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電子商務熱度再升溫
2015-12-14
近期不斷出台的政策法規,表明了大陸政府向外資開放市場的努力和態度。這會鼓勵和催生更多的外資電子商務參與到中國大陸的市場中來。台資企業也可以適時根據相關政策考慮自身發展,這也是應對企業經營模式轉型的戰略部署。
大陸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5年6月19日頒佈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放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號)(下稱「「196號文」」),規定在全大陸範圍內放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外商投資企業要依法依規經營,申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許可時,對外資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執行,其他許可條件要求及相應審批程序,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相關規定執行。這是繼2015年1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權比例限制之後,大陸全面放開外商投資企業對「電子商務」股權要求限制的又一規定。
電子商務或將成為外商投資的熱門行業
當前,大陸經濟發展動力正從傳統增長點轉向新的增長點。在過去一段時間內,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移動互聯網發展與O2O模式的興起,傳統零售業、服務業等也隨之在尋求O2O轉型,詮釋新的經營模式與創新。2014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現在傳統產業供給能力大幅超出需求,產業結構必須優化升級,新興產業、服務業、小微企業作用更加凸顯。立足「新常態」,就要充分把握這一經濟發展趨勢變化,堅持發展、主動作為。
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把握其在新階段的發展新常態,可謂是意義重大。此次「196號文」出台,為外資進入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剔除了障礙,同時更是為外資進入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增強了信心。
近期不斷出台的政策法規,表明了大陸政府向外資開放市場的努力和態度。相信在這一政策的推動下,會鼓勵和催生更多的外資電子商務參與到中國大陸的市場中來。台資企業也可以適時根據相關政策考慮自身發展,這也是應對企業經營模式轉型的戰略部署。
助力境外上市電子商務企業回歸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另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資訊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許可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
據上述規定,在「1 9 6號文」頒佈之前,雖然法律法規層面增值電信行業外資可以持股至50%,但是長期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在實踐中審核外資准入增值電信行業時執行了更嚴格的標準。除少數外資電信企業以直接持股方式獲批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外,增值電信企業中若有外資成分,都很難獲得電信方面的許可證照。鑒於此等審批實踐中的障礙,再加上進行境外融資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的外資股東不符合行業資格要求,因此在搭建紅籌架構時通常採取了市場熟知的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又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設在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以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
「196號文」明確放寬了經營類電子商務對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股權比例限制,外資現已可以在經營類電子商務領域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從而可在境外融資和上市時無需再採用VIE結構,已有VIE結構公司回歸A股市場時,外資也不必退出。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仍存在限制
雖然「196號文」傳遞了積極的資訊,但外資(包括中外合資)申請ICP許可證的其他許可條件及審批程序,仍需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相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關於許可條件有兩條核心內容:第一個是註冊資本的要求。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全大陸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第二個是對股東的行業要求。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由此可以看出,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都會得到批准。
另外,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的規定,新聞網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等,仍然沒有放開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