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实践与启示
2015-12-13王艳红安乔治河北经贸大学王艳霞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 王艳红 安乔治 河北经贸大学 王艳霞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P2P网络借贷,最早源于2005年3月英国4个年轻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 P2P网贷平台 Zopa。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运营。经过几年的低速发展,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及成交总额均以每年4~5倍的速度增长。据“网贷天眼”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网络平台数1073家,贷款余额735.42亿元,P2P网贷投资人数52.5万,其快速发展破解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为我国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监管?值得关注。
一、P2P网络贷款风险频发
相对于国外征信技术、网络技术、风控技术完善的网贷平台,我国网贷平台具有信贷技术差、漠视风险管理不善、构建资金池、循环借贷、催收困难等风险,在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平台缺乏约束,违规代价低,致使我国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风险频发。截至2014年9月底,已经有249个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倒闭,涉及资金30多亿,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随着网贷平台产业链的完善,5万元即可创办P2P平台,出现了一批以欺骗(庞式骗局)、自融(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假融(平台虚构借款人骗取资金)为目的的诈骗平台。2013-2014年倒闭平台中,75家为纯诈骗平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借款标的均为假冒,占倒闭平台总数30.1%,其中最大诈骗平台“亿豪通投资”诈骗金额达到3000维权群进行权益保护,下表为部分被骗投资者名单。
投资者通过注册地维权发现该平台注册地址有假,是一家家具厂所在地,并不存在什么“亿豪通”投资公司,通过查询获知该平台是购买的成熟模板非自行开发,负责人介绍也虚假不实。因此可见“亿豪通投资”是典型的诈骗平台。
网络信贷作为舶来品,在国外万左右。“亿豪通投资”2014年4月4日正式上线,上线之初声称具有国资背景,投资口号为“100元即可起投,年化收益率达到18%—24%,期限一个月到六个月,远超银行定期。”开业之初,中央财经网、大旗网等权威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创始人梁世琼对媒体雄心勃勃的坦言要做借贷行业的“携程”。以上种种正面导向无疑对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平台共吸收投资金额达3000多万元。2014年9月距平台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其网页无法打开,涉案资金总额170万元左右,156名投资者通过成立发展更为成熟,监管体系和机制更加健全。鉴于我国网贷存在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网贷监管经验,通过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网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部分“亿豪通”平台诈骗投资者名单
二、国际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
(一)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P2P网络借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长足发展。美国P2P平台包括 Lending Cl ub、Pr osper、Lend-ing Home等,但大部分P2P借贷市场份额被Lending Cl ub、Pr osper占领。美国网络借贷管理以立法为核心,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根据网络借贷不同发展阶段加以监管。
网络借贷初期通过现有法律进行监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结合网贷性质,将其归入证券交易委员会 (The U.S.Secur it 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监管,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来对贷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SEC要求网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济商,高额的注册门槛阻止了此类金融组织的低层次无序竞争,提高了平台的债务偿付能力及抗风险能力;SEC要求平台进行全面信息的披露,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注册时提供平台全面信息如公司背景、运作模式、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平台还需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网贷平台每天多次向SEC提交贷款列表进行备案,作为存档记录,以便后续发生纠纷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对借款人的误导。
除此之外,如果网贷平台在相关州开展业务,还要在该州的证券部门进行登记,从符合该州的金融监管要求,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2013年11月,CFPB对Cash Americal Int ernational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源于没有根据注册地俄亥俄州的法律条款规定,认真审核重要贷款文件;美国的网贷平台均制订了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作为P2P网贷发源地,英国宽松的政策、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其借贷平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现阶段英国比较著名的平台有ZOPA、Funding Cir cl e、Rat eSett er等,采用P2P金融协会(Peer-t o-Peer Finance Associat ion,P2PFA)行业自律为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2011年8月15日,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提出一系列的平台运营原则,包括平台设立的一系列最低行为标准至少一名平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FCA认可的代理人;必须有能够支持三个月运营的资金且最低不低于2万英镑;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必须有风险管理政策使贷款违约率可控;建议加入反洗钱协会(CIFAS)遵守反洗钱法规;必须有清晰平台规则包括健全合同条款,定期公开的预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预期贷款,关键宣传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无诱导,明确的投诉处理办法;必须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安全可靠的IT系统;应当有平台破产或停止运营后继续管理现存合同计划。