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
2015-12-12本刊编辑部
浙江林业 2015年5期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
近日,《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将于2015 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省级、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设立分别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和认定制度。森林公园验收合格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命名;对规划建设期满,未通过森林公园认定的,停止项目建设,恢复林地用途。对认定的森林公园,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由原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森林公园认定的,拆除已建设施,恢复林地用途。《办法》还强化了森林公园人文、自然景观的保护,加大了对破坏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福建现有森林公园178个,其中国家级30个、省级127个、县级2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