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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减租减息政策

2015-12-19刘学礼

党史文汇 2015年12期
关键词:抗日毛泽东土地

刘学礼

关于毛泽东与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减租减息政策的研究,学界以往有所论及,但比较零散,也不全面。本文试图在学界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此做进一步的考察和梳理,以期更全面地认识和评析毛泽东在这方面的重要贡献。

一、适时推动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

抗战时期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有一个探索过程。党的创立时期和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实施的政策主要是减租减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主要实行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土地革命战争后期,随着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确定,党的土地政策也由没收地主土地演变为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其中,毛泽东有力地指导了这一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落实。

1935年12月,党的瓦窑堡会议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策略,并开始相应地调整各项具体政策。在会上,毛泽东根据变化了的政治形势,阐述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其中,他通过阐述蔡廷锴等人领导的国民党第十九路军的抗日及其与红军的联合,说明在民族危机到了严重关头的时候,革命和反革命的阵线已发生着变化,地主阶级会参加抗日。同时,中共中央也开始思考以土地革命推动农民抗战的问题。1936年7月,《中共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指出,土地政策既要帮助农民群众解除封建剥削,还要推动他们参加抗日民族解放,强大民族革命力量。指示强调,为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地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需要进一步的审查现施土地政策,并给以必要的改变。为此《指示》规定“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

1936年9月,毛泽东又在与斯诺谈论统一战线时提出,为完成抗日纲领,中国共产党实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在国民党停止内战,同意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保证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

两个月后,1937年5月,毛泽东在和美国进步记者尼姆·韦尔斯的谈话中指出,阶级矛盾在抗日战争的面前,应有适当的解决,“对农民应减租减税,关于土地问题,应以立法及其他适当手段解决之。”7月,毛泽东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一文中提出,要立即开始实行改良人民生活的纲领,其中有“苛捐杂税的取消,地租的减少”。8月1日,《中央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尽可能利用一切合法的斗争方式,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如增加工人雇农的工资,改善待遇,减租,减息,减税)”。

8月25日,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七大纲领将“废除苛捐什税”,“减租减息”作为“改良农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日,洛川会议通过的毛泽东在为中宣部起草的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中对此作了强调。

同时毛泽东非常重视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强调其应与军事并举。同年9月,毛泽东指示坚持游击战争,同时,“坚持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11月,他在华北形势和八路军调整部署的意见中也指出:“红军应在统一战线基本原则下,放手发动人民,废除苛捐杂税,减轻租息”。

洛川会议后,随着敌后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建立,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减租减息法令也先后公布。如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租佃条例(草案)》。

当然,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1944年7月,毛泽东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中,揭示了这个问题。当对方问:“共产党对土地政策的改变,在当时是如何决定的?”毛泽东回答:“这是我们党用民主方法制定政策的一个典型例子。从没收土地到普遍减租和向地主交租这一根本性的政策转变,最初是由党的下级组织的同志建议的,我们党中央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因为很明显这一建议是符合群众的愿望的。我们对这些要求进行了研究,根据这些要求制定政策,并普遍加以实施。”

二、重视转变为减租减息政策的理论解读

对于中共的土地政策由没收地主土地转变为减租减息,党内外都需要对此进行理论阐释,毛泽东及时从理论高度阐述了抗战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有关理论问题。

毛泽东认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是抗战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1937年2月11日,毛泽东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解释说:“我们的通电,是大的让步,是带原则性的让步,是对工人农民以外的小资产阶级等的让步。这是为着一个大的问题,就是为着现阶段的革命,为着抗日。对于土地问题,在大阶段来说是不放松的,但在目前阶段上是应停止没收土地的。苏维埃过去十年斗争是对的,现在改变也是对的,应从理论上说清楚这个问题。形式上虽然改变,然在实质上没有多大的改变。”2月15日,《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之意义及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宣传解释大纲》也指出:“提出取消苏维埃制度与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也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此时的国内国际环境要求我们执行也能够执行这样的政策。”3月1日,毛泽东就中日问题、西安事变与美国进步记者和作家史沫特莱的谈话中也强调中国共产党这一政策的转变。指出“对地主,只要他们不反对抗日救亡政策,就不没收他们的土地,但必须改善农民的生活。”“工农同样应该顾全大局与民族利益,因此,凡与抗日救国不适合的要求,我们同样不主张提出。共产党主张改善人民生活,而停止没收土地,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毛泽东认为,减租减息政策体现的是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的一致性。“为着现阶段的革命,为着抗日”。1938年11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结论《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中讲道:“地主应该减租减息,同时农民应该交租交息,团结对外。这些都是互助的原则和方针,是积极的方针,不是消极的片面的方针。”毛泽东强调:“坚持党派和阶级的一定限度的权利,这才有利于合作,也才有所谓合作。”当然,实行减租减息也是反封建,是农民与地主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1939年9月,毛泽东在同美国记者斯诺谈话时指出:“中国革命的目前阶段的首要问题是抵抗日本,反封建的任务要服从于第一位的目的——抗日。共产党提出的实现民主政治,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以及改良人民生活,这些都是反封建的纲领。”1944年7月,毛泽东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谈话时也提到:“在反抗外来侵略者的民族战争阶段,情况当然有所不同。民族战争可以说服农民群众不没收地主的土地。”

