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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生之善(三)
——人生价值

2015-12-22宋希仁李志强

党政干部学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贡献主体责任

宋希仁李志强

(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2.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论人生之善(三)
——人生价值

宋希仁1李志强2

(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2.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人生价值问题是在讨论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问题之上对于人生意义的反思。把人生价值的实现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它就包括什么是价值、如何摆正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把握内在与外在的律动、如何理解人生价值的应有,以及如何进行人生价值的评价等问题。

自我价值;社会价值;应有价值;价值评价

人生价值问题是在讨论人生理想和人生道路的基础上,对人生意义的反思。如果关于人生道路的讨论偏重于人生经验和人生常识的陈述,那么关于人生价值的讨论则偏重于深层的理性思考,又带有任何哲学都有的理想性。当然,人生价值的讨论也不能离开经验和常识。在价值层面考察人生,自然要注意对价值概念的正确理解,但如果不苛求价值概念的逻辑定义,我们就可以把人生价值看成一个从生到死的整体和过程。正确认识人生价值要把握以下几个难点:如何摆正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把握内在与外在的定位,如何理解应有与实有的辩证,如何兼顾评价的主观与客观,等等。

一、摆正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如果说,价值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人生价值就是人生活动所体现的功能及其社会意义。就其一般的社会内容来说,人生的价值就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所尽的责任和所作的贡献,这犹如人生一路走来所留下的脚印和时间再现的投影。

人生价值,首先是作为个体的自我价值表现出来的。一般说来,自我价值是指自我对其本身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哲学家们曾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我=我”,作过肯定的论证,但被后来的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批判。人类的历史证明,人生首先是以自我的个体生存形式存在的,是“为我的存在”。从思想和欲望上说,人只能是以个体的形式自己思考,自己吃饭,不能由别人代替。但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人的存在和生活要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要依赖于生育和生长的必要的亲子和人伦关系,因而自我不可能是孤立的、绝对的存在,不可能画上数学的等号,而只能是作为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个人,“为我”的个人同时也是“为他的存在”。用马克思的话说,人就是“作为社会的化身存在的”,个人只能是社会(包括家庭)的存在。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不能把作为个体的自我与其所处的社会割裂开来。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或较为普遍的方式,是带有个性特征的个人。从这种观点出发,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不是抽象地理解“自我”,而总是把“自我”理解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活动的有个性的个人。因此,“自我价值”这个概念,也就意味着个人价值或个人的自我价值。

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自我价值,并不能理解为这个人所具有的孤立的绝对价值,它不是这个人自身对于其自身的关系、或者这个人自身满足其自身需要的价值,而是应理解为这个人自我与其所处的社会相关联的价值。在这里,当然也可以分析个人的“自为价值”或“为我价值”,但如果抛去自我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或者离开人们的社会实践,进行这样的分析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真正现实的人”的存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1];人和人之间由于需要的联系而成为互相依赖、互相服务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自我价值就取决于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个人和他人关系之中所尽的责任,以及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创造和贡献。因此,劳动、创造和贡献,就成为一个人人生价值的基本标识。

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能够在多方面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也都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在这种互相对应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个人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一个人对社会所作出的劳动、创造和贡献,体现着他的自我价值,其中也包括他人或社会给予他的肯定评价。对于个人来说,谁的人生活动符合这种满足社会的需要,谁就具有正价值和正能量。谁的贡献大,谁的价值就大,谁的正能量就大;谁的贡献小,谁的价值就小,谁的正能量就小;谁没有贡献,谁就没有价值,谁就没有正能量。如果损害社会和他人,破坏社会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就只能是负能量、负价值,要被社会和他人所否定。

个人与社会密不可分。社会自然要依靠社会中的全体个人,个人自然也需要依靠整个全体个人构成的社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依靠自己的劳动,也必然要依靠他人的劳动,这就是向社会索取的过程。既然个人对社会有所索取,那么就必须对社会有所贡献。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总要大于他对社会的索取,也就是说,个人给社会作出贡献,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的人格和品德提升的需要,更是个人自我完善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的自我价值就决定了他的人格和品德,决定了人们对他的人生评价。这种评价往往通过荣誉、奖励的形式赋予个人以社会意义,乃至流芳青史。

二、把握内在与外在的律动

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在于他的劳动、创造和贡献,那么,进行劳动和创造并做出贡献需要哪些条件呢?当然需要全面发展的人,就是需要内外充实且意志坚强的人。从宏观方面说,每一个人群主体或价值主体,都有其特殊的内在与外在。从微观方面说,每一个人作为能动的创造价值的主体,也有其特殊的内在与外在。这里主要是说后一方面,即作为个人主体的内外两方面。

