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保险的发展和监管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12-13李新平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 李新平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2011年寿险保险收入占全球寿险保费收入的27%,非寿险保费收入占比为34%,如此巨大的保险市场需求需要强大的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支持。从再保险市场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衡量,美国再保险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市场,2011年全球再保险保费收入共计2090亿美元,美国再保费收入近290亿美元,占全球再保险费收入的14%,分出保费占比将近50%。
一、美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一)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不断增长
首先,美国非寿险市场的分入和分出保费比例较高。从2007年到2012年期间,美国非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比率年均在40%左右(2011年除外),非寿险市场的分出保费在此期间虽然略有波动,但整体都保持在48%附近。其次,美国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和分出保费也呈在不断增加。2007年到2011年期间,美国寿险市场的分入保费从687.73亿美元增长到838.79亿美元,分入保费占比从9.42%波动增长至11.30%;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分出保费无论是数量还是比重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分出保费数额从1186亿美元增长到1389亿美元,分出保费占比从16.27%上升至18.72%。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多样化
目前,美国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其代表是美国再保险集团(Reinsur ance Group of Amer ica,Incor por ated,简写为RGA),它们的特点是总部设在美国本土,控股权由本土公司掌握;第二类是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Af f il iated Of f shor e Reinsurer),这是由外资再保险公司设立在美国境内的再保险公司,截止2012年共有339家此类公司在美国再保险市场活跃经营;第三类是离岸再保险公司(Unaf f il iat ed Of f shor e Reinsur er),它们均是在美国通过持有特许经营执照,接受美国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境外再保险公司,截止2012年共有3066家离岸再保险公司参与美国再保险市场业务经营。
随着境外再保险公司和离岸再保险公司不断涌入,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上个世纪90年代末,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三分之二,2005年境外各类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已然提高到52%,2010年本土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跌至最低只有40%,之后略有回升,截止2012年本土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41.3%,同期境外各类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高达58.7%,成为美国再保险市场的重要经营主体。
(三)美国再保险市场的业务结构
截止2012年,美国非寿险再保险保费收入高达8966亿美元,其中财产险再保费收入占60%,责任险再保费收入占30%。按照再保险合同来看,财险比例再保险、财险超额再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三大再保合同占有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如表1所示)。从具体的业务分出比例看,航海航空及交通运输险、建筑工普通第三者责任险等非寿险业务的毛保费分保率都在40%以上。
2012年按照合同形式,美国寿险再保险占寿险再保险市场54%的市场份额,另外意外健康险和年金分列第二和第三。从具体的各项业务结构可以看出,寿险毛保费分保率远超50%(如表1所示),是美国寿险再保险市场的第一大业务品种,其他诸如年金、责任及健康险等业务的分保率不高。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政策
(一)市场准入监管政策
美国实施宽松的再保险市场准入政策,除了不允许享受补贴或具有其他不公平竞争优势的国有控股公司申请设立美国分支机构外,对设立本土再保险公司仅要求提供商业计划书及高管任职资质证明即可获得授权经营资格;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在美经营机构细化为子公司、分公司、并购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三种形式,均需提交财务证明获得经营许可证;无法定分保限制规定,即原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美国本土(包括本州内或者州外注册再保险公司)或境外再保险公司。
表1 2012年按合同形式分类的美国再保险的业务结构 单位:%
据统计,再保险市场主体方面,截至2011年美国寿险与非寿险专业再保险公司共有140多家,以寿险再保险市场为例,前十大再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共占56.4%,其中排名第一的Great-West Insurance Group占有8.5%市场份额。另外,还有110个国家和地区的5116家再保险公司,以离岸再保险公司身份通过授权参与美国再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大量离岸再保险公司在美经营,但实际上其市场份额只有15%左右,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授权获得经营资格,占有87%的市场份额。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州规定,州内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给未经州保险监管许可或授权的再保险公司,则该项业务不得作“未获得保险负债”抵减项,同时此项再保险业务获得赔偿,亦不得作“认可资产”处理,通过类似财务规则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间接规范和引导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目的。
(二)偿付能力监管
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均采用NAIC制定的“风险资本示范法”(Risk-Based Capital(RBC)Model Law)实施偿付能力监管。RBC模型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风险等。当再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资本低于RBC模型计算的最低资本水平区间时,州保险监管部门就将根据RBC资本水平高低采取四类监管措施:第一类属于公司行动层面(Company Act ion Level),这是当再保险公司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150%-200%之间,州监管部门会要求再保险公司提交财务改进计划;第二类属于监管行动层面(Regul ator y Action Level)是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100%-150%,州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检查,同时要求再保险公司提交财务改进计划;第三类属于授权控制层面(Aut hor ized Cont r ol Level),是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70%-100%,州监管部门可以接管再保险公司;第四类属于强制控制层面(Mandat ory Contr ol Level)是当实际风险资本占最低资本水平的70%,州监管部门会强制接管该再保险公司。截止2012年,被监管部门勒令接受监管的公司数量按照上述类型依次分别是12家、6家、4家和8家,与上年基本持平。
