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理变革中积极分子的培育方式探究※
2015-12-22王杨
王 杨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农村社区治理变革中积极分子的培育方式探究※
王 杨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其是社会变迁、制度创新和组织变革的产物,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变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农村社区治理积极分子作为乡村共同体内一支带动发展的主体力量,对于农村社区治理显然有着积极作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积极分子的发展呈现一些理念和实践的困境。作为一种农村社区建设力量,农村积极分子的产生并不是完全自发的,需要外界机制的介入,与内部自生性元素相配合,共同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积极分子培育的重要推动力。
农村社区;积极分子;培育方式
农村社区治理作为新时期农村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与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权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全社会和谐。农村社区建设的好坏取决于诸多因素,既有国家层面的制度供给因素,也有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因素,农村社区治理积极分子则是自主性因素中一个重要的主体力量。
一、农村社区与农村积极分子概念界定
农村社区作为社区的一种类型,其自然带有社区的属性。社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社区是指建立在血缘、地缘、情感和自然意志之上的富有人情味和认同感的传统社会生活共同体。”[1]社区在滕尼斯看来,应该是一种具有共同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共同体内部成员间在认知上具有趋同性,有公共性的价值理念影响社区共同体内的成员。国内学者徐勇等认为:“社区有两种含义;大社区即行政区,其是居民政治生活共同体。小社区即居民自然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也是产生行政区议会的选区。”[2]徐勇主要是根据社区的规模来区分两种社区,一种是在人口、地域面积的量上相对较大,群体内部成员间的差异性可能比较大,在整合认同上比较困难。另一种则更加类似于滕尼斯的概念,规模较小,社区内部彼此之间的认同度比较高。针对农村社区的定义,学术界意见颇多。盖尔平认为:“农村社区是由一个交易中心与其周围散居的农家合成的,要划定一个社区,最好是利用那个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所能达到的距离,在其最最远处划下记号,将这些记号连接起来,就形成一个圆圈,圆圈以内就是一个农村社区。”[3]这里的农村社区显然具有市场化的符号,将市场交易点作为一个中心,市场服务半径构成的圆确定为农村社区,社区居民将这个交易市场作为共同活动的点,这个概念具有很强的市场味道。费孝通则将农村社区描述为:“礼治秩序,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及熟人社会,基层社会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构成的网络。”[4]费老对农村社区的定义是基于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分析,传统农村社会是由熟人网络组成的,村内成员间大多比较熟悉,存在着相关关联的纽带。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内部可以自我建构一个共同体,共同体内部成员认同度高。还有将其定义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共同生活、农习、工作和栖息的一个有秩序的空间群落,是由有共同地缘的农村文化、习俗、信仰和价值观念、消费习惯、基本生活设施和经济社会生活所构成的空间。”[5]
项继权认为“一定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作为社区或共同体的最基本要素和特征。”[6]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复合空间,由有共同地缘的农村文化、习俗、价值观念、基本生活设施等要素建构,农村社区拥有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农村社区类型的划分方法有多种,笔者在本研究中主要是按照农村社区的组建过程和形态来把农村社区分为“一村一社区”、“多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和“集中建社区”。“一村一社区”指的是社区设立的基础的行政村,一个行政村为一个社区,在行政村内设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来处理社区基本公共事务和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农村社区与村民委员会在设计上一般是同样的,组成人员基本无变化,变的只是在服务方式与服务内容上。“多村一社区”指的是在多个行政村的基础上,通过结构重组,多村变为一个社区,在一个中心点选择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的对象是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外设于各个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没有直接的上下隶属关系,其主要职能在于服务。“一村多社区”指的是社区是建立在自然村的基础上,一个行政村通常是由多个自然村组成,故在一个行政村内部会存在多个农村社区。在农村社会中,一个“村-社区-农户”的结构便会呈现,这种社区的规模相对较小,社区内部同质性较强,整合起来难度较低。“集中建社区”指的是在新建立起来的居住地建立起社区,这一般是在重新规划的基础上兴建的,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关于农村积极分子的概念,贺雪峰最早提出此以及相关概念。在笔者看来,农村积极分子应该打破地域局限,包括外部的人士,农村积极分子应是那些主动愿意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个体或集体,外延上应包括两个方面即村庄内部和外部的积极分子。在这里,要将农村积极分子与乡村社会精英区分开,相对而言,农村积极分子的外延更加大,其覆盖乡村社会精英。乡村社会精英一般都是乡村社会内部自发形成的,其在拥有资源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并且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来参与公共事务。而农村积极分子主要是带有一种心态或情怀,愿意主动参与到农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并希望发挥作用。
