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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的警察权力行使

2015-12-17邓长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安队伍公民权利民法

邓长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民法视野下的警察权力行使

邓长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众法之基,在调节日常生活的人际关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作为一部私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言行举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模糊,特别是民法知识的匮乏,我国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侵权现象,这是民警执法的短板,也是公民一直以来的诟病。民法素养偏低,给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私权利留下了漏洞。民法不仅起着制约的作用,同时也对公安工作有着指导意义。[1]

民法;警察执法;公民权利

民法虽是一部私法,主要是针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调整,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与《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的任务是不谋而合的。但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本文正是针对此情况,从民法视野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督促警察更好的行使权力。

一、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行为,是我国宪法或者法律所予以许可的,是有法可依的,警察权力亦是如此,没有警察权力的强制措施,社会的治安和公民的安全就无从谈起。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其它的法律,无论制定主体是哪个机构,都要以它为准,不得违宪。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在民法中得以全面体现,涉及面之广,规定之详细,迄今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律赶超民法。

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的修订与颁布是一个冗长繁杂的过程,[2]也是一个国家民法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现阶段我国民事行为主要是由民法通则调整,民法通则中公民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3]财产权利中的物权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一项私权利,[4]由于其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多,在公安执法中也最容易被侵犯。在公安实务中,对于赌资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我国治安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赌资应当核对无误后上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出现私吞赌资,违规处罚行为,进而让涉案人员敢怒而不敢言,严重了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的人身权利,作为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又是无比神圣的,任何侵犯公民生命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执法中,刑讯逼供,任意辱骂公民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更是引起了公民的恐慌与不满。

国家权力的行使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为了保证能好好的行使职权,同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公民把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由其去代替执行。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公安机关被赋予保家卫国的权利,但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何兼顾执法规范和公民利益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安业务中对公民权利侵犯的表现

警察执法主要涉及到治安、刑事以及少部分的民事活动,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现象常常发生,本文就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侵权现象进行描述。

(一)警察治安活动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众所周知,警察的治安活动主要包括抓赌、扫黄、处罚打架斗殴以及清查旅馆网吧登记等等。在实际执法中,警察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比如抓赌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不正确使用,往往给了执法人员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机会,肆意侵吞赌资现象曾经一度称为警察发家致富的捷径。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执法的不透明也给警察侵权留下了漏洞,应开发票的不开,开具发票的数额不对等,倚仗自己的强势威严,私设小金库,肆意侵吞公民的合法财产,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亵渎。

(二)警察刑事活动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由刑警负责,派出所起辅助作用,这两个部门的工作分工明显,但也会有交叉的地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专属部门,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比较普遍。“夫妻黄碟案”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代表,在自己的私人领域看色情电影,最后居然被以涉嫌 “妨碍公务”进行了刑事拘留,若不是《华商报》的全程跟踪报道,涉案的当事人将会受到何种不公的待遇,我们可想而知。那寥寥无几的赔偿金修复不了当事人昔日的快乐心态,那变更强制措施的撤销也消不去事件给当事人造成的心理阴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空间,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治安处罚条例,都没有对在私人空间观看色情电影进行规定,那么执法人员是依据什么对公民进行处罚的呢?这无疑暴露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现象,这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亵渎,更是对警察执法不规范的警示。

(三)警察民事调解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本应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但是为了能更好的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公安部门也被赋予了调解纠纷的权力。公安机关的参与,让出现矛盾的双方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由于公安机关进行调节更具有说服力,一旦出现纠纷,双方总爱找警察。但是警察作为强权部门的代表,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人情的社会,它的介入不见得是一种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有时候当事人去托人找关系疏通,希望能让错过方能够少负责任,甚至有的会利用警察的威严去欺压另一方,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民事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本身是不需要警察去介入的。警察的介入本身就有很大的异议,因此,掌握必要的民法知识是无比重要的。

三、警察执法侵权的原因

从“有困难找人民警察”到今天的“警察执法侵权”的转变总是有一定原因的:

(一)缺乏必要的民法知识储备

公安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感觉到民法知识储备不足,这与警校的专业设置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学以致用,警校开设的课程大多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民法课程的开设大多是跟风所致,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导致进入公安队伍的学员们民法素养普遍偏低。何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哪些,如何在执法过程中合理的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警校毕业的从警人员,很难对这些观念系统掌握,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民法知识的缺乏使得警察在执法中无法准确的辨认哪些是公民权利,哪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因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无从谈起。[5]

