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问题校服”逐出校园
2015-12-15施京京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将“问题校服”逐出校园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作为中小学生的日常服装,校服的质量关系到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学生家长的高度重视。由于校服生产从业者的多样性,造成了校服的质量和品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出现的“问题校服”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同时,也为中小学校服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提出了“课题”。伴随着今秋开学季的到来,一系列关于校服的新规引发了人们的热议,确保校服质量安全、将“问题校服”挡在校园之外,成为公众的迫切期待。
质量意识亟待提高
近年来,我国的校服质量存在哪些问题?吉林省纤维检验处高级工程师杨潇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产品标识不合格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校服产品一般是学校代替学生与生产企业订购,其产品不用经市场销售,部分生产企业不按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和一定程度的欺骗性。有些校服产品根本没有任何正确标注的标识内容,反映出校服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标识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对严格执行标准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甲醛含量超标的问题突出。过去几年校服使用的面料大都是纯棉、涤棉或纯化纤。纯棉面料服装的主要问题是易缩水,但不影响使用安全。而涤纶面料服装则存在不吸汗、透气性差、甲醛含量容易超标等问题。甲醛含量超标对使用安全将产生很大影响。三是部分校服使用的面料质量不过关。由于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着质量意识淡薄的问题,为达到低成本高利润的目的,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价格低廉的较薄服装面料,一度被校园传为透明校服。
“由于校服一般是学校统一为学生定制,由学校统一采购,而每个学校的需求量也不会太大,因此到目前为止,生产校服的大型企业和知名的校服品牌较少,大部分的校服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生产企业通过学校直接向学生销售校服,一般不用进入市场,企业生产的学生校服只要得到学校的认可,即可完成销售,而学校对校服的质量也只能从外观和做工上给予评判,对其内在质量问题却无法判断。学生作为直接消费者,对学校订购的校服质量状况也无法判断。”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王敏介绍,在抽查检验中发现,校服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有:纤维成分含量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实测结果与标称值不相符;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及pH值等主要安全指标超标;色牢度、缝口纰裂程度以及后裆缝接缝强力等使用性能指标不合格。“导致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检验措施明确纤维的成分和含量,仅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数据或根据经验随意标注,或者为节省检测费用,仅对部分批次或某个部位的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检验,还有可能是企业对纤维含量标注要求及某些产品标准的特殊要求不了解。另外,校服的纤维成分多为棉和聚酯纤维混纺,如果企业为提高产品的价格,故意标高棉纤维的含量,则可能导致其纤维含量实测结果与明示值的偏差超出标准允许的范围。”王敏指出,GB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要求是“禁用”,实际检测中,产品如检出致癌芳香胺的含量超过20m g/k g则属于不合格。“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已能够做到对这两个项目严格把关,但也有少数企业可能会忽视对某些配料或印花等部位的检验,导致产品不合格。”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的柳汉梅分析,造成校服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学校对进校的服装质量把关不严,相关人员对产品质量标准不熟悉。“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由于大部分学校负责质量的人员自身对国家强制性指标和产品标准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正确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准确和齐全。与此同时,部分校服供应商质量意识不强,对相关标准了解不透彻或根本不了解,也会造成服装纤维含量、安全技术指标等不合格。”柳汉梅认为,要把好校服的质量关,企业、学校相关人员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标准规定内容,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各环节质量控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各中小学校要密切配合,加大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齐抓共管。“质监部门应强化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情况恶劣的质量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同时要建立生产企业档案,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校服产品质量,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通报监督抽查校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标准构筑安全防线
校服产品的相关标准,构筑了其质量安全的防线。此前,我国的中小学生校服必须执行《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产品性能主要参照《机织学生服》和《针织学生服》以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学生服商品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十多个省市还制定了地方校服标准。由于标准分散,标准之间协调性不够强,不便于实施,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我国没有校服标准的错觉。近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中小学生校服质量有了统一规范。《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了整合,既方便使用,又可更好地构筑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门槛,为校服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据国家标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遵循了五项原则:一是以解决当前校服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为出发点,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校服管理办法提供标准依据,同时为校服各相关方更加方便地使用标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向。二是产品不分品等,只设立一档基本的准入门槛,确保校服质量基本安全。三是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安全性方面与现行强制性安全标准相协调,一般性能要求与现行儿童服装、学生服等同类标准的一等品指标相当或更优,简化外观考核,重点关注消费者可视的一些关键点。四是打破机织、针织界限和固有体系,从最终用途方面提出技术要求。五是测试方法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通用的标准,避免方法不统一而造成的试验结果不可比。检验规则也采用通行标准做法。
据了解,技术要求是这项标准的核心内容。标准的安全要求和内在质量规定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含量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直接接触皮肤的B类要求,燃烧性能、附件锐利性、服装绳带和残留金属针等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在质量较一般服装产品的要求更高,部分指标达到优等品水平,包括色牢度、起球、顶破强力(针织类)、断裂强力(机织类)、胀破强力(毛针织类)、接缝强力、接缝处纱线滑移、水洗尺寸变化率、水洗后扭曲率和水洗后外观等,其指标水平与现行儿童服装、学生服等标准的一等品指标相当。特别是色牢度、水洗尺寸变化率和起毛起球这些消费者易感知的产品质量,在个别项目或某些品种上达到了优等品指标。技术要求中的面料纤维成分规定,直接接触皮肤产品的棉纤维含量不低于35%,以保证校服的舒适性;防寒服的填充物考虑到冬装校服填充物也是常见的羽绒、纤维等,对防寒服的填充物直接引用现有国家标准;标准还在外观质量方面进行了简化,重点关注可视的关键因素,将疵点划分为色差、布面疵点、对称部位尺寸差异、部件缺陷等,其指标水平与现行儿童服装、学生服等标准的一等品甚至优等品指标相当。
