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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需要

2015-12-16葛宇宁

求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共产主义

[摘要]共产主义是我们时代的理想支撑,也是最现实的社会运动,是我们反思过去和思考现在的外在视角。共产主义社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使得前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或标准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它实现的是按需分配。然而正是需要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人们的多重误解。其实共产主义视野中按需分配的“需”有自身特定的规定性,它是指自我实现的需要。虽然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实现了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对抗性社会关系的消除,看似正义理论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然而通过理性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共产主义社会也存在着正义的需求,它是第一个真正实现了正义的社会,但不是完全超越了正义的社会。

[关键词]需要;按需分配;共产主义;正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12-0044-06

[收稿日期]2015-03-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哲学发展趋势研究”(12AZD065);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制度伦理思想及其时代意义”(2015-GH-527);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生存本性及其时代课题”(SKB2015-5)。

[作者简介]葛宇宁(1980-),男,河南柘城人,哲学博士,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人员、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立足于一种科学的立场,只是揭示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很多具体问题都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因此需要我们这些后来人根据发展了的实际去探索和补充。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与正义问题就是如此。在一个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的社会里,人们是否还需要正义理论?如果需要,这种正义理论又是怎样的一种正义理论?这看似遥远的问题,其实正是我们当前理论界迫切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但它毕竟具有了共产主义的本质。对共产主义正义理论的理解完全会影响到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长期以来,我们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正义理论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根源就在于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存在正义问题,已经超越了正义。这种对社会主义正义问题忽视的“左倾”态度,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日益凸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重新认识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P14),以及理解目前所进行的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甚至对于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正义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前共产主义正义理论的失效

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但人们最常用的,也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就是分配正义。它是指:“人类对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幸福等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所体现的公正性或正义性,它是人类在社会资源分配活动中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根本标准。”[2]本文对正义的理解也主要着眼于分配正义。因为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分配正义问题,将很可能会导致该社会的终结。

如何实现分配正义,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才是正义的?这个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始终。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因素都曾参与甚至主导过社会资源的分配。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德性、身份等级、权力、资本、劳动等。这些分配方式或者分配原则,虽然在某些社会形态、甚至多个社会形态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代表着当时的分配正义。然而经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共产主义社会下这些分配标准都不能再充当分配正义的原则,即在未来社会中它们都失效了。可以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它使得这些分配原则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一,德性。德性充当一种分配原则在传统社会中影响比较大。在中西伦理观念上都存在着这么一种理念,即“让有德者有所得”“德福一致”。中国古代新王朝的建立,讲究“以德配天”,认为有德者才能接受天命,才能“占有”和“控制”整个社会资源。中国社会在伦理观念上一直都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说法。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也是一样,其起点就是德性伦理学。古希腊的伦理主要就是德性伦理。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是一个典型的同质化社会,这种社会的维护和良好运转就离不开“好人”这一条件,而好人就是有德性的人,符合德性要求的人。当然,这里的德性更多地是和职业(身份)相符合的德性。比如士兵的德性是勇敢,战场上的英雄将会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财富和荣誉。

无论是作为个人良好品质的德性,抑或是符合自己职业本性的德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都将成为一种多余的东西。首先,共产主义产生的条件之一就是人们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一种具有高尚精神境界的“新人”的出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不仅具有多方面的才能,而且具有高尚的觉悟和高尚的道德品质”[3](P264)。当人们普遍具有了高尚道德品质的情况下,个人道德品质就不再需要成为分配社会资源的一个条件。其次,在共产主义社会,符合自己职业的德性更是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不再具有固定的职业,没有分工,实行的是自由劳动,一个人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4](P85)。

其二,身份等级。按身份等级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最为典型和明显。人们依据自己在社会和团体中所占据的身份等级来享受社会资源。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下,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都和这种身份挂钩。古代印度实行种姓制度,人为地把人们分为四个等级,而且等级极为森严。四种种姓之间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差别极大,最高等级几乎可以垄断一切社会财富、地位、权利和荣誉,而最低等级的成员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权利和荣誉,在物质生活上几乎和“牲畜”一样,连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有时候都难以维持。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也是一样,奴隶主贵族和封建主贵族依据自己的贵族身份,分享着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而奴隶和封建农民常常难以维持生计。“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就是这一分配方式结果的确切“写照”。

