不允许上市交易。目前,欧盟采用国际通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EAN—UCC系统)对农产品进行跟踪和追溯,在产品标示和可追溯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欧盟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

美国

美国是从“生物反恐”的角度把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于2002年通过《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提出“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可追溯体系;同时,对输入美国的生鲜农产品要求必须提供详细的档案信息且能在4小时之内进行回溯,否则美国将有权对该批农产品就地销毁。2003 年5月,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又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对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全,并要求大企业的可追溯体系必须在一年内建立。2004年,美国启动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对动物个体或群体的出生地和移动信息进行标识,确保在发现疫病时,能在48小时内确定所有与之发生直接接触的企业。2005年,美国《鱼贝类产品原产国标签暂行法规》正式实施,对鱼贝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或混合产品的原产地信息和产品生产方式信息的标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美国农产品的物流追溯体系主要从农业生产、包装加工和运输销售3大主要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产品供应商(运输企业除外)建立的前追溯制度和后追溯制度形成完整的可追溯链条,当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时,通过前追溯制度可以查到问题的根源并进行及时处理。运输和销售过程实行食品供应可追溯制度和(HACCP)认证制度,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将供应商后追溯信息转给批发商或零售商。

美国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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