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纪遗产争夺案”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三)
——证据的展示
2015-12-15洪坚郭卓君
洪坚 郭卓君
从“世纪遗产争夺案”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三)
——证据的展示
洪坚 郭卓君
本文从笔迹特征相关理论入手,分析了鉴定双方笔迹鉴定分别采用的方法,以及研究笔迹形成机理的不同所造成的,对符合点和差异点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同,美籍的笔迹专家,不谙中国书法,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比对,中国的鉴定专家更注重分析细节特征形成的机理,再结合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使得证据的展示最终5∶0全票通过。
任何鉴定必须依据科学理论和方法,否则,不可能保证结论的可靠性。这里涉及一个很重要、也很难判断的问题,即判断鉴定人运用的理论、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的标准是什么?科学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因此任何理论、方法均不可能达到认识的终极目的,成为绝对的真理,科学原理和方法自身的相对性,给我们判断某一理论或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带来困难,同时,由于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同一种理论或方法,处于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对它的认识也不同。因此,判断某一理论或方法是否科学,没有一个绝对的、永恒的标准,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鉴定汉字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方法的认识上有所差异,但是,在一个历史阶段,应该有行业公认的理论和方法。
一、本案鉴定双方对笔迹特征的解释及相关理论
一审时,王延歆的律师团提出,这个遗嘱并非龚如心所说的1990年所写,而是1996年或者1997年,王德辉即将宣布死亡时伪造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们找来了一位年轻的美国墨水鉴定专家,提取了遗嘱原告中的一些文字,通过做旧等手段,试图分析出墨水使用的时间。“我们去看遗嘱原件的时候,发现遗嘱上很多文字被人用打孔机打了好多小孔,这就是对方的墨水鉴定专家提取走的。当然,王德辉的签名是不允许动的。”徐立根说。但在徐立根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能说明问题。鉴定书里写道:“四份材料的正文和签名,如果从1990年算起,已逾十年,由于没有提供王德辉1990年左右和整个80年代王德辉用书写四份检材上签名所用的同一支笔书写的字迹作比对样本,加之字迹书写时间过久,王德辉的签名又是用黑墨水书写的,所以从目前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和现有鉴定条件来看,不可能通过墨水化验,确定四份检材上王德辉签名的相对书写时间。”
为此,贾玉文等三位教授对此次鉴定提出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四份检材的正文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第二个问题:三份中文检材正文是否王德辉所写?第三个问题:四份检材上的王德辉、谢炳炎签名是否王德辉、谢炳炎本人所写?第四个问题:王德辉的签名是何时所写?
三位专家经过一系列的比较及实验得出的结论:第一个问题不能确定四份检材正文是同一人所写;第二个问题三份中文检材字迹不失王德辉所写;第三个问题在确定四份检材上的王德辉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之后,又将王德辉字迹与其笔迹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水平相当,文字布局、签名、风格特点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而且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对于最后一个问题,唯一可以从检材上取得相关材料的只有检材A的正文部分,上面写明遗嘱书写时间为1990年3月12号,若要以墨水化学成分的变化鉴定来确定书写时间,委托方无法提供给专家同一批号的墨水连续多年书写的字迹作为比对样本,故在目前条件下,无法通过墨水化验来确定四份检材上王德辉签名的书写时间。
笔迹是暴露书写人特有书写习惯的重要途径。人的书写活动形成动力定型,即达到熟练形成习惯之后,书写活动便成了自动化的过程,成为习惯的书写活动方式。而要改变自己的笔迹,就必须把自动化的书写运动置于意识的严密监督之下,使书写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具体动作都不按固有的习惯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原有的笔迹特征。但是,这不仅是人的生理功能无法胜任的,同时也是违背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由于人的注意力的局限、意志力的有限,缓慢的意识控制与快速的自动化相矛盾等原因,致使书写人企图改变笔迹的任何努力都成为徒劳,书写人本来的、固有的书写习惯仍要通过笔迹程度不同地反映出来。模仿笔迹亦如此,模仿人在实施模仿时,既要注意被模仿笔迹的字形,感知其结构、搭配比例,笔画的运笔形态,连笔方式,在视觉的严密监视下进行仿写,靠中枢、书写运动中枢以及动觉系统之间的密切配合,同时模仿人要制约自身书写习惯的暴露。然而模仿人对被模仿笔迹不仅在观察、感觉和知觉上存在片面性和肤浅性,在书写运动中枢也不可能协调配合。所以必然导致模仿笔迹与被模仿笔迹之间的“形同实异,貌合神离”。字外形的反映形象可以仿得像一点,而书写运动方面的一些较复杂的连笔方式、运笔形态、笔力大小和力的分布,特别是书写动力则不易被模仿,至于某些表现于书写水平的神韵特征,那更是模仿人望尘莫及的事情。
