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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迷局

2015-12-14化定兴

清风 2015年8期
关键词:集体企业街道办东明

文//图_本刊记者 化定兴

集体企业改制迷局

文//图_本刊记者 化定兴

2007年,原广东新会电器厂(现为广东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的部分退休职工担心医疗费无法报销,向新会区会城街道办(旧称会城镇政府)要求一次性买断医疗保险费。直到这时他们才发现,新会电器厂早在1997年就以27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个人,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因此,以敖景聪(新会电器厂原厂长)、梁国华(新会电器厂原书记)、谈胜显、张社保、钟丽喜等人为代表的100多名退休职工开始了多年的维权之路,至今事情仍没有解决。

2015年5月下旬,本刊记者到新会采访时了解到,这些职工代表不仅想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想拿回厂子的所有权。

企业改制

广东新会电器厂最初由1956年成立的4家私人商店组成,经过历史演变,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规模和产值逐步壮大,主管部门是会城镇政府。据本刊记者了解,1997年11月14日,会城镇政府收到新会电器厂《关于企业转制的报告》后批复,同意他们改制。时任新会电器厂工会主席谈胜显告诉本刊记者:“厂里一般大事小事我都知道,我在职时根本没有上报过转制材料,也不知道转制材料是谁写的。”

1997年11月18日,会城镇人民政府和田少华、田汉华兄弟签订了“出让企业产权合同”和“协议书”,将新会电器厂、新会市无线电厂、沈阳高压开关厂新会分厂的产权转让,出让金是2719万元。时任新会电器厂治保主任张社保告诉记者,从企业改制批复到签订协议只用了4天时间,根本没有时间进行资产评估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据悉,新会无线电厂与新会电器厂是同一企业两个执照,沈阳高压开关厂新会分厂是新会电器厂与沈阳高压开关联营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其场地、厂房、设备均由新会电器厂出资所有。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3个厂其实就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实体经营为新会电器厂。新会无线电厂和沈阳高压开关厂新会分厂已分别于2005年4月 14日和2007年8月16日注销。目前,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的年产值大约有七八千万元。

据了解,新会电器厂在1994年被评估价值1亿多元,后来,会城镇政府未进行资产评估,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就将新会电器厂私自出卖。而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改制迷局

会城镇政府与田少华、田汉华签订的协议显示:田少华、田汉华可分3期缴交新会电器厂出让金,电器厂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缴交资金的具体情况按“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新会市无线电厂、沈阳高压开关厂新会分厂资产确认表(执行表)执行”。本刊记者通过该表了解到,当时新会电器厂的实际自有净资产为3950多万元,而田少华、田汉华所付价款为2719万元,还有1200多万元的资产由田少华、田汉华代管。据了解,这部分代管的资产应属集体财产,但直到现在,依然归田汉华无偿使用。

该份资产确认表还显示,田少华、田汉华分3期缴交出让金的日期是1997年11月23日、1998年11月23日、1999年11月23日,应交金额分别是总出让金的34%、33%、33%。不过,一份新会电器厂转让款明细表显示,2719万元的出让金直到2002年才付完。令人疑惑的是,在2000年9月20日会城镇政府与田汉华、田少华签订的“转制企业产权移交确认书”上写的是,田汉华、田少华已于2000年9月15日止将2719万元的出让金付清,会城镇政府已将46.8万元支付给田汉华、田少华作利息补偿。钟丽喜等人告诉本刊记者,田汉华、田少华并没有一次性出资购买该厂,而是用了几年时间,是以经营厂子的利润来支付买厂款。

通过那份确认书,会城镇政府移交给田汉华、田少华价值3652万元的建筑物、土地以及价值782万元的机器设备。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更名为广东省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

2007年,了解到新会电器厂改制的一些内情后,敖景聪、梁国华、谈胜显、张社保、钟丽喜等退休职工开始上访,他们分别到了会城街道办、新会区信访局、新会区政府以及江门市有关部门,但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不过,不断上访并非一无所获。2014年2月11日,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书面答复称:“2010年5月,对于处理新会电器厂转制过程中引发的退休职工集体上访系列问题,我院反贪局对被告方是否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收到新会电器厂有限公司的退款400万元。根据新委办〔2009〕27号文件、〔2010〕15号文件,我院已将这笔退款于2011年4月26日移交新会区财政局会城街道分局。”张社保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去查看那两个文件时被告知只能看不能复印,而且其中一个文件与企业改制这个事情并无关联。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记者到会城街道经济促进局、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访,但由于事情久远,相关人员并不知情。随后,记者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了当时签订协议书的会城镇镇长李全胜以及签订“转制企业产权移交确认书”的林锡松,他们均没有做出回应。

