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分析
2015-12-16王晓蓓
王晓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30)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非监禁化、社会化的典型方式已经从定点试点到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累计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达八十八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四十八万余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四十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千分之二左右。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应是间接的检察监督角色,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进行的监督。目前,很多地方也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中,所以,本文在下面的论述中也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统计分析中。
一、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定位
1.监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因此,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不是接受社区矫正的监外服刑人员,而是监督参与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执法机关,包括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人员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以及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安机关。
2.监督的内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是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2)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实行监督;(3)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4)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3.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采用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对两类对象的定期检察:一类是对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包括司法所和司法所委托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居委会进行的定期走访,从总体上掌握该所管辖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开展情况,从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直接监督;另一类是社区服刑人员,现在通行的方式是检察官与社区服刑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教育,了解其社区矫正进展程度,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侧面监督,掌握一手数据。随时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及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定位,其角色定位不限于第三旁观者,在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参与其中,如可以利用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的机会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发挥社会管理创新职能。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分析(以天津市某区为例)
(一)天津市某区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天津市是全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六个地区之一,2003年12月,在4个区的15个街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后扩展到全市的16个区县216个街镇。某区是天津市六个中心市区之一,共有面积21.3平方公里,人口58万人,现有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约300名,分布于全区10个街道系统。司法局下设的十个街道司法所担负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各个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工作,每个办公室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主要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原政法和街道系统工作人员,包括个别社会志愿者。实践中司法所常常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考察工作委托给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居委会代为执行。区检察院的监所科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该监所科有5人,专职负责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2人。
(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特点
1.社区矫正人员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三十万左右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根据刑罚轻刑化的走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将越来越多,下面以该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社区服刑人员数据为例(图1),探析近几年社区矫正人员人数的走向趋势。图中12个月社区服刑人员的现有数量发展趋势可以发现,此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开始缓步上升,以5月份的数据为例,从2012年的248人增加到2013年的278人,同期增加约12%。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全国参与社区服刑的人员也在缓慢增加,截至到2011年底全国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人,而截至到2012年下半年我国的社区矫正人员已经上升到45.3万人,2012年比2011年同期约增加17.4%。
图1
2.社区矫正人员组成分布特点分析。下面两图(图2、图3)为笔者选取的2012年5月和2013年5月的天津市某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资料,从中分析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组成特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分布特点:(1)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主要是缓刑犯,其所占比例超过所有其他监外执行人员数的总和,并且所占比例与往年同期相比越来越大。2013年五月份缓刑犯已达到所有监外执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三,较去年增加五个份额,相应的管制犯、假释犯、剥权犯的所占份额略有下降。(2)假释犯和管制犯所占比例较小,且管制犯递减明显,2013年比去年同期约减少50%。(3)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数略有增加,所占比率亦略有上升,2013年5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比去年同期增加约25%。
图2
图3
3.社区矫正人员各年龄段分布特点分析。下面三组图(图4、图5、图6、图7)分别列明了2013年5月份某区278名社区矫正人员、2012年5月某区248名以及2011年5月份某区235名社区矫正人员各年龄段人数分布情况。根据三组图所反映出来各年龄段分布的情况,可以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以下特点:(1)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75周岁以上)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有所增加。2011年未成年犯10名,75周岁以上老年犯1名;2012年5月248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12名未成年犯,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2名;2013年5月278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15名未成年犯,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1名,分别占同期总人数的4.7%、7.3%和5.4%。基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根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该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比重有所增加,较往年同期有所上升,2012年和2013年相较2011年增加未成年犯20%和50%;(2)90后、80后、70后、60后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占总数比例的80%左右。其中,中年罪犯(40-50岁年龄段)一直占据最高比例;(3)90后罪犯社区矫正人员数较往年同期相比有所提升,2011年45人,2012年48名,2013年49名,根据三年来选取的统计数据显示,90后(一般意义上的青少年)一般是冲动和激情犯罪,大多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一般较小。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聚众斗殴罪,占统计比例的七成左右,其他涉及较多的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等。(以下是图4、图5、图6)