二、农村社区治理变革中积极分子供需失衡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综合工程,要取得正面绩效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参与主体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农村积极分子在其中的角色作用更不容忽视。农村积极分子覆盖农村社会的精英力量、乐意于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力量,他们在公共事务处理中可以说是主导力量。一般而言,这些积极分子占据着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要职,能够有效地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执行并对全村的集体利益产生深刻影响。故农村积极分子的行为与农村社区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积极分子的形成与发展在农村社区治理与变革中作用是显然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事务发展的逻辑并不是完全按照制度设计初衷的,农村社会需要积极分子的存在与发挥作用,但由于一些外部制度供给以及乡村社会自身存在的障碍因素,致使农村积极分子在当前的乡村社会呈现出缺乏的状况:
1.普通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高。随着国家集体化时期政策的消失,在市场化的影响下,农村社会的个体化现象越发严重。“在这样的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农民已经不存在任何‘公共’或‘集体’的意识了。人们在口头上偶尔提起一两句‘公共’或‘集体’的话语,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使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私利”[7]农民在日常行为中,往往更加关注个人得失,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更加有利于自己的物质及精神利益。对于公共事务或集体利益的事情,他们一般会选择不参与或冷漠参与的态度,认为自己参与也是一种无用功。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农村积极分子的培育,普通村民的参与意识与农村积极分子的形成之间存在着直接引动关系,参与意识越高,积极分子的力量会更加强大,公共事务的处理可能会更加有绩效。相反,当普通农民参与意识不足,积极分子的力量可能会衰减,公共事务的处理可能会呈现出力道不足。
2.基层党组织涣散且力量有限。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基本已经从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中撤离出来,主体功能作用趋于弱化。同时,由于农村社区内部集体性事务的减少,农民往往会各干各的,干的好坏再也不用村集体来进行评定,一切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相挂钩。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弱化致使群众入党的积极性不高以及竞选村党支部干部的意愿不强,基层群众会认为自己成为党员后获取的物质资源或社会资源太少,与自己的竞选成本及工作事务相比,成为党员的受益则显得不足。至于村支部干部,由于管辖事务缩小,其在村集体内的影响力趋于下降,再加上国家给予这些村党支部干部的待遇不高,导致群众和党员参与竞选村支部干部的积极性并不高。很多群众和党员更加倾向于把自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务农和外出务工上,这样得到的受益更加实在、更加丰厚。
3.农村内部积极分子流动现象严重。现代社会是按照一个流动变化的节奏运行,“用脚投票”现象比较普遍。“脱嵌的个体处于现代化造就的流动社会中,过着流动的生活,生活在永不确定的环境下的、缺乏稳定性的生活,一切都充满不确定性,每个人都必须成为奋斗的个体,对自己的生活负责,靠自己而活。”[8]众多农村积极分子虽然有心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愿意在涉及集体利益事情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迫于生活压力,在农村社会本地无法赚到足够的生活成本,必须外出务工,以保障家庭的正常开支。同时,随着民众开放意识的增强,“待在家里做一辈子的老实农民”的理念已经不复存在,普通农民开始倾向于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涌进,希望通过个人努力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导致农村社会积极分子出现“后天缺失”现象即这些本土产生的积极分子由于非主体因素导致的流失,此现象加剧了农村社会积极分子缺乏的尴尬局面。可以说农村积极分子的流动是国家社会结构塑造的产物,劳动力的流动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造成的事实,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旺盛,这导致相对落后的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大量劳动力选择迁移到发达或城市地区,以此寻求到更好的工作岗位,为自己和家庭赚到更多的生活与发展成本。
4.外部积极分子介入乡村社会机制存在障碍。在本研究中,外部积极分子主要指的是存在村庄社会外部对村庄社会公共事务关心、支持的人士,主要包括大学生村官、支农的志愿者以及其他人士,他们甘于用自己的努力奉献于乡村社会,促进农村社会更好地发展。但是在现实层面来看,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以及乡土社会自身的缺陷致使一些外来力量在实施中出现理念与现实的背离现象,外来力量有意奉献,但现实性因素却束缚他们无法施展。以大学生村官为例,国家实施此计划的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优质人力资源下乡,希望大学生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来弥补农村社会在这方面的不足,促进农村社会科学发展。但在现实中,由于旧体制的限制和乡土社会的复杂因素,大学生村官常常会被闲置或者借调到上一级政府部门做实习生,没有机会独立地参与到乡村社会事务中或者无法真正利用自己的才能在乡村社会施展自己的抱负,对这一制度设计渐渐失去信心。可见,现有制度缺陷以及乡土自己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外界力量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阻碍,此障碍不除,农村社区治理所需要的外界积极分子介入乡村社会就是一个问题。
三、农村社区建设中积极分子的培育方式
农村积极分子对于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的作用是显然的,其作为一股主体力量,在处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在现实层面,由于国家社会结构的塑造再加上乡村社会本土性理念的变革,农村社会积极分子呈现出“先天形成不足、后天发展畸形”的尴尬局面。故为有效发挥内外部农村积极分子的正面价值,在理念与实践层面应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而言,主要有:
1.培育社会公共精神,增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所谓公共精神是指人们关心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行为。”[9]这是对公共精神的简单概括,意味着人们在公共精神指导下形成公共行为,在公共利益引导下做出行为选择和判断。农村积极分子之所以参与公共事务,在集体行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目的在于维护整个乡村社会的集体利益。这个过程中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公共精神,此行为选择是难以做出的。因此要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积极分子队伍,理应培育更多具备公共精神的民众,让他们意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自己参与维护公共利益有种责任感和荣誉感。真正落实在行动中,要意识到参与公共事务和推动公共利益良性发展是一种主动行为,自己所作所为是应当的,而不是迫于外界压力。只有参与者具有主人翁的精神,参与公共事务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2.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构文明的乡村政治生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村民自治制度在当前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与缺陷,一些缺陷如果不能够有效得以弥补,必然不利于农村社会的正常发展。乡镇与村之间、村两委之间、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调适成为当前现实所需,乡镇政府过度的干预过度导致村民自治出现问题,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村两委干部一心想着对上负责,忽视底层乡村民众的意见表达,这使得村民自治的初衷夭折。村两委之间的矛盾在很多乡村也是常见的问题,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延伸到基层乡村社会的最微观表现,党设计此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社会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对乡村的政治与方向领导,带动乡村社会更好地发展。现实中一些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权力与管辖事务模糊,致使两者之间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角色设定出现问题,责任方难以明确界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村庄的政治生态,当本地政治环境比较劣,民众对此表现出不满,本地或外界的积极分子在参与公共事务中的心态必然会受到影响,冷漠之情绪自然会呈现。因此,要培育和壮大农村社区治理积极分子,应努力建构一个文明的乡村政治生态,给乡村群众和外界力量一个清朗的政治环境,进而才会有意愿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中。
3.发展县域经济,创造更多本地就业机会。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能有效拓宽非农就业水平,提高农民非农收入,开辟农民增收空间。”[10]当前乡村社会之所以呈现出空心化现象,与青壮年外出务工赚钱之间有着直接关联。农民包括农村积极分子由于生活压力和谋取更好生活水平意愿,选择进城务工。由于本地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不得不外出到距离家乡很远的发达地区寻找赚钱机会,这带来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乡村社会精英和积极分子进城,使得农村积极分子在流动中流失。因此,培育和壮大农村积极分子应想办法留住他们,同时不阻碍他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夙愿,实现两者之间的均衡调适。故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在农民生活范围的30公里左右距离圈内实现自主就业,为他们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一个就近机会,这样必然会受到广大农村群众的欢迎,同时能够留住这些积极分子。
4.构建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积极分子发挥作用。培育和壮大积极分子队伍,除了内生动力外,还应构建一些外生推力。在全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应树立起“以做积极分子”为荣的理念,农民、村干部、外界力量等积极分子主体要以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为荣,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这种理念应该植入于心,受到社会范围内全体成员推崇。同时,乡村社会应对其正面行为予以肯定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同样以大学生村官为例,国家应在激劢广大学子甘愿奉献乡村社会同时建立一些外界的评价和动力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号召人们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并对那些表现优异的大学生村官给予相适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此举旨在从外部来为农村积极分子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内部和外部动力同时发挥作用,各种力量成为积极分子的愿望才会强烈,农村社会积极分子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表现才会更加优化和负责,农村社区治理才会有一个很好的主体力量保障,农村社会变革才有希望。
[1]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译书馆,1999.
[2]徐勇、高秉雄等.地方政府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黎熙元.现代社区概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4]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叶剑平、蒋妍、丰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6]项继权.论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7期.
[7]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J].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1期.
[8]吴理财.个体化趋势带来多重挑战乡村熟人社会的重构与整合[J].国家治理周刊,2015年第3期.
[9]笪素林.社会治理与公共精神[J].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10]辜胜阻、李华易、善策.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几点新思路[J].经济纵横,2010年第2期.
责任编辑 张小莉
C913
A
1672-2426(2015)12-0077-04
王杨(1993-),男,安徽宿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地方治理与文化治理。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与国际比较研究”(CCNU14Z02008)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