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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三:“归零”问题

2015-12-12余盛兴凌希

WTO经济导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双反美国商务部争端

文| 余盛兴 凌希

反倾销和反补贴

美国“双反”十大问题之三:“归零”问题

The third problem of ten American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issues: ‘Zero’ problem

文| 余盛兴 凌希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中存在诸多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不乏技术性问题。“归零”方法就是美国商务部通过技术手段调整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的惯用技术手段之一。

所谓“归零”,是指商务部在对不同规格型号或交易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后,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规格型号或交易(即没有构成倾销,或称“负倾销”)视为零,而不允许其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其它规格型号或交易(即构成倾销,又称“正倾销”)相互抵消。“归零”方法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成为美国制止进口竞争、保护国内市场的工具。

欧盟、加拿大、日本、印度等多个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员国均曾陆续针对美国在反倾销中使用“归零”方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多次做出过禁止“归零”的裁决。一拖再拖之后,2012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取消反倾销中的“归零”。然而,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频繁使用目标倾销和差别定价分析法,变相“归零”。

主要问题

概括起来,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反倾销幅度时坚持使用“归零”方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违背商业合理性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诸多产品都征收“双反”税,产业涵盖化学、钢铁、轻工等等。很多反倾销税令的产品范围都很广泛,如木制卧房组家具,征税产品包括床、床头柜、衣橱、桌椅等诸多种类产品。显而易见,床、衣橱和桌椅的规格、成本、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力都差异颇大。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上述销售到美国的不同产品的利润空间,定价规则也肯定是有所不同的。

低价产品和高价产品搭配销售,不同市场定价高低有所区别,是商家再正常不过的销售手段。美国商务部使用“归零”方法,不允许正倾销和负倾销的相互抵消,完全违背了企业销售产品的商业合理性。

2.人为抬高倾销幅度

对美国的“归零”做法表示关注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中最重要的案件是欧盟诉美国“归零法”争端案件(DS294)。欧盟认为,美国在对原产于欧盟成员国产品的5个反倾销调查和16个行政复审裁决中使用了“归零”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违反WTO规则。在美国商务部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改变“归零”规则之后,欧盟立即要求美国重新计算其针对欧盟成员国15种产品的反倾销税率。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了10种产品中,8家企业的税率被调整到0,其余所有强制调查的合作企业的税率都不同程度地下降。由此可见,“归零”法对倾销幅度高低,甚至有无的影响之大。

无论是美国商务部坚持多年的“归零”法,还是之后变相沿用“归零”的目标倾销和差别定价分析法,其目的都在于使用技术手段,人为抬高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拖无辜企业“下水”。

3.“殃及池鱼”不具公平性

对于如何“归零”,美国商务部在不同的案件中的方法是不一致的。从历史沿革来看,主要采取过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客户间“归零”。即美国商务部对认为存在目标倾销的客户采用加权平均对逐笔交易方式计算其倾销幅度,对非目标倾销的客户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在合并计算目标倾销与非目标倾销客户的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将非目标倾销(即负倾销)客户的倾

销幅度进行“归零”。

第二种方法是目标倾销交易 “归零”。美国商务部在发现目标倾销的情况下,仅对目标倾销的交易采用加权对逐笔的计算方法,进行“归零”。而对非目标倾销的交易仍采用加权对加权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不采用“归零”。

第三种做法是全部“归零”。即美国商务部在认定存在目标倾销情况下,对企业所有销售进行加权平均对逐笔交易比较,并采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实践中,美国商务部普遍使用最后一种方法,从而大大提高了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

退一万步说,即使“归零”法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制度,美国商务部不仅仅是针对“目标倾销”或“差别定价”交易,不分青红皂白全部归零的做法,也是有失公平,不具基本逻辑性的。

4.违反WTO反倾销协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应当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从实践来看,美国商务部通过目标倾销或差别定价分析法,变相沿用甚至扩大了“归零”做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是与《反倾销协定》2.4.2条关于目标倾销的含义不符的,是违反WTO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不利后果及应对策略

美国商务部变相沿用“归零”方法,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多国应诉企业和美国进口商都造成不利影响。概括起来包括:

1.出口商业策略受到影响

企业必然有“拳头”产品和销量较弱的产品,也必然有长期合作值得信赖的客户和新客户。销售的淡旺季和淡旺销售区域存在也很是自然。美国商务部无视定价差别存在的基础和合理性,动辄扣以“目标倾销”或是“差别定价”的帽子,以便“归零”。企业如何出口,商业决策如何制定,才能躲过商务部的“明枪暗箭”,确非易事。

2.税率结果受到扭曲

如上文所指出的,美国商务部通过“归零”或变相“归零”,人为抬高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原本根本不存在倾销或微幅倾销的企业,在被裁定倾销,原本倾销幅度很小的企业可能被裁定较大幅度的倾销。这样的税率结果是扭曲的,也是不公平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出口多种产品,其中部分盈利,部分亏损,如果不采用“归零”的方法,该企业没有构成倾销;但是如果采用“归零”的方法,则可能被裁定构成倾销。

3.国际自由贸易秩序受到影响

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方法是否符合WTO规则的争议由来已久。在诸多WTO争端解决案中,已有众多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各阶段使用“归零”法的违法性进行了分析,但美国商务部一直坚持适用“归零”法,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的执行也是处于停滞状态。一面号称自己是“国际自由贸易”的卫士,一面置WTO《反倾销协定》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于不顾,肆意破坏国际贸易规则,美国再次使用双重标准,严重影响了国际自由贸易的秩序。

综上,“归零”问题由来已久,也戴着不同的面具出现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如前文所述,尽管美国司法审查机制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但我们认为,它并不是彻底解决美国商务部“归零”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此,笔者认为,除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美交涉之外,还应当及时和毫不犹豫地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投诉美国不法行为。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坚定地联合其它“受害国”政府,形成利益联盟,向美方施压,从而彻底铲除“归零”这颗毒瘤。

(作者单位: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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