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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项交通违法行为入刑

2015-12-14

汽车与安全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变造法条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项交通违法行为入刑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值得驾驶人关注的焦点是,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将纳入刑事处罚。并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最高可判7年;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也将入刑。“法令所以导民也,刑法所以禁奸也。”新法实施后,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今后将作为犯罪处理。从“行政”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意在加大交通违法成本,进一步完善惩治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11月3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除与“刑九”中增加的“危险驾驶罪”新情形内容相衔接外,进一步加大了对校车、客车的超速超载、非法运输化学品行为的处罚;新增条款明确“买分卖分”行为的处罚,并规定“累犯”将加重处罚;以及将清除所有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

本刊特稿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中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条和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对法条的出台背景进行了探究,借此与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新的法条,邀请多位道路交通专家从法理、社会、道德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解读,以期望能够更加深入理解新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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