诉讼之困

上访的同时,敖景聪、张社保等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2007年,张社保等96名退休职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们认为,会城街道办以转换经营机制为由,没有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将原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新会电器厂违法出让,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撤销“出让企业产权合同书”,并为起诉人办理一次性买断医疗保险和纳入社会化管理,履行对新会电器厂注销前的清算义务,归还侵占的集体企业财产。2007年7月26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会城街道办出让集体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

改制时签订的《协议书》

张社保等人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会城街道办出让集体企业的行为,是属于新会电器厂全体职工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之间的行政侵权纠纷,是政府相关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的结果,也是基于新会区人民政府授权实施的企业转制、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权出让等一系列旨在转让集体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城街道办作为新会区政府的下属行政机构,以贯彻上级企业改制的决定为由,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转让了集体企业的财产,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及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会城街道办撤销集体企业时,既没有为企业确定劳动关系转换方案,也没有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做出安置保证,更没有将企业经营权转让方案交由全体企业职工或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其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对集体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会城街道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2007年9月1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新会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同时指出,张社保等人请求办理的买断医疗保险和将其纳入社会化管理属于与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新会电器厂是企业法人,对于涉及新会电器厂的出让、清算、侵占企业财产等一系列行为,只有企业本身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退休职工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之路走不通后,2011年,敖景聪、梁国华等178名职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会城街道办与田少华、田汉华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原告人数超过了全体职工人数(270人)的半数,但由于他们只是企业的原职工,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判定他们不具有原告资格,案件不予受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会城街道办是新会电器厂的企业主管机关,其在实施企业体制改革政策过程中,于1997年与田少华、田汉华签订协议书,将新会电器厂所有资产及经营权转让,属于会城街道办行使其管理职能的行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此维持原判。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不是涉案协议书签订主体,其提出确认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法院多次审理该案主要围绕诉讼资格进行,并没有涉及电器厂转制中的主要问题。

制度之缺

两次诉讼无果后,梁国华、谈胜显等123人将原新会电器厂厂长李东明告上法庭,提起了侵权赔偿之诉。他们认为,电器厂转制时,时任法定代表人李东明从未向职工代表大会就本厂改制事宜召开会议,李东明擅自向会城镇政府打报告,要求企业改制,严重侵害了新会电器厂及全体职工的合法财产权益。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明作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向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会城街道办提出企业改制申请的行为符合规定,而且李东明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广东新会电器厂承担,而不是李东明个人承担。虽然梁国华等人是将李东明列为被告,但实际仍是针对新会街道办对新会电器厂进行改制的行为不满而打的官司,法院判定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李东明也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此次诉讼最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方以相同理由驳回。本刊记者电话联系到李东明,他说,当时电器厂有一个领导班子,可以找其他人了解,随后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2012年5月,敖景聪等179人以会城街道办,田少华、田汉华共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为由,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江门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广东省高院认定,敖景聪等179名职工的起诉属政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机关在实施对集体企业体制改革政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敖景聪等人认为会城街道办把广东新会电器厂卖给个人,根本不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而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会城街道办根本无权转让新会电器厂产权。该案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他们的再审请求。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刘法官告诉本刊记者,这种维权困境是特定历史原因造成的,在现有法律下,这个事情通过诉讼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强化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意识,拓宽劳动者权利救济渠道。他说:“一方面,那些职工有权益受损却无法可循,所以要加强立法,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这件事给人很多反思,那就是企业改制的程序方面必须公开透明,比如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大会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改制只有接受社会监督,职工监督,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公示期间,利益相关人可以进行异议,这样集体企业改制的迷局方能解开。”

刘法官还告诉记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法律保障,还要有政策制度保障,海南省琼中县就是一个参考。据了解,为了保障历年已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琼中县人民政府办〔2014〕72号文件精神,当地将对历年已改制国有企业安置职工时的遗漏人员开展社保费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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