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保险:“不拘小节”还是“斤斤计较”?
2015-12-16法人
◎文《法人》特约撰稿 朱 磊
国际工程项目保险:“不拘小节”还是“斤斤计较”?
◎文《法人》特约撰稿 朱 磊
一些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承包商,作为工程建设相关保险的投保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往往“不拘小节”,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障。但是,实际发生保险事故时,却很难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出在哪?
朱磊,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国际工程项目通常都具有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自然灾害、暴乱、战争等事件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通过投保相应的保险,项目参与方可以将项目中的一些不可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有效降低风险对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些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承包商,作为工程建设相关保险的投保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往往“不拘小节”,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障,如果遭受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但是,实际发生保险事故时,却很难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那么问题出在哪里?笔者简单理了理国际工程项目保险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看看是不是有必要“斤斤计较”,才能真正获得保险的保障。
保险合同主体与期限中的细节风险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以建安一切险(建筑/安装一切险)为例,投保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不论由哪一方投保,通常会将另一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有些保单中,被保险人还包括承包商的一级分包商。对此,承包商需要结合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报价以及操作便利性,决定是否要求将承包商的各级分包商(包括设计方、土建施工承包商、安装承包商、调试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及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参与方)均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如承包商或其分包商没有被列为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无法从保险人获得理赔。以建安一切险为例,将业主、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同时还要注意,保单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保险人放弃对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放弃对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非常重要,否则,如业主因承包商、分包商现场行为不当遭受损失获得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在赔偿后可向承包商、分包商追偿,此时承包商、分包商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保险人放弃对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则承包商、分包商无须承担此类赔偿责任。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放弃对共同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可以争取到的,也是惯例,有时业主谈判时不同意,理由是保险人不可能接受或收取费用较高,这有点言过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一个工程项目承保建安一切险并不因放弃代位求偿权实质性提高费用。
2.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因此,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计划工期,推算出一个固定的期限作为保单中的保险期限。例如,某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建安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天后至临时验收后的12个月,实际保单中的保险期限则按项目预计开工日期和工期计算出固定期限。有些保单中还补充约定,如因工期发生延误,延误六个月内保险公司免费承担责任,超过六个月,将按日按比例计费。对此,承包商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合理预计工期,并考虑可能的延误风险适当扩展保险期限;二是合理评估工期延误的违约成本,不仅要考虑EPC合同中约定的延误违约金,还要考虑工期延误时承包商需要承担的保险成本。
保险责任的限制性条款易被忽视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但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均存在一定限制,主要应关注:
1.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损害赔偿约定的最高赔偿额。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与保险金额大致相同;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双方根据可能的事故损失约定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作为赔偿限额。例如,一份建安一切险保单中,对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约定了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而另一份保单中约定对于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次数不受限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0美元。可见,由于项目规模不同,保险的赔偿限额也相差很大,承包商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认合理的赔偿限额。
2.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以建安一切险为例,针对不同的危险种类,免赔额也各有不同。例如,对于项目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地震或海啸等自然灾害风险,免赔额金额或其占损失金额的比例通常较高;如果是一般风险,免赔额金额或其占损失金额的比例相对较低。对于第三者损失部分,人身伤亡风险通常无免赔额,对财产损失则约定适当免赔额。
免赔额经常是承包商容易忽视的环节。免赔额提高,保险费就可能降低,尤其在业主负责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为了节省保险成本倾向于设置较高的免赔额。对此,承包商需要结合项目的规模和风险发生可能性大小等合理确定免赔额。此外,还要考虑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是否约定由承包商承担、对于承包商承担的免赔额部分是否有可能投保补充保险,以及补充保险的成本等。据了解,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趋向于拒绝对免赔额部分提供补充保险,或保险费用与免赔额大致相同而使补充保险失去意义。因此,承包商在实践中可考虑在项目所在国当地寻求有实力的保险人获得此类补充保险。
3.责任免除
一份保单的核心条款通常只有一两页内容,包括保险险种、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项目描述、保险责任等。然而,随附的保险合同条款多则几十页,却经常会被忽视,责任免除条款就是其中之一。例如,一份货运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材料管道内衬和涂层损坏不赔、钢制品扭曲或变形不赔、不适当包装造成的损坏不赔、承包商机械设备不赔等。据此,如果运输途中设备材料受损属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将有理由拒绝理赔。所以,承包商应仔细审核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判断免责事由是否合理和可接受。
承包商常在赔偿处理程序上遇挫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赔偿处理程序做出规定,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发生保险事故的立即报告和紧急联络、向公估人递交报告、采取止损措施等。承包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此类保险要求,发生保险事故后按规定及时通知相关联系人,并按要求提交索赔报告。对此,也要重视对索赔依据和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论证。
例如,某境外电站工程EPC项目中,现场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台风,海事工程严重受损。根据建安一切险保单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公估人及相关联络人,随后开始启动保险索赔工作。我们在协助承包商提出保险索赔时,提示承包商注意以下事项:1)按保单要求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准备证据材料;2)确认受损事项不在保单的免责事项范围内;3)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受损财产的进一步损失;4)在未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前,不进行修理、修复和重置。在充分研究索赔依据和准备证据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台风造成的损失支付了超过3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有效弥补了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损失。
综上可见,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商要重视EPC合同和保险合同的衔接,确保相关保险条件的落实,以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符合EPC合同的要求,保险范围应覆盖各方在EPC合同中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此,承包商需要仔细审核相关合同条款,分析保险条件的合理性。在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承包商还应灵活运用国际、国内保险市场特点,确保获得最优的保险条件,合理安排保险,有效转移项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