其中抖动一直是笔迹鉴定中判定是否为伪装模仿笔迹的重要特征。本案中,美方鉴定专家抓住签名中“王”字的横画有抖动这一特征,将其作为重要的差异点。然而仅根据有抖动就将其归结为伪装模仿所致未免有些武断了。
1.从原因上看,多种情形都可能造成抖动。伪装模仿笔迹中,作案人会因为心情紧张,谨小慎微地边看边模仿,书写速度缓慢而出现抖动弯曲的笔画;而在正常书写中,也会因为年老体弱等生理机能下降而造成老年性抖动;另外,书写人由于书写时衬垫物不平整或者手指手臂受伤等原因,也会在正常笔迹中表现出抖动特征。不同原因造成的笔画抖动弯曲所呈现出来的形态也不一样。伪装模仿造成的抖动虚飘,而且多出现在转折笔画,尤其是上下笔连接处;老年性抖动等由于机能衰退引起的抖动,则以整体性的较为均匀的笔画抖动弯曲为多见。本案中“王”字横画的抖动不同于伪装模仿形成的抖动。首先“王”字笔画较少、结构简单,若是模仿,横画作为第一笔抖动的可能性不大;其次在遗嘱四页纸中,“王”字在同一地方均是如此;最后横画的抖动并不虚飘。综上,“王”字的抖动是由于书写者本人固有的书写习惯造成的。
2.对签名中“王”字其他特征的分析。观察检材,可以发现“王”字的第一横都很长且向右上倾斜,竖画与第二、三横构成连笔,一笔写成。无论是笔顺特征还是连笔的部位形态特征,都在样本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所以在笔迹鉴定中,不能因为抖动是伪装模仿笔迹的重要特征,就先入为主地认定其为本质的差异点,还应该根据抖动具体呈现的规律形态结合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判断。王德辉在签名前不久刚刚因为骑马摔伤了胳膊,正因为受伤运笔才会有抖动,这一点王德辉的血衣和当时医院的单据足可作为佐证。另外,也是更重要的一点,“王”字是隶书写成,而中国的隶书有蚕头燕尾之说,蚕的脑袋是翘着的,燕子的尾巴是垂的,这样稍微抖动字显得漂亮,所以鉴于王德辉有过练习书法的经历,“王”字第一笔的抖动得到了解释。
二、比较本案鉴定双方对笔迹鉴定采用的方法
笔迹反映性、总体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属性为笔迹检验奠定科学基础,从而使笔迹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然而,受书写者书写当时生理心理以及书写环境的限制,即使同一个人书写的两个字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笔迹的自身同一,不是绝对等同,而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内地专家鉴定专家正是通过从中文笔迹特有的运笔特征、压力变化、曲线流动等方面论证签名,坚持全方位的、动态的比较检验,客观地评价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同时在对笔迹进行鉴定中,内地鉴定专家还尽可能地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内地鉴定专家制作了有争议签名与样本签名单字宽高比例变化幅度的比较表,将笔迹鉴定中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为选取具有较高比对价值的样本提供了科学依据,从而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
而美国专家则忽视对检材样本特征的辩证分析,过分强调机械比对的方法,杜绝正常的差异。加上汉字与外文在书写上有很大的区别,从汉字的笔顺到章法结构都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背景,若对其不了解,则无法全面掌握文字表现出的各种信息,从而只能通过表面所见的有限特征,机械地比对来做结论,这样的结论,可靠性自不待言。
三、国内外种类
在理想状态下,检材能够充分真实反映被检验客体的特性,样本满足可靠性、充分性和可比性,经过检验鉴别,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符合点占绝大比例且质量高并且差异点都是可以被解释的,则能得出认定同一的肯定性结论;反之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点占绝大比例且质量高并且符合点都能被解释,则能得出否定同一的否定性结论;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检材样本以及鉴定条件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鉴定人往往难以对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得出明确。此种情形下,鉴定人可根据符合点与差异点之间相对关系得出倾向肯定或者倾向否定的。而在国外,对此种情况则更加细分为倾向肯定或者倾向否定和可能是或可能不是两类。
基于刑事诉讼采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证明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仅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倾向肯定或倾向否定的仅能用于刑事侦查中陷入侦查僵局时的对某犯罪嫌疑人的加强怀疑;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采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所以倾向肯定或倾向否定的同肯定或否定结论一样可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编辑赵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