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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调

2015-12-21王春普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42期
关键词:环境质量监察环境监测

王春普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调

王春普

Point

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而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时,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分析二者的工作职能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现状,并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协调发展的新模式,对于加强协调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好坏已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我们来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更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指出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而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强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和方法去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1、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基本工作职能

1.1 环境监测的基本工作职能

环境监测,顾名思义,即为环境质量监视与测量,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定量测定环境污染因子,分析其环境影响及危害程度的科学活动。包括温湿度、空气、水分、农药、辐射等多方面的测量,可以通过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运用各种检测仪器进行相关的测量。对环境的检测是对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通过对于环境的检测,我们能够获得准确的环境数据及环境质量变化动态,从而预测环境的变化趋势,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为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影响评价提供方法和手段。分析和评价环境质量,能够及时掌握污染物和污染源的时空分布状况及特征,确定污染源的构成成分,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环境科学而具体的数据资料。这为对环境质量做出合理准确的评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预测出环境污染对于人类及社会的危害,及早进行预防和补救。

1.2 环境监察的基本工作职能

环境监察是指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为内容,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方式,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为依据,依法对辖区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概括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察部门可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监察,并对不合法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环境监察一般是较为具体的,直接的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现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环境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就环境监察而言,一般包括对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察、对环境污染破坏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调查与处理、对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对于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2、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之间的关系

环境检测与环境监察是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从事的行政行为,其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制约。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于环境情况的监测与监督,从而获得有用的环境信息,而环境监察则是在环境检测的基础上对于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可以说环境监察是依赖于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同时又是对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判。如在环境污染物检测管理中,我们需要通过环境检测获取准确的数据资料,然后通过环境监察分析所测数据中污染物的种类,并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否超标,然后对于相关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说环境监测是环境监察的基础,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有效性决定了环境监察能否正常进行,而环境监察的正常进行又间接的验证了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环境监测提供了理论支持,如果缺少任一环节,则另一环节的存在将毫无作用。环境监测主要就是为环境监察提供相对可续的数据,并保证环境监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环境监察的作用则是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保证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3、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的工作现状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力发展重工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导致环境状况一度下降,最近20年才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加强了环境质量的监督与保护。特别是环境监察和检测人员的辛勤工作,以及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出现了一大批思想素质过硬,将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代表人物,使环境保护队伍越来越壮大,使得环境在最近20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改善。但在如今社会主义大力发展的新形势下,仍具有着较大的差距,不能够满足目前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战略的需要,仍存在着一些列的问题,出现环境管理工作不协调的现象。从目前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形势来看,环境监测本身就具有很好的技术要求和繁琐的操作流程,并且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这就很多时候环境监测不能够做到准确性和实时性,直接影响环境监察的输出效率。另一方面,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严重缺乏沟通的现象,使环境监测只停留在形式上,不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应用。而监测和检察机构队伍中普遍存在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不过硬,思想知识不高,知识面较窄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凭借经验进行操作,没有做到真正的科学性,不能够满足日益发展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

4、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的方法与措施

4.1 要做到信息共享和整体联动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有机结合,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相互协调统一,促进工作合力的形成。因此我们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的联动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减少并杜绝其工作职责上的混乱现象,各司其职,在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但又不脱节。首先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信息共享体制,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保证了环境监测数据在进行采集之后能够及时的上报至监察部门,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监测机构与监察部门还应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交流,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得到的成果及时共享,保证了工作的透明性,并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

4.2 工作要互为基础、团结协作

环境监测是环境监察的基础和前提,环境监察是环境监测的体现和技术支持,环境管理协调发展需要两者相互协调配合,团结协作,互为基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环境监察的正常开展是建立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的,按照新的发展模式要求对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及时的改进,并运用新技术,新思路对监测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处理研究,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在推动整体环境发展战略高度下进行的,将现代化的监测技术运用到环境管理模式中,为积极参与协助监察工作奠定基础,促进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进而促进环境保护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4.3 打破常规,共同应急

在进行环境监测和监察时,我们应该打破常规,另辟蹊径。在保证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在年初根据监测任务合理安排全年监测工作,提前制定计划,这样可以确保全年监测工作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能够保证可以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准确实时的数据。另一方面,如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可以提前做好预案,准备好应急监测的仪器等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监测并送至相关监察部门进行处理,防止重大环境损失的发生。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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