通过实施严格谨慎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美国再保险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偿付能力。截至2012年,美国共有813家再保险公司纳入RBC数据库,当年共有500家再保险公司的RBC资本水平超过500%,281家再保险公司的RBC资本水平介于200%到500%之间,仅有32家低于200%。从历史角度看,从2007到2012年期间,美国再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保持了较好的水平,金融危机对其影响不明显。
(三)信用安全监管
美国对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实施严格的信用安全监管政策,这也是其再保险市场监管的核心。各州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安全等级、保证金类型、不同资产的风险评价指南等规章和指南,由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公司根据再保险公司类型、净资产、已有信用等级、保证金类型及其价值等对再保险公司作出信用评价,然后由各州监管部门根据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结果比对之后确定再保险公司的信用安全等级,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目前美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信用评级公司主要是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和(Fitch)。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美国前30大公司的信用等级良好,除了EMC、Maiden、Shel ter三家公司外,其他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都在A等级或以上。
(四)美国再保险中介监管
美国再保险市场对其经纪人依赖程度较高,根据2010年RAA数据显示,中介渠道占再保险业务的比例高达75%。目前除了Munich Re 、Swiss Re、General Re主要依靠直销渠道外,其他再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获得业务,尤其是非寿险市场上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业务约有90%以上由再保险经纪人完成。
目前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参照NAIC制定的“再保险中介示范法”,将再保险中介细分为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和再保险中介管理人两大类,均要求其必须获得开展业务所在州保险监管部门许可,获取再保险中介经纪人或者管理人资质。具体监管措施包括:(1)对再保险中介管理人经营行为监管。规定再保险中介管理人不得代表再保险公司转分保(再保险协议中包含临时业务转分保的除外);不能代表再保险公司参与再保险辛迪加;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不得代表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也不得向转分保分入公司收取赔偿或处理任何与转分保分入公司有关的理赔事宜。(2)对委托人责任加以监管。规定再保险公司不能参与再保险中介经纪人的相关业务;除非满足“控股公司法”,否则不得雇佣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员工;再保险公司每年都应该查看再保险中介经纪人财务状况的报告副本等。
三、美国再保险监管政策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启示
与美国发达成熟的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无论市场经营主体还是市场规模都较小。事实上,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我国就承诺:首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取消对再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跨境交付限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入世时即可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者独资公司形式经营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而且未规定地域限制或营业许可证发放的数量限制;法定分保比例20%,从入世后一年起每年减少5%,4年后完全取消。目前我国本土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唯一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急需培育本土再保险经营主体,减少境外金融风险对国内的不利影响,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第一,重视间接监管方式的运用。尽管我国早在2002年和2005相继实施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对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等制定了明确法律条文,但由于其强制性和刚性特点,实施过程中很难根据整体经济金融形势、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公司等的变化波动情况作出适时调整,缺乏灵活性和弹性等。因此,我们要在直接监管基础上重视间接监管方式的使用,通过引入会计财务处理方法、信用评级体系等监管内容,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筛选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业务的重要监管政策,规范和引导再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监管内容,不留监管真空地带。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未来随着业务量增加,再保险渠道和中介等参与者必然提高,全球前三大再保险经纪公司Aon Benf iel d、Guy Carpent er&Co.L.L.C.、Wil l is Re都在我国设有机构经营业务。但是我国尚缺乏对再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监管,鉴于再保险中介对市场交易的重要作用,其可能会可能利用其客户资源违规经营,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相关经验,在资本金、保证金、经营资质等方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风险传播的相关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再保险分入公司的风险外溢效应增加,尤其是我国三分之二的再保险市场份额被境外再保险公司掌控,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对我国再保险市场运行安全造成巨大不利影响。因此,监管当局要强化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例如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公司提供抵押、信用证、保证金等形式强化其监管,美国就对来自百慕大等避税国家的离岸再保险公司征收特别所得税,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御金融风险。
第四,适时构建再保险信用监管体系。再保险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行业,集各类风险于一身,相比于其他行业更需要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美国针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监管政策早已被新加坡、巴西、印度等国家效仿,我国应尽快出台再保险信用监管政策,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监督标准,这既能够识别、管理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维护市场安全,保护本土投保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再保险经营主体的水平,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