就个人来说,价值创造需要个人包括智力、德性和责任能力在内的内在功能。内在功能在发挥出来之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潜在(内在)能力,相对于个人的外在价值来说,它具有内在的价值性。这种人生的内在价值,从本质上说,只是人的社会性功能和素质教养的积累,这是尚未实现和外化的潜在价值。而个人的外在价值,就是这个人内在的德性以及能力的外在表现。外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的内在价值或内在素质的发挥。以德行为例,社会的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被个人所接受,转化为个人的自律准则和内在信念,表现出来就是具有一定道德要求和价值目标的行为和结果。所谓“德行”,可谓有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就是说,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必须通过他的行为表现出来,而且也只有通过他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即自己所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将自身的内在能力以及自身的德性发挥于外,并将其进行一定的人格化、对象化乃至客观化,并最终创造出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是将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价值,并最终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当然,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还要有适当的社会条件,就个人的人生来说,决定性因素还在于个人自己的主观努力。一个有真实价值的人,应该是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而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则应该是一个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统一的人。

讲到内在价值,就要谈到人格。在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格就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个人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一定义务的资格,或叫做“内在特性”。在社会生活中这种“内在特性”,就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作为主体的个人对待这种关系的立场。一定的权利和一定的义务规定着作为主体的个人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使作为主体的个人成为责任主体;个人作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一定义务的主体,同时也就是一个责任主体。一个人具有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就从主体方面集中体现着一个人的人格。这样情形下的自我才是作为能动的主体,才是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的个人,也就是通过特殊性、个性体现着的社会共性的个人。在这个意义上,自我既是他自己,同时又是类。恩格斯在1844年给马克思的信中说过,“我们必须从‘我’,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人”[2]。具有完整人格的人,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大写的人”。

如上所说,一个人的人生的价值在于他对于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做出的贡献。这里的责任和贡献,是就其外在社会价值来说的,因为一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做出的贡献是个人价值的基本标志。但是,完整地说,还应该看到责任对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责任和贡献是相一致的,但责任和贡献之间也会有矛盾。有些人虽然对社会做出具有社会价值的贡献,甚至还有着很大的社会价值,但是考察其内部动机和意图,则并不是出自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不是出自个人的正当利益,还可能出自害人利己的动机,甚至还可能出自更为卑劣的目的。所以,强调人生价值在于责任和贡献,就是要注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对一个人的人格进行评价,必须全面考虑他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如《大戴礼记·曾子立事》所说,“善必自内始,做于中播于外”,所以应“以其见者,占其隐者”。如是,就可以判断他的心性、行为和人格,即我们常说的心、行、身三者。这大体上就可以判断他的为人,用19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的话说,就是“人的价值不仅在于他做了什么,而且在于做事的是什么样的人。”[3]

在这个意义上,人格问题就与人的责任有着非常大的关联。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人,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能够始终保持自己是他自己,而不是别的什么。用荀子的话说就是:“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定,然后能应,能应然后能定。能定能应是之谓成人。”(《荀子·劝学》)。一个人如果对自己作为主体的责任没有清醒的意识,并且尽其所能地承担这份责任,这就是这个人致命的人格缺陷。人格上的缺陷对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来说影响非常大,在一定的条件下,这样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这个人的沉沦甚至毁灭。相反,一个人的人格完满、高尚,就会在事业上做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有益的,乃至伟大的贡献,其价值与历史永存。

责任意识是个人强大的精神之骨。一个人忘记了对社会的责任,就会囿于自我的小天地而失去做人的真正价值;忘记对家庭的责任,就会给家庭造成不幸,使温馨的家庭生活黯然失色;忘记对自己的责任,就是失魂落魄的形骸,失去自我。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些人常常忘记自己做人的责任,糊里糊涂过日子。待到他们有所醒悟,他已经不是他应有的自己了。有一些罪犯不就是这样的吗?他们平时意识不到,关键时刻更承担不起自己对社会、对家庭、对集体的责任,不懂得自己应该如何为人,不懂得如何做事,待到犯罪的时候,才思考自己不应该如何如何,思考自己做人的价值,但却悔之晚矣!岂知,人生价值体验的能力,不是突发的,它必须有内在的精神素质和自我评价能力。而这种素质和能力并不是短时间能够具备的,必须经过长期的教养、锻练、养成习惯,才能培养起来。