毛泽东认为,减租减息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策、抗战时期中国最革命的政策。1937年9月,他在《国共合作成立后的紧迫任务》中指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正是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过的政策;我们今天停止实行这个政策,是为了团结更多的人去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不是说中国不要解决土地问题。”1941年3月、4月,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一文中,他进一步指出:现在党的农村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两重性的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是要求地主减租减息又规定农民部分地交租交息的两重性的政策。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革命的政策,反对和阻碍这个政策的施行,无疑义地是错误的。”同年9月和11月,毛泽东在延安对妇女生活调查团讲话时又说道:“今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是剥夺地主、富农的所有权,而是减租减息。否则,是不能团结他们抗日的。”11月,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项政策,都是为着团结一切抗日的人民,顾及一切抗日的阶级,而特别是顾及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中间阶级的。共产党提出的使各界人民都有说话机会、都有事做、都有饭吃的政策,是真正的革命三民主义的政策。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为了团结全国人民,合力抗日。这样的政策我们叫做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这是真正适合现在中国国情的政策。”实行这种政策是有成绩的,是得到全国人民赞成的。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为党的七大所写的《论联合政府》的书面报告中,更对减租减息政策作出总体评价: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既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地主减少了对于共产党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他强调,“在抗日期间,减租减息及其他一切民主改革是为着抗日的。为了减少地主对于抗日的阻力,只实行减租减息,不取消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完全必要的。

三、积极指导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

减租减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根据地基本都经历过三个过程:在少数地区初步实行阶段、在部分地区普遍实行阶段、在广大地区彻底实行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曾出现过一定程度的左的或右的错误。针对这些错误,毛泽东和党中央及时提出纠正的措施,从而率领全党保持农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有效推进。

首先是纠正左的错误。1940年12月13日,毛泽东在其代中央书记处起草的致中原局等各局电文中提出:“土地政策应实行部分的减租减息以争取基本农民群众,但不要减得太多,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旧债而没收地主土地,同时应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之义务,保证地主有土地所有权,富农的经营原则上不变动。要向党内及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土地革命的时期,避免华北方面曾经发生过的过左错误。”12月25日,毛泽东又在为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关于土地政策。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他还强调:“在纠正错误时,应是有步骤的,不可操之过急,以致引起干部不满,群众怀疑,地主反攻等项不良现象。”

经过一段时期纠左,减租减息政策在各地开展得轰轰烈烈,成效显著,但是也存在不彻底问题。针对1942年和1943年上半年又出现的右的问题,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写的党内指示《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中,对减租减息政策实施作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必须执行和彻底执行:“秋收已到,各根据地的领导机关必须责成各级党政机关检查减租政策的实行情况。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二是强调减租减息要发挥模范作用:“党委应即根据中央土地政策和当地情况发出指示,并亲手检查几个乡村,发现模范,推动他处。同时,应在报纸上发表关于减租的社论和关于减租的模范经验的报道。”三是强调依法减租减息:“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其结果是不巩固的。在减租斗争中应当成立农民团体,或改造农民团体。政府应当站在执行减租法令和调节东佃利益的立场上。”四是强调通过减租减息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现在根据地已经缩小,我党在根据地内细心地认真地彻底地争取群众、和群众同生死共存亡的任务,较之过去六年有更加迫切的意义。今秋如能检查减租政策的实施程度,并实行彻底减租,就能发扬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强明年的对敌斗争,推动明年的生产运动。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讲话时进一步提出:“减租减息。许多根据地开展得不彻底,边区有些地方也没有做好,还要继续搞。如果国共关系破裂了,我们还是实行减租减息,不实行土地革命。”

