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青:从结构伦理、契约伦理至道德伦理
2015-12-10徐艳梅苗呈浩
徐艳梅 苗呈浩
关于企业伦理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初看,似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秉承良好的企业伦理一定可以使企业顺利发展,持续进步……但是,回到现实中,情况却不是这么简单,企业如果明确地知道伦理的效用,却为什么偏偏做许多违反伦理的行为?人们不断地看到企业违反伦理的一桩桩事件在媒体上被频频曝光,即使国际知名企业也不例外。
每每将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与道德问题相提并论时,都存在不少讨论空间和话题内容,这实际上无形中暗合了一个问题:企业伦理与企业效益关系的复杂性。很久以来,社会上似乎都存在一种流行的看法: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应该都比搞经济、搞贸易的人更具伦理道德。虽然这种观点在18世纪即受到法国哲学家伏尔泰的否定,但在世俗的观念中,好像依然潜行:赚钱、赢利与生俱来是一件与伦理道德不在一个方向上的事情。中国历来不就流传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说吗?
因此,有关企业伦理究竟如何影响企业效益?企业伦理与企业效益的关系,企业讲求伦理道德的直接后果,企业伦理关乎企业寿命的追问一直存在。
观点扫描
围绕企业伦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问题,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但得出的结论全然不同甚至相悖。如,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伦理与经济绩效两者呈负相关关系,比较典型的代表人物有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哈耶克(Havek) 等。他们认为,企业伦理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而企业管理学和经济学都是强调经济绩效的,因而经济绩效比企业伦理更为重要,经济绩效是企业的唯一任务和目的。如果在企业的使命中添加其他社会元素比如伦理、责任等只会阻碍企业经济绩效的提升,或者淡化企业的主要功能,从而会减少企业为社会贡献的应有的价值创造量。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伦理促进经济绩效的提升,两者呈正相关关系。认为遵循企业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因此他们主张将伦理作为增加企业经济绩效的工具。一方面,企业伦理是企业盈利的手段;另一方面,企业伦理是企业高于经济绩效的目标,而盈利是由于企业遵守企业伦理、以伦理为目标而带来的结果。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林恩·夏普·佩因(Lynn Sharp Painel) 、罗伯特·F. 哈特利(Robert F. Hartley) 、斯蒂芬·P. 罗宾斯(Stephen P. Robbins)、沃尔特·W. 曼利、罗伯特·C. 所罗门(Robert C. Solomon)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复杂多变。企业伦理是非常复杂的,它与经济绩效之间不存在确定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的关系。也许从长远的观点来看,遵循企业伦理会有助于企业赢得更多的利润,但是很多时候遵循企业伦理也要付出不小的经济代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 (Harod Koontz)、乔治·斯蒂纳(George A. Steiner) 、约翰·斯蒂纳(John F. Steiner)和阿奇·B. 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
所以,这确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值得再议、再辩。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无论上述学者对企业伦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如何看待,他们都认为:企业伦理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不能成为影响企业遵循伦理规则的理由。
企业的道德困境
在商学院MBA、EMBA课堂上,以下案例会被经常用于讨论。
某飞机生产商投入大笔资金开发出一种新型飞机。巨额投入使得公司财务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如果不尽快获得一些大额订单,这家厂商不得不关闭部分工厂,二者将造成1.2万工人的失业。这种结果无论对工人还是他们所居住的城镇来说,都是灾难性的。该公司总裁一直似乎正在游说某外国政府签订一份巨额采购协议。他无意中得知该国主管此事的部长由于赌博欠下大笔债务,于是暗中和那名部长进行联系,许诺一旦获得5架飞机的订单,立刻付给该部长100万美元作为酬劳。公开与私下的交易最终都达成了。这名总裁认为他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这确保了企业生存、工人就业和居住地的安宁,那名部长偿清了债务,外国政府获得了所需的飞机,他认为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远远大于贿赂行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他的观点正确吗?
每做此案例,现场都气氛活跃,观点纷争,讨论热烈,持不同观点者针锋相对。仔细观察,每场也会有一小部分人对题目不屑一顾,其潜台词大体是:此现象实属司空见惯、不足为奇。而回答者的特征主