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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缺席

2015-12-17何泉王成喜

当代工人(B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影楼人身婚纱

文/何泉 图/王成喜

新娘缺席

文/何泉 图/王成喜

缘分来了

妮露是在相亲时遇到杨清的。自从妮露到了30岁,好像一夜之间,老妈上学时的老同学、下乡时的知青、多年前的同事都出现了,巧的是他们都有一个单身儿子。于是,大多数周末就变成了老妈给她安排的相亲日,这让妮露烦不胜烦。可那周,妮露遇到了她的真命天子。

杨清点了招牌比萨,两人边吃边聊,没想到他们居然是半个校友。从校园里一起上课的老师,到喜欢看的电影,妮露好久没有遇到这么聊得来的男生了。人生际遇很奇妙,怦然心动的瞬间,幸福就这么悄悄降临了。

此后,两人谈了半年恋爱,觉得各方面因素都比较成熟了,婚礼就被提上日程。布置新房、订酒店、发请帖……两人忙得不可开交,但有件事不敢马虎,就是拍婚纱照。

“一辈子就拍一次,可不能留遗憾。”妮露一直对婚纱照充满了期待。他们选了本市最好的影楼,最贵的套餐,不仅要拍室内的,还要拍外景,景地就选在城郊的国家森林公园。妮露说:“要让参天古树见证我们的爱情。”

拍照摔了

拍外景那天,天公不作美,下着蒙蒙细雨。可这并不影响妮露的心情,因为两个星期之后,她会和她的王子踏上幸福的红毯,成为众人祝福的新娘。于是,在摄影师的指导下,拥抱、亲吻、牵手、撒花……烟雨之中,他们尽情享受着爱情的甜蜜。

在拍摄完“美丽心情”系列的照片之后,影楼工作人员带妮露和杨清去薰衣草花田拍下一组。下了雨,土路泥泞难行,妮露捧着婚纱的裙摆,杨清给她撑着伞,慢慢走着。眼看就到薰衣草花田的石阶了,意外发生了。妮露左脚一滑,硬生生地摔倒在地。妮露的第一反应是婚纱摔得全是泥,后面的照片可怎么拍?可现实情况比她想的要严峻得多。

她穿着婚纱被抬上救护车,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她,她伤得不轻,左足内外踝骨骨折,左胫腓骨下段骨折,需要动手术,而且不止一次。

原定婚礼那天,妮露躺在病床上,眼泪一对对地往下掉。所有的计划取消了,杨清在酒店门口向前来参加婚礼的客人解释,为什么发了请帖却没有新娘。

经过两次手术,妮露终于出院了,她的伤经法医鉴定,属于八级伤残。影楼的客户经理拎着水果来探望过,不咸不淡地问了几句病情就要走,关于妮露完全被打乱的婚礼只字未提,杨清忍不住了,“我们的婚礼计划全部被打乱了,订的45桌婚宴订金一分钱都没有退回来!你就这么走了?”

“杨先生,对你们的不幸我们很抱歉,但说实话,我们公司做婚纱摄影也好多年,没有出过一例客人摔伤的事件。”客户经理说。

“我老婆摔成八级伤残,半年不能下床,你们一点儿责任都没有吗?”

“那天您也在场,就应该多扶一下妮露小姐”客户经理话还没有说完,杨清已经暴怒起身,几乎要对经理拳脚相向了。好在家人拦着,没有发生暴力事件,但杨清和妮露决定不能吃哑巴亏,必须讨个说法。

妮露认为,作为外景地的国家森林公园,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自然形成的土路和石板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影楼作为提供外景婚纱摄影服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景婚纱摄影地存在的危险,在为消费者提供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妮露受伤,影楼涉嫌侵权。因此,她将影楼和公园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各项损失70%的责任,共计9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森林公园辩称,婚纱照外景地与森林公园景区还有20多公里的路,至今尚未开发,森林公园已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妮露摔倒的原因是下雨路滑,且穿着婚纱行动不便,与森林公园无关。而影楼则认为是新郎没有尽职照顾,新娘才摔伤的。

三方各执己见,经过考虑,妮露放弃了对森林公园的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影楼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在妮露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影楼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妮露各种经济损失的30%共计3万余元。

专家观点

消费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编辑:请以本案为例,谈谈消费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律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有很多,但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司法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中,后者主要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对赔偿的范围、内容作出专门的规定;前者针对的主要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原则,对赔偿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全面和清晰。

以本案为例,妮露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二者竞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是合理的。

编辑:影楼和森林公园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律师:《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影楼承担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的提示责任,森林公园承担的是提供的旅游产品不合格致使妮露女士脚受伤的责任,两者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或过失,其侵害行为是分别实施,间接结合发生的损害结果,因此两者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按照规定,影楼和森林公园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杨女士放弃了对森林公园的诉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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