按照身份等级进行分配社会资源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并未绝迹,比如德国纳粹统治时期,也奉行种族制度。在我们当前的社会里也有这种分配方式的残留痕迹,目前正在改革的、终将会被取消的“城乡二元”户籍身份制度和同一单位里的“同工不同酬”的“双轨制度”就是这种分配方式的“变种”。这些都是和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现代社会本身就会终结这种按照身份等级进行社会资源分配的方式,它根本进入不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

其三,权力。这里的权力指一种命令和支配的能力。无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其社会结构中,都有一个特殊的阶层,这就是“官僚阶层”。他们掌握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虽然权力本身并不创造任何社会财富,但是权力却可以决定社会资源的分配去向,所以它也是影响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因素。再加上一些公职人员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权力拥有者用权力去换取一定的社会资源。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随着阶级这一历史现象的消失,国家也将成为历史,不复存在。没有国家,也就不会再有官僚阶层和公权力机构,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消失。留下来的是人们的自我管理机构,也即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这种管理机构遵循的自由协商原则,主要起协调作用,这里的“公共权力”已经失去了它的政治性质,不再是强制性权力[5](P53)。如此一来,按照权力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将失去存在的必要,作为社会毒瘤的“贪腐”行为也将不复存在。

其四,资本。资本充当社会资源分配的主导因素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特征。正像马克思所言,资本就像一束普照的光,它把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隐没”在自己的光辉之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不例外。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分为两大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拥有“资本”;而无产阶级除了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也即自身的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资本家凭借资本,大量榨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攫取社会财富。资本通过占有劳动、控制劳动来实现自身的增殖。

然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资本就像“一头被驯服的野兽”,被社会所控制。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那样,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将被“自由人联合体”所控制,成为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在社会自我管理机构的掌握下,“资本”就退出了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存在条件,它已经为全社会普遍所有,每个人都是全部资本的“主人”。

其五,劳动。按照付出劳动的大小,来分享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劳动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主导依据和标准,相对于以前所出现的分配标准来说是最新的、也是最进步的。毕竟社会财富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劳动是财富之母”。这种分配标准排除了人们依据身份、资本等“先天条件”对分配的影响。

但是,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按劳分配方式只能实行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期,作为一种暂时的分配正义存在。这种分配方式和标准本身是不完美的,它的进步性是历史的。其一,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6](P435),每个人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可能是先天的,也许在同等努力的情况下,结果有很大差别,那么收入也就会有很大差别。其二,它把人只当作“劳动者”来看待,忽视了人的社会生活的丰富性,把人做了抽象化理解,这与共产主义这种“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是不相容的。随着“过渡时期”的结束,人们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也将失去存在的依据。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下,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共产主义社会与前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否定了以前所有重要的分配方式,在个人社会生活资源分配上,共产主义社会主张的是实行按需分配,按需分配就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按何种需要进行分配

虽然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在社会资源方面实行按需分配,但他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只是一个“原则”,如果想理解和运用它,就必须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否则就会被人们进行多种理解,从而产生一系列理论问题和现实困难,造成混乱。长久以来,人们在按需分配上,最容易误解的就是“需要”本身,是否所有的需要都将被满足?如果不是,我们应该按何种“需要”进行分配,被满足的“需要”是何种需要?

人们对按需分配最庸俗化的理解,就是我有了任何需要,在共产主义社会里都可以得到满足:我需要一架飞机,社会就会给我分配一架飞机;我需要一套高级别墅,社会就会给我分配一套别墅;我需要去月球“逛逛”,社会也能满足我的这种需要等。如此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然是完美的,也是令人向往的。所以,很多人都对迟迟不能实现这种共产主义表示出极度的“失落”和“遗憾”。但是,如此的共产主义只能是“空想共产主义”,它只能出现在“神话的天国”里,人间一定实现不了。如果我们不对“需要”进行分析,澄清按“需”分配的“需要”是何种需要的话,我们的科学社会主义,我们的共产主义也会沦落为“空想”和“神话”。

人的需要是多种性质、多种形式的,也是历史变化着的。那么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是指何种需要呢?这需要对“需要”的类型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我们所说的按需分配是指何种“需要”。从不同视角来看,人们的需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一般说来,那些对于人的生存所急需的需要就是基本需要,除此以外的需要就是非基本需要。比如,对于食物的需要、对于衣物的需要等,没有这些人们显然就不能存活下去。当然,基本需要不是抽象的,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所变化。比如在生病时,药品和治疗措施就是基本需要;然而在平时,这些对一个人来说就不是基本需要。总之,基本需要的首要特征应该是必然性,而且这种必然性对于人的生存来说是直接的、无条件的,如果去掉这一限制,这一结论也是不成立的。非基本需要有时候也是必然的,比如对于一个失去双腿的残疾人,他就需要一架轮椅,这种需要显然也是必需的,但对于人的生存来说,这种“必然性”是间接的,有条件的。

