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安全执法 需内外兼修
2015-12-16
交警安全执法 需内外兼修
文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叶兴良
交警肩负着保障良好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人民警察中面向广大群众执法最直接的警种之一,其执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然而,在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交警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上海交警茆盛泉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交警执法安全的关注。
笔者认为,执法与被执法本身就是矛盾体,一些人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在交警这个群体上,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没什么大不了的,还有的不听劝阻,对交警产生过激的对抗行为。其实,这种伤害民警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如何保障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确保自身安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建立民警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民警合法权益保护机构并发挥作用。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时,要快速反应,尽快查明真相,严格依法处理;在平时的工作中,要从思想上引导民警、从政治上关心民警、从精神上鼓励民警、从工作上爱护民警、从生活上体恤民警,积极落实从优待警工作。对于民警反映的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其次,要运用法律赋予民警自卫权利。当前,一线交警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民警不仅不能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而且经常发生妨碍和侵害民警执行职务的现象,这值得全社会深思。因此,民警在执法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执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在执勤时要加强防护,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执法规范,从战术、体能上学会保护自己,提高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再次,民警除了加强自我保护之外,广大群众对民警的拥护也是至关重要的。群众需要民警的保护,同样民警也需要群众的拥护。
有关部门要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侮辱、殴打民警等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宣传公安民警的先进事迹,深化警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良好氛围。
此外,从警察自身角度来说,一线交警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掌握执法技巧。交管部门不仅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把安全防护作为基层交警一项应知应会的必要课程,熟练掌握各项警务技能,还要在实战中提高民警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力求做到“敢管理、能管理、善管理”。只有自身的业务能力强了、执法水平高了,民警才会在执勤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