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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刷信誉能否到此为止

2015-12-16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5年5期
关键词:信誉法人卖家

◎文《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网店刷信誉能否到此为止

◎文《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则可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对虚构信用等级或第三方有偿信用评价等行为进行一定有效处罚和监管

“每天都有相当部分不需要配送的快件,它们来自淘宝等网站的空刷。”4月20日,一位快递加盟商如是告诉《法人》记者,这种现象无论在电商行业还是快递行业,均已是公开的秘密。

所谓空刷,又叫刷单或刷信誉,是淘宝等电商中的卖家为提高好评率、积累销售经验值而做出的虚假销售行为。因为销售行为不存在,自然也没有需要收货的买家。而快递业作为电商的合作伙伴,乐得接受这种只挣钱不配送的活。

尽管已经在电商行业存在很长时间,但空刷现象一直没有受到有效监管。不过最新的消息显示,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制定相关规范。3月31日,商务部公布《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这意味着,网购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手段将被明确禁止,网店刷信誉的行为或将到此为止。

监管规则日趋完善

商务部法条司副司长陈福利近日公开表示:“消费者在网购时会将商家的信用等级和商品评价作为考量,但可能这些评价或信誉度并不可靠,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刷信用’,这次征求意见稿将对该问题做出规定。”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法条涉及对网店刷信用行为的规制,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达到其销售目的而采用的一种相对较新的手段。目的是为占领市场,吸引一定消费者,从而在业绩、销售质量、服务等方面做出的一种虚构宣传行为。

“该行为定性的话,就是利用互联网对其企业的信誉进行一定程度的虚构。作为互联网行业一个新的问题,相关监管在执行方面肯定存在各种挑战和难度,不过未来的趋势还是非常可观的。”李伟民认为。

实际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络刷信誉的行为也是有法律规制的,而且法律规制十分清晰。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可将之纳入框架范围之内。

《民法通则》的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民法领域的最高原则,也就是说,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做到真实、不夸大,对消费者进行负责。

此外,经营者对消费者应该如实告知商品的质量以及性能、服务,以及可能造成的副作用,价格构成以及业绩情况,在这方面,经营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诚实信用的责任。

在销售经营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严格的规定。新消法把经营者的责任,包括消费者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新的、原则性的规定。

呼吁商业诚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网络刷信誉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动员亲朋好友进行虚假交易;二是借力第三方刷单平台,雇佣刷单军团购买商品、撰写评论;三是店铺之间互刷。

此外,刷单行为基本上都是要借力快递发送空包裹,造成一种真实的购买现象,增加销量和信誉度。

李伟民对《法人》记者解释道,经营者对其信用等级的来源以及真实有效性或者商品服务以及售后服务,都有如实的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此,对于刷信誉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三章专门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经营者如果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信用等级的夸大宣传,其实就是违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经营者违反其法定义务,在消法的第七章也规定了经营者违反其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姚建芳同时表示,店家刷单的行为与电商平台考核机制有直接关系。因为目前电商平台店铺排名主要看销量,通过刷单增加销量,店铺就有可能排名靠前,意味着更多的流量和销售额,相比水涨船高的推广费,刷单成本更低。

从一定程度上看,刷单行为既有利于店主的信誉等级提升,同时对平台来说也是其交易量的佐证,比如每交易一笔数目,一些平台是有分成的。

“所以要尽可能的打击刷单行为,除了平台自身机制的完善,还需要一定的法律约束。”姚建芳表示。

针对邮寄空包裹进行刷单的行为,李伟民律师表示,邮寄空包裹的行为的目的是虚构业绩、增加信用,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侵犯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与其合作的经营者也会受到损害。所以这种行为在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无效的。

监管形式应多样化

淘宝等电商平台也公布了一系列的措施打击刷信誉的行为,但是效果似乎并不明显。

姚建芳针对这一现象告诉《法人》记者,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的平台提供方,有义务和责任对入驻商家进行监管,对治理刷单行为理应不遗余力。但是,卖家刷单增加了第三方平台的交易额,无形中增加了电商平台的获利,所以很多时候电商平台对于卖家刷单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并没有切实进行监管和处罚。姚建芳建议,从长远来看,电商平台应及时制止这种不良风气,制定更为完善的竞争方法,除了根据卖家销量和评价外排名,还应确立一套综合的标准对卖家的整体商业信息进行评价。也可以制定更加智能的审核系统,通过技术等手段监控卖家刷单等虚构交易行为,一旦发现进行严格处罚,比如关店、罚款等。

针对意见稿关于抵制刷信誉行为的规定的具体操作问题,李伟民律师对《法人》记者说,首先意见稿规制了商品的批发零售以及物流等相关活动,但是把服务游离在法律之外,这是不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的。

“商品与服务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其将服务排除在外,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李伟民认为,目前的草案很多内容是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节,不便于具体的操作。

此外,草案专门提到商业诚信制度的建设(第三十九条),是该草案的亮点,但是在操作上的也有一定难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不是一个强制义务,而是企业经营自由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企业享有经营自由的权利,国家仅仅是起宏观引导服务的作用,法律不能用过于强制性的命令企业进行一定的行为。

针对商业诚信制度的建设,草案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如果经营者发生了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若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政策的执行也可能大打折扣。

姚建芳最后建议道:“对于卖家刷单行为,消费者作为直接的受害者,积极举报和维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刷单等不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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