三、理解应有与实有的辩证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人生历程中,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就是为人民服务。为谁服务是自觉的行为,它体现着行为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即内在价值。“为人民”就体现着行为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即内在价值;服务则体现着行为的外在活动和结果,即外在价值。有“为他人”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就是有为他人服务的责任心。有“为人民”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就是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而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对人民尽了心,做了贡献。服务于人民,就是贡献于社会。每一个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作为既成的价值事实,它是现有的价值,但它并不是最后的,而是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的环节。就服务的总体而言,每一现有的服务都包含着新的要求,包含着更高的理想目的,这就是在现有的行为中包含着“应有”的规定和意义。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个人是相对的,人民是绝对的;个人的活动和价值是相对的,而人民利益的价值则是绝对的;个人行为活动及其贡献是相对的,有限的,而活动中所体现的普遍意义则是无限的,绝对的;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为人民服务则是无限的。把有限的生命投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就是高尚的、光辉的人生。

人生的价值目标,不是一个人主观幻想出来的,或者他自己任意设计出来的,而是由社会发展的使命以及社会实践的任务所提出来的,也就是说是人们根据国家、社会、职业和家庭所提出的要求,并结合自己对于理想的认同所提出来的。正确的、科学的人生价值目标,总是一种与社会发展过程和历史进步进程相一致的定向,它总能给人们指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性并且符合历史发展必然性的方向,具体地说,就是总能给人们提出“应当如何”的指向。因此,人生的价值目标是人生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成为人生内在价值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如何”就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正当要求,个人要按照“应当”的要求自觉地作出各种选择。

从个人的自我发展和个人的自我完善的角度来说,“实际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不仅要注意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尤其要注意“应当是什么”。人生价值是现有价值和应有价值的统一。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这是由这个人的人生的历程,具体地包括,这个人过去的生活经历和这个人现在的生活经历所规定的,体现着这个人的现有价值。但是,一个人如果能够意识到自己现有的存在及其价值,这种自我意识就成为一种自我评价,虽然实现准确的评价很难,但是这种自我的评价毕竟是一个人主动的、自觉的自我评价。当这种主动的、自觉的评价与自己的理想目标相比对的时候,就会感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而意识到并提出自己“应当是什么”的更高的要求。于是,这个人现有的存在就是要冲破原有的规定,向着应该的理想目标去努力,并最终实现更高的要求。这一点,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存在。”[4]一个积极进取、不断进步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现有的价值,并主动地追求更高的理想目标,成为“自在自为”的自觉的自由的人”。

这个道理理解起来并不难。我们每个人在给自己作人生价值评价的时候,就是在给自己作出是非判断。就是说,“应当是什么”的要求不只是意味着将来所需要达到的标准,同时也意味着现实条件所能够达到的最佳状态。按照辩证逻辑的分析,“应当是什么”本身就包含着现有的规定,而现有的规定自然也包含着“应当是什么”。因此,若将现有的潜在性加以充分发挥,就可以显示出现实性本身所具有的理想性。在这里,现实的规定就包含着应当,而应当也就在这现实之中。现实之中如不包含应当的要求,它就不能冲破现有规定的局限,也就不能改变自己,向前发展;而应当的要求如果不在现实规定中有其根据和条件,它就只是个人的主观的幻想或臆想,就不能进步。因此,理想与现实、应当和规定,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或状态,而是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当然,“应当是什么”作为更高的要求,具有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起来的特征,也就是说,“应当是什么”的更高的普遍性要求必须与个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成为个体人生的指导原则。对于个人来说,就要善于根据在自身已有的能力和条件基础之上,选择适当的手段和方法,积极地实现“应当是什么”的更高的要求。一个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在人生道路上,或盲目乐观,或失意悲观,甚至无所适从。不过,一个人在现有价值与应有价值的矛盾中陷入或者盲目自满,或者消沉自卑,只不过是庸人或俗人的表现。对于一个有远大目标的人来说,“实际是什么”只是前进的起点,“应当是什么”才是前进的方向。“应当是什么”定能使人警醒,使人奋进,使人自觉地克服自己的任性,并同主观的、片面的,乃至自私自利和肆意妄为等情形作坚决的斗争。