(二)警察队伍人员混杂易造成侵权

如今党中央在号召政府部门走 “群众路线”,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到实践中去,然而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动不动就辱骂群众,甚至有时候还对群众大打出手,这都是素质低下的表现。前不久刚刚从网上流传出来的视频,两名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对两名群众大打出手,事后了解到原因是这两名群众的皮卡车挡住了警车的行驶路线,两名民警在对方移车的过程中,嫌弃对方速度过慢,下车对两名群众进行了殴打。虽说这个现象不常见,但是从侧面也反映出来了素质的高低不同是导致公民权利受侵犯的重要原因。

(三)为官气息浓厚是造成侵权的另一重要原因

当今这个权力纵横的社会,官本位思想浓厚,掌握着实权的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常常以“大哥大”自居,作为一个强权部门,加上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忽视公民的合法权利,心理地位的不平等已经为执法过程中的侵权埋下了伏笔。

四、防范警察执法侵权的对策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在加速,如何规范公安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定期培训,储备民法知识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民法知识的缺乏,对公民权利的忽视,甚至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之后,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这其实是最可怕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6]。只有熟悉民法相关知识,才能完成警察法所规定的任务。一直以来,公安执法受“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使得公安队伍普遍只重视刑事方面的培训与学习,忽视了民法知识的积累与储备,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只有熟悉了民法知识,了解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哪些,才能在执法中得心应手,更好的为人民服务[7]。

(二)严格招警制度

长沙警察打人事件给我们一个重要的警示,公安队伍的素质需要切实提高,要改变警察在公民心目中“蛮横”、“强势”的印象。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个民警都有高素质,至少我们可以保证在招警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选拔高素质的学员进入公安队伍,提高警校生的入警率是提高整体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的科学决策。

(三)树立“私权神圣”的理念[8]

无论是“官本位”思想,还是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从任意角度来看,警察执法的侵权现象,从根本来看都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够深入导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首先要求我们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也是警察职责之所在;其次,要转变“官本位”的思想,脚踏实地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民法理念的表现。

(四)完善救济制度

警察部门不是机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犯错误,如何在第一时间更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利益是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从精神层面对公安执法有一定的约束力,继而在物质方面给予公民一定的补偿。精神赔偿的提出,丰富了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是我国在制度层面对公民私权保障的创新。2010年我国修改并颁布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五)完善监督体制

公职人员的权力只有在公众监督下行使才能更好的约束其不追求特殊的利益。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其隐蔽性,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内容都不能公开,适当的公开工作方式不仅仅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公安机关的执法权是法律所赋予的[9],同时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完善监督体制,不光是从制度上给权力戴上了一顶“紧箍咒”,更是时时刻刻提醒公安人员能真正做到心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百姓做实事。

从1992年首次设立人民警察警衔开始,这个队伍就在蓬勃发展中,头顶上那闪闪发光的警徽时时刻刻提醒着每一个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正是警察兢兢业业的无私奉献,才使得人民能够安家乐业。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两年多以来,最高法修订并颁布了多项法律,公民权益得到系统的保障,警察的执法更加的规范化,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李绩荣,雷伟红.试论公安工作的评价[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管理与实践),2002(4):13-16.

[2]姜希泉.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质疑[J].商业经济,2004(6):123-125.

[3]吴道霞,王竹青.民法视野下的警察权力的行使[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84-94.

[4]尹田.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J].法学杂志,2006(3):10-12,24.

[5]冯志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理论内涵与中国语境[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18-22.

[6]朱启才.经济学中的权力范式及其运行关系研究[J].财经研究,2008(12):97:106.

[7]彭红彬,陈灵明.新余市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J].卫生职业教育,2011(18):156-157.

[8]张锐智.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08-116.

[9]李晓彬,邵新民.关于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几点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5-129.

On Police’s Power Exerci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

Deng Changmin
(School of Law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Civil law,as mother and base of law,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aily life in regulating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As a private law,it safeguards the citizens’legal rights as well as puts forward certain requirements to civil behavior.Because of vague legal knowledge,especially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civil law,the police often have many torts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which is not only the police’s disadvantage but also having been criticized by people.Therefore,the civil law plays a restrictive role,and even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civil law;police enforcing the law;civil right

D922.14

A

1671-5101(2015)06-0058-03

2015-09-22

邓长民(1989-),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2013级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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