为了解决减租减息政策执行中的左的或右的问题,毛泽东还及时调研,以便于中央作出恰当指示。1944年7月,他致电各根据地,请各地调查和答复“减租中的偏向,明减暗不减是否还存在,减租是否还应定为今年的任务?同时,减租中的过左现象是些什么?”同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的演说中,毛泽东对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了分析,他强调认为“减租,各地均有成绩。但是有些地方成绩少些,明减暗不减及恩赐观点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也有减得太多,或在减租之后不注意交租等现象。这两种偏向都应纠正。”他针对不同问题提出不同解决办法。“减租之后租约满期的,除在照顾双方利益原则下可由地主收回自种者外,应该重订新约,使农民有地可种。老区域减租未彻底的,应该查租。新区域尚未减租的,应该发动减租。租不减是不对的,减得太过火也是不对的。”他强调,要重视对地主的统战工作和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解决。“凡地主因被敌人摧残或其他原因而生活困难的,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给以从事农工商业或参加其他工作之方便。要把这件事当做政府工作之一,借以团结他们反对共同敌人。我们现在是处在农村中,土地问题的正确解决,是支持长期战争的重大关节,希望大家十分注意。”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他又强调,必须充分地执行减租减息和改善工人、职员待遇的政策,以提高工农劳动群众在抗日和生产中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1945年8月,毛泽东一月之内连续三次强调解放区要普遍、彻底地实行减租减息,以巩固解放区。8月9日,他在就苏联对日宣战发表的《对日寇最后一战》声明中强调:“今冬明春,应在现有一万万人民和一切新解放区的人民中,普遍地实行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组织人民政权和人民武装,加强民兵工作,加强军队的纪律,坚持各界人民的统一战线,防止浪费人力物力。”8月11日,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关于日本投降后党的任务》中又强调:“今冬明春,必须在一万万人民中,放手发动减租(已经减好的照旧)。在一切新解放区一律减租,放手发动与组织群众,建立地方党、地方政府与提拔地方干部,以便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8月23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再次强调:各解放区要作持久之计。其中,不要增加人民负担,今冬要搞大减租,明春要搞大生产。

四、充分肯定减租减息政策的重要作用

毛泽东认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是改良农民生活,反对顽固派的一项重要措施。1940年3月,毛泽东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一文中指出,在宣传问题上,应该掌握五条纲领:其中就有“实行民生主义,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发展农工商业,改良人民生活。”强调共产党不仅将减租减息政策等作为宣传纲领还要作为行动纲领,从而实现反对顽固派,实现动员民众反对顽固派的目的。毛泽东指出宣传问题上,要掌握纲领,“根据这些纲领去做,我们是合法的,顽固派反对我们实行这些纲领,他们就是非法的了。”1944年7月,毛泽东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中提到:国民党政府从没有实行“地租的最高限额为佃农主要作物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对次要作物不得收取地租的法律”。事实证明,只有共产党能够真正实现土地改革,即使它采取的仅是减租的方式。英籍燕京大学教师林迈可曾对此评价说:“1937年9月的统一战线协议中,共产党人允诺放弃那种特殊的共产党政策(如没收地主的土地),并把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原则作为他们自己政策的基础。实际上,实行这种政策的结果,比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纯粹的共产党政策更能有效地赢得普通民众的支持。在土地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共产党人把国民党中央政府在1930年曾经颁布过的一条法律作为自己政策的根据,即把主要农作物的地租限制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国民党直到1949年撤退到台湾之后,才有效地实施了这一法律),并给予佃户许多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使地主感到是不可忍受的。”共产党通过执行合法的减租减息有力地反击了国民党顽固派。

毛泽东认为减租减息政策有助于反帝反封建,是一次伟大改革。1943年10月,他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减租减息打击了封建剥削关系。1944年5月,《在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他又指出,我们在反扫荡、反蚕食、反三光中,通过实施减租减息等诸多政策,在敌后站稳了脚。1944年7月,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中他又说:“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农民很快就了解到我们用减租的新政策代替过去没收土地的做法,具有两大好处:一是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二是吸引了地主留在乡村参加抗日。实行有利于佃农的普遍减租以及我们保证向地主交租的政策,使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从而使日本侵略者在我们区域内简直找不到合作者了。” 他还强调,减租政策尽管还比不上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它实际上仍然是一次伟大的改革。继续实行减租和交租的政策,将减少前进和改革道路上的障碍。194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口头政治报告》中,毛泽东提出:“六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决实行了对农民、小资产阶级、中产阶级,甚至于对地主的领导权。在我们解放区搞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地主也跟着我们走。由于坚决实行了这样一个领导权,我们发展了军队、解放区和我们的党。”

毛泽东认为,减租减息政策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此,1945年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上讲话对此作了比较深刻的阐述。他说:“由于是农村,农民都是分散的个体生产者,使用着落后的生产工具,而大部分土地又还为地主所有,农民受着封建的地租剥削,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兴趣和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我们就采取减租减息和组织劳动互助这样两个方针。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兴趣,劳动互助提高了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我已得了华北华中各地的材料,这些材料都说:减租之后,农民生产兴趣大增。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实行农村改革,减租减息,适当地保证佃权,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并使农民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减租减息之后,农民生产兴趣增加。“然后帮助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渐地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生产力就会发展起来。”

毛泽东充分肯定抗战时期减租减息政策的成效。他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指出:“减租减息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可以说,减租减息政策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之前才完成其历史使命。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在推动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和理论阐释,在指导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总结其历史经验等方面作出了独特贡献。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研究员)

(责编 曲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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