“应当是什么”意味着社会给个人提出的要求,或者说是个人实践造成的自我生活境遇的要求约束。这种要求或约束或是社会的合理规定,或是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实际上这两方面经常是矛盾而又是统一的,个人只能是正视现实,脚踏实地,尊重人生的辩证法。社会给个人提出约束是必要的,当然这种约束应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对于一个有远大目标的人来说,社会的要求绝不是对个人自由和主体性的扼杀;在正常的情况下,它正是使他真正发挥其自由和主体性的必要前提。这里如果说确实存在着约束的话,那也是主体自身按照“应该是什么”的理想要求自觉地主动地约束自己,超越自己。一个有远大志向和有理想目标的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受到的那些限制,并积极的改变现状,提高自己的能力;而那些肆意妄为、不分善恶美丑、甘愿落后的人,必然要受到他人和社会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的人格,就是从自己限制(约束)自己、履行自己对自己、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开始的。上述的过程也就是人生的提高、进步和发展为什么总是要从零做起的道理。

四、人生价值的评价问题

论说人生价值,不能不涉及价值评价问题。价值的复杂性,给评价带来了复杂性。智莫难于知己,也难于知人。无论是评价自我的价值或是评价他人的价值,都不是容易的。

什么是人生价值评价?人生价值评价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个人的人生实践及其贡献,作出或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的判断,以及作出或部分肯定或部分否定的判断。这里的肯定评价和否定评价,其评价的层次或评价的程度,是与上述价值的等级和层次相关联的,因而,这涉及价值的两极性问题,即或善或恶的两极评价,也有价值的等级或程度问题,即善恶的级次和程度。当然,实际存在的价值等级和程度不止三层,而是多层,极而言之可以有无限层,如同光谱颜色的层次一样,大体区分有红橙黄绿青蓝紫,细分下去,很难确定色度之间的界限。不过这样细分对社会生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人生价值的评价有没有客观标准?以个体视角来对待,对人生价值的评价总带有局限,也就是说,人生价值的评价总会局限于个体的判断能力和个体的已有视野。几乎每个人都有占主导地位的生活倾向,人生态度,甚至有自己坚定不移的人生哲学和行为取向,因而人与人之间常常发生价值评价上的争论和对立。要使一个人全然超出个人的局限性,领会他的判断能力和已有视野以外的人生价值,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往往以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最好的,自己的人生选择是最明智的,也是最幸福、最有价值的。例如,一个学者,在做学问中创造价值,实现自我,总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最好的,最幸福的,甚至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神似幸福”之感。可是在一个讲究吃喝生活享受的人看来,这种生活太枯燥,简直是苦行僧。他觉得痛痛快快干活,歇下来弄点吃喝,才是快乐和幸福。那些堆积如山的书籍,在他眼里不过是一堆砖头。对待这种评价的对立,就不能非此即彼,而应亦此亦彼,从多样性的视角进行评价,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同时也要冷静自省。不同的人尽管有不同的生活倾向、态度和兴趣,但人们的生活经验也能使之确信人生的一般价值和共同价值所在,确信各种人生选择和生活方式的社会意义。这种观察生活的多视角,正说明有一元的共同价值标准存在,否则就不可能作出多样化的肯定。统一的、一元的价值标准与有限多元的价值标准和多样化表现相结合,就构成人生整体和全局的生动活泼的图景。

对人生的评价还是与利益相联系的。人们对人生价值作出判断,常常受到利益的支配。它使一些人眼明,使另一些人智昏;使一些人狭隘,使另一些人大度。主体的利益在尚未被主体意识到的时候,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一旦被主体意识到之后,并由主体作出评价,就会在主体的意识之中形成生活目标和理想追求,这时就表现为主观利益情感和利益观念,也就是说在主体意识中形成了某种特殊的评价标准。这种标准从形式的角度看,是主观的,但是从内容的角度看,却是客观的。正确的人生评价标准,应当是在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正确的客观标准,而不能单凭主观好恶、任性或一时情绪作出评价。如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以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等关系,没有正确认识,不能正确对待这些关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评价。所谓对错、正邪、高卑,就是由这些关系规定的,只有在这些关系中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人生的价值评价,有时会因评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有时也会因评价的客体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以及全部历史进步的过程来看,人生价值评价还是有着客观的和统一的标准的。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评价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利益,即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过近百年的社会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国共产党进行了理论创造,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核心价值观是从国家、社会(包括家庭)、个人多个层次所阐述的全面、系统的价值范畴,再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精神,而且重新凝聚起了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核心的为人民服务精神。这个新的核心价值观体系与为人民服务精神共同构成我们时代的人生价值标准。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

[3]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3.

[4]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9.

责任编辑 姚黎君丛琳

B821

A

1672-2426(2015)12-0004-05

宋希仁(1936-),男,吉林临江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和马克思恩格斯道德哲学研究。

李志强(1977-),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北方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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