“根据新国标,中小学生校服不再划分几个等级,仅设置了一道准入门槛,且高于市场其他普通服装标准。”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测中心主任韩军介绍,比如在校服一般安全要求与内在质量中的燃烧性能、附件锐利性、绳带、残留金属针等项目,以往都是推荐性标准,但在校服新国标中却是强制性标准,且项目的标准明显高于普通服装,按照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执行。他表示,这也是为了避免学生在活动或运动过程中受到牵绊或划伤。“具体来说,比如绳带安全要求中,7岁及以上的学生校服,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当服装平摊到最大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毫米。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服装上的配件不应有锐利边缘或尖端。”
“其实之前在校服监管方面不是没有标准,反而是标准太多、太杂,有中央的、地方的,令大家在执行过程中比较混乱。未来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贯彻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委员会工业二处的主任王莉说。作为纺织品标准的制定部门,工业二处制定了全新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以标准“严苛”著称。王莉指出,校服标准的制定以该规范的内容和严格程度做为参照。
谈起新国标制定的前因后果,标准起草人,北京服装学院教授廖青介绍,2013年,针对校服存在的质量问题,教育部门、行业专家、质监部门专家和中小学校长在北京服装学院召开了“中小学生校服工作座谈会”,决定成立国家级的中小学生校服研究中心,研究制订严格的校服标准。“我们当时对全国6个省市,包括山东、辽宁、湖南、湖北、四川、重庆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监管等情况调研,形成了全国学生装(校服)专项调研报告。调研从学生装着装情况,中小学生校服质量抽查情况,国内校服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从我国学生装着装情况看,覆盖率达到了90%,城市达到100%;生产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各地对学生装监管方面都采取了送检、抽检等质量监督方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质量抽查结果不容乐观。”廖青告诉记者,通过对11省市的24批次中小学校服进行抽检并对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我国校服抽检可参照标准多,而且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指标偏低。与国外相比,我国对校服的服用结构安全关注度不够,对中小学学生的着装习惯也不够重视。专家组又对国外校服进行调研,参照国外标准和国内部分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服安全结构和细节设计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这一标准大幅提高了校服的安全质量要求。新标准从利于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制定,全面规范了校服的基本安全和质量,可以说是为中小学生校服的质量安全构筑了一道有利防线。然而,我国中小学生校服要想真正从质量和安全性方面有所提升,关键要看新标准落地实施的状况。”廖青说道。
着力加强质量监督
为严格执行新标准,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把保障质量安全作为校服管理工作的底线,并在执行标准、质量检查、监督惩处等方面提出了措施方法。该意见提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为加强校服质量检查,新出台的管理文件建立了“明标识”、“双送检”制度。“一方面把好出口关,校服要具备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另一方面把好入口关,防止个别企业将送检之外的校服以次充好,鼓励实行‘双送检’,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还建立了监督惩处机制:一是加强企业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校服的企业、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销售商。要建立内部“黑名单”制度,各地质监部门定期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采购单位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二是加强人员监管,依法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三是畅通反映渠道,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方便学校、群众反映问题,并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往质监部门重视在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缺乏对产品的抽查覆盖性,上海‘问题校服’事件发生后,各地加大了对中小学采购校服大货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并发现了相当数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部门应对中小学采购校服大货,进行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在校服发放给学生之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徐州市纤维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刘子洋认为,质监部门应加强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主动向校服生产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标准,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
近日,北京市质监局依法对全市39家校服生产定点企业开展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据该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朱连滨介绍,除6家企业转产或未接到学校订单无产品外,共抽查全市33家企业生产的34批次产品,发现两批次校服的纤维含量实测值与明示值不一致,属于不合格产品。朱连滨表示,此次校服抽查的总体合格率为94.1%,而安全指标全部合格,合格率达100%,说明北京市的校服质量安全状况良好。对于抽查检验发现的问题,该局已及时通报北京市学校后勤事务中心,并协助研究了处理措施,指导企业准确标注了服装纤维含量。同时,该局还要求各区县质监局要在北京市学校后勤事务中心提供的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学生装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全面掌握企业原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更新、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要在企业集中生产阶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把面料验收关和成品出厂检验关,是否存在使用劣质面料生产学生装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不能提供面料质量合格证明的企业,应根据情况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查的频次。
朱连滨说:“质监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学生装的企业,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一律立案调查,对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原料生产,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工作机制,产品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出,对已出厂的问题产品责令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质监局于近期组织召开了全省儿童服装和校服等产品质量分析整治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整治会议采取座谈交流、专家问诊、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通过对比分析近几年全省儿童服装和校服等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深入分析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症结,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广东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校服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狠抓产品质量管控,同时要肩负起保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落实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和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有序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