上述原则是否达到由协会进行监管,并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如最低运营资本金,成员在当年财报结束后28天内上报协会,由协会安排会计公司审计。有效的行业协会监管促进了平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公开透明,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P2P借贷市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众筹监管规则》,对借贷型众筹(P2P借贷)及股权投资型众筹,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对P2P借贷制定了以下规则:(1)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金要求采取了阶梯型计算标准,根据平台规模资本金比例分别为平台贷款金规模的0.2%、0.15%、0.1%、0.05%,并规定过渡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规定最低资本要求;(2)对客户资金隔离,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在相关条款下安排资金;(3)争端解决规则。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解决纠纷,并规定没有二级转让市场的平台,消费者可有14天冷静期,14天之内可以不受限制的取消投资;(4)信息披露规则,P2P网贷平台必须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同时网贷平台定期向FCA报告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资金、上一季度贷款等信息。
(三)法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网络信贷在法国处于起步阶段,包含盈利和非盈利两种模式。营利模式以PRTD"UNION为代表,非营利模式以Baby l oan为代表。法国认为网络借贷没有改变金融本质,只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因此法国没有专门的网贷监管法律,只是将其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法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方式,包含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金融审慎管理局(ACPR)负责平台准入及从业行为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负责行业规范及金融市场的部分进行监管,其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PRTD"UNION是法国唯一得到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和经济牌照的借贷平台。在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2013年5月,ACPR和AMF联合发布了业务指引,对于该行业中某类具体的业务是否属于信贷机构的范畴、是否需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是否需遵守AMF的市场规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国积极推动成立P2P信贷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平台本身,也通过制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法国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网络信贷市场的违约风险,法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特征将有利于P2P业务的开展。
三、国际网贷监管对我国P2P监管启示
P2P网贷监管有利于保持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投资者权益。纵观美、英、法各国,均根据本国网贷特点采取不同监管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一,确立“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范畴,监管总体上应当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范并举,以促进网贷良性发展,公平竞争,即避免过度监管,将这种新型金融业态扼杀在摇篮里,又防范重大风险保护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建议构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司法干预在内“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通过行业自律,构建网贷行业内部约束机制、树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行业风险管控能力,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政府监管应充分考虑网络贷款模式特点,为金融创新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掌握网络贷款风险要点,事先予以规范;对那些挑战法律底线的平台,通过司法干预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设立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P2P网贷平台虽然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风险经营,但在贷前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依然存在风险介入,该过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才、资金,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实行注册制并设置与其运营能力相匹配的准入门槛,设定注册资本金制度,借鉴英国网贷监管经验,规定最低固定注册资本及同平台贷款规模相匹配阶梯型计算标准;出台网贷行业注册资质标准,确定同平台规模相匹配的IT工程师、金融管理人才的等级、数量、专业要求;平台在准入运营后,由于市场竞争或经营不善等问题而难以为继,致使投资者受损,因此要求运营平台设立完备的退出机制,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降低投资者损失。
第三,加强风险监管维护投资者权益。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面临多种不同风险,因此有必要引入监管维护投资者权益。首先建立严格P2P网贷资金托管制度防范道德性风险,将投资者资金托管于第三方账户,并明确托管方资质条件,制定托管细则,借款人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每笔资金都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卷款“跑路”的风险;其次规范平台中介本质,防止异化为金融机构,平台不能以自有资金担保出借人收益,可建立完善风险备用金制度降低投资风险;最后构建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机制。构建具体的适应网贷行业特点的信息、数据安全机制,防范黑客攻击、病毒传播、数据篡改、丢失、被盗、泄露等情况影响平台的资金安全,保护平台参与者的隐私。
第四,构建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网贷平台是构建于信息对称透明基础之上的行业,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确保投资者决策之前获得真实信息,降低投资者风险,确保平台规范经营,平台应构建多层次、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体系,促使平台信息充分披露,包括提供平台全面信息如公司背景、运作模式、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平台还需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