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本意来理解,实行按需分配,满足人们的需要,所满足的显然不能仅仅指基本需要,也包括非基本需要。在一个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需要显然已经超过了基本需要的范围,有着更多的方面,我们的食物肯定要求更健康,更绿色环保等。

其二,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人是一种双重的存在物,既是自然界的“宠儿”,也是社会的“主人”。人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自然条件,也需要社会条件,那么在需要问题上就存在着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即是生物需要,比如对食物的需要、对健康饮水的需要,这些都是典型的满足人的生物学意义的需要。但人之所以为人,正在于人的社会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56)。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属性就是人的社会性。所以,对于人来说,需要,包括基本需要,都有社会方面的内容。比如,我们需要尊严、被承认、人格等,这些都无法为自然需要所涵盖,而是一种社会需要,只有在社会视角下才会产生。

当然,在共产主义状态下,人们的需要既包括自然需要,也包括社会需要。自然生存需要是肯定能得到满足的,在物质产品丰富的情况下,自然生存的物质匮乏状态将成为历史。只是人的自然需要是有高有低的,并且是历史变化的,我们现在无法断言人的自然需要将会满足到什么程度。社会需要的满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因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国家、阶级、战争等都将消亡,没有压迫和剥削,也没有了现代社会的“三大差别”,即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将不复存在。人们生活在高度和谐的社会里,这就“拔除”了阻碍人的社会需要得到满足的障碍。

其三,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生存和发展本身显然是人的两种重要的需要类型,也是一个人的权利。现代社会的人权主要就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满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需要的条件就是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比如人的生存需要食物和饮水等自然东西,也需要安全的环境等,这些都是人的生存需要。人的发展需要是需要的更高层次,是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比如为了发展,我们需要良好的教育、需要进行社会实践的工具等,这些都是人的发展需要。

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都是必须得到满足的,否则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实现的必要。共产主义社会丰富的物质财富既可以用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也可以用来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再加上,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真正适合人的现实生命的,合乎人性的社会关系”[7],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将为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显然,对人的需要的分类还有其它类型,只是这三种分类是我们常见的,也是最常用的。那么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需”到底是哪一类型的需要呢?显然它们全部都是,又全部都不是。所谓全部都是,是指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些需要都在考虑之内;所谓又全部都不是,是指这些需要都不是“按需分配”的“需要”本身的具体所指,如果我们把其中一种类型的需要或者全部类型的需要取来作为按需分配的“需”来注解,我们就没有准确把握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没有真正理解“按需分配”原则。毕竟这些类型需要的满足也是前共产主义社会所倡导和努力的,共产主义社会和前共产主义社会在此问题上的差别只是满足的程度更高,而程度差别只是“量”的问题,不是质的规定性,不决定事物本身的性质。

那么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到底是指何种需要呢?为什么按需要分配被马克思恩格斯选来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呢?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其实有明确的说明,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揭示出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P294) 。同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明确提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8](P683)。1894年1月,恩格斯的友人朱泽培·卡内帕希望恩格斯能用几句话来概括未来新社会的精神,恩格斯就选录了《共产党宣言》中那句话来回答[9](P66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就是自我个性的充分实现,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优越性就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的充分实现自我的需要,按需分配所满足的需要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有实现自我,充分展现自我本质力量的渴望。在前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社会关系本身在某种程度上的欠公正、欠合理性,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无法实现自我的发展,社会迫使他们一生失去个性,成为一个又一个的物质财富的生产工具。马克思对此曾有清晰的批判和阐释,他说在以往的社会中,“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10](P77)。

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三个形态理论所揭示的,人的发展的第三个形态,也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实现自己的个性发展,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成为自己想成为的那种人,比如画家、歌唱家、哲学家等。“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1](P107-108)。也即未来社会的生产能力、未来社会创造的财富都是为了满足人实现自由个性、自我实现的需要,都从属于这一需要。因此,罗杰·汉考克才说:“马克思偏爱按需分配的真正原因,在我看来,似乎是一种隐含的道德自我实现理论”[12](P317-325)。