图4 2013年5月份某区社区矫正人员各年龄段分布情况
图5 2012年5月份某区社区矫正人员各年龄段分布情况
图6 2011年5月份某区社区矫正人员各年龄段分布情况
图7 2013、2012、2011年各年龄社区矫正人员分布对比图
4.近三年来,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与社区矫正人数增加成正比。如图8所示,并且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维持在15%左右,其中90后社区矫正人员中女性比例为15%左右,且大多数为涉财类犯罪,如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
图8 男、女社区矫正人员分布趋势比例图
三、新形势下创新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呈现人数多、未成年犯、老年犯、女犯增多等特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深入实践,找准切入点。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迅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在有效开展移交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推进社区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下面笔者根据以上调研统计呈现的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呈现的形势和特点,结合笔者在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利用社区检察室建立巡回检察机制
上面笔者提到,目前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少、经验浅且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只有1-3名,因此,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复杂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从办公室走出来,走进社区矫正人员当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效用。如今,基本上每个基层检察院在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检察室,派驻检察室或者社区检察室具有分布广、贴切群众等优势,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有天然的便利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政治素质高、检察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定期到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工作。
(二)建立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两个通报”制度,掌控社区矫正信息,使检察监督工作有条不紊
建立“周通报”制度,即每周与社区矫正机关互相通报新增社区矫正人员和接收、监管情况,核对人员底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百分之百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建立“动态通报”制度,即对罪犯迁居、脱管、漏管、涉嫌再犯罪、收监、体检复查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实现信息掌握的无缝对接和法律监督介入的及时性,确保社区矫正动态工作百分之百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三)建立脱管及再犯罪人员信息筛查制度
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和“再犯罪”工作一直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和要点,直接关系到本地区综治的水平。基层检察员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应尝试将驻所检察室信息管理与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管理两大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对新入所在押人员和监外执行人员信息进行快速比对,逐个筛查有无姓名重合人员,主动发现和掌控罪犯脱管或再犯罪信息,做到早掌握、早监督。
(四)建立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体检全程监督机制
根据以上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的分析,受刑法和刑诉法修改的影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会越来越多,体检是决定罪犯是否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性环节,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犯准确无误地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避免事后监督的弊端,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派员对病犯体检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罪犯身份无误,体检结果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应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共同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病犯的病情复查情况的审核,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针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女性犯社区矫正人员,应做好特殊人群的法律监督工作
1.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监所科应当联合本院未检科共同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监所、未检、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其近亲属的帮扶教育作用,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做到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有所区别:增加与未成年犯谈话的频率变半年一次为3个月一次;更改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的地点,将谈话地点移到未成年犯所在学校或者所在居委会甚至其家里,营造“聊天式”的轻松氛围,帮助检察干警尽量了解其真实心理动态,提升检察监督效果;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督促学校、单位、居委会、家庭在帮教过程中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学习上一样对待、兴趣上一样支持、进步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
2.针对老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以关怀为主,教育为辅。针对老年犯心智成熟、社会阅历丰富、年老体弱等特点,建议矫正机构对老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主,谨慎考虑开展公益劳动;老年犯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尊心,特别是在比自己年轻的人面前,往往很注意保持尊严。不论是社区矫正执行部门还是检察监督机构对老年犯进行监管时一定要注意尊重他们,工作必须耐心细致,否则会激起老年犯的不满,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当走入其居所,做好家属沟通工作,督促家属消除隔阂承担赡养义务,对于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应积极与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彰显人文关怀。
3.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特殊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细处着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女性的冲动型犯罪和虚荣心、嫉妒心作用下的财产型犯罪比较多,前者犯罪中过失犯居多,而后者多表现为金额不大的财产性犯罪,被判刑后大都比较配合,积极改造,常常得到减刑、假释;二是女性感情丰富,情绪稳定较差,波动幅度大,社区矫正时普遍存在较大心理负担,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再犯罪率较低;三是犯罪女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比较不幸福等。针对以上特点女性服刑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应当建立长效模式,不能单单关注解矫前,解矫后的长效帮扶模式应当逐步探索和完善。针对女性性格上的缺点,应当在定期与其谈话过程中结合其本身实际情况加入适当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心态;针对教育水平低,生活状况欠佳等特点,应当以听法制讲座、看法制节目等生动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矫正,并且可以同本区域的妇联、就业指导部门共同商讨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安排就业机会,及时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提升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