自我实现的需要和前述需要分类中发展的需要并不完全相同,自我实现的需要所揭示的是实现自我个性的需要,也即“人对自己本质的全面占有,人的本质力量在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全面实现,个人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充分展现其人性之美”[13]。而发展的需要则是相对于生存的需要而言的,是一种提高的需要,它重在指出超越生存本身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无法完全揭示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全面自由个性”的社会。

当然,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离不开其它各种需要的满足,比如没有生存需要的满足,自我实现就是一句空话。只是按需分配所强调的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也是共产主义社会和其它社会形态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根本区别,它立足于人的自我实现,把满足人的自我实现看作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的基础。如果我们不想做分离解释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把其它需要的满足看作是自我实现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三、按需分配与共产主义的正义问题

按照传统的正义理论,正义存在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物质产品的匮乏,也即不充足,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其二是对抗性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共产主义使正义存在的这两个条件都得以消除。首先,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6](P436),整个社会的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社会在整体上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物质产品匮乏的状态将成为过去。其次,由于阶级和国家的消失,“人类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划分和对抗也将消失,政治斗争不再存在,战争现象也随之消失。从此人们真正过上和平安宁的日子”[3](P263)。换句话说,社会关系将达到高度的和谐。那么消除了这两个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还有正义存在的必要?很多人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社会”[14]。所谓“超越正义的社会”,也即不再需要正义的社会。

然而,这种设想并不符合共产主义理论的本性,共产主义不是人类历史和人类社会的终结,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未这么说过;相反,马克思设想,共产主义其实是一个开始,“真正人类社会”的开始,以前的社会都是“史前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虽然实现了物质财富极大的丰富、对抗性社会关系的消除以及“三大差别”的消除,但共产主义不是消除一切差别的社会,也不是无矛盾的“真纯”状态。比如我们无法消除彼此经验感受的差异,也即体验的差异。甚至,我们也无法完全消除利益差异,比如当人类开发了某个星球作为旅游景点,很多人想去旅游,但是人们的太空交通工具不可能同时把这些人都送到这个星球上,无法设想人类一下子能同时制造出这些交通工具,所以人类去该星球旅游这一需要的满足就得有先后之分,不可能同时满足。

另外,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类的需要是历史性的,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没有终点,也不会长久静止。“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4](P79)那么新需要的产生和完全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之间不可能实现“无缝对接”,中间会有“间隔”。比如,疾病是长期“纠缠”人类的事物之一,那么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下,人类将不会有疾病是不现实的。现在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或者传染范围比较广的严重疾病,突然有一天,人类研发出一种专门治疗这种疾病的药品,那么对这种药品的新需要就会瞬间产生,但是由于技术问题和生产能力的配置使得我们不可能马上就生产出满足所有对该药品的需要,那么在该药品的初次分配时就会面临分配上的正义问题,谁有权优先获得这种药品?

因此,整体上解决物质匮乏和对抗性社会关系问题的共产主义社会也需要正义,正义理论也会存在。正如有学者所言:“关于资源分配的潜在的分歧绝对不可能被取消。而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即使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执,正义原则也是必需的。”[15](P347-372)共产主义社会只能是在人类目前理性能力范围内所能设想的最正义的社会,但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是人类正义思想的终结。

我们知道,正义理论本身有着自己的悖论逻辑,正因为物质匮乏的存在,人类才提出了正义的要求;而正因为物质匮乏的存在,人类才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正义梦想,不公正总是存在的。这样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正义思想的第一次实现,正义理论本身存在的悖论,也许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给予解决。当然,由于共产主义自身的特殊性和高级性,正义需求不像前共产主义社会那么强烈,或者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下正义不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但它依然是共产主义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既然,正义依然是共产主义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那我们就可以思考按需分配与正义原则的安排问题,即在按需分配下,如果出现了正义问题,我们采取何种原则来解决。从逻辑分析的视角,我们可以知道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与按需分配是密不可分的,只可能产生于按需分配的程序之中,那么这种正义原则的安排也与需要本身联系在一起。首先,在出现正义问题时,解决的原则必须是最需要的最优先得到满足,需要的紧迫程度决定着满足这种需要的先后顺序,以其它因素作为满足需要先后的排序标准都是违背共产主义分配正义的。其次,人们需要的紧迫程度必须由“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社会自我管理机构依据事先确定的程序,遵循透明规则来认定。因为我们知道,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已经消亡,公权力结构也全部成为历史,管理和分配整个社会资源的就是社会的自我管理机构即“自由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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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C]//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姜海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5][加]阿兰·桑德洛.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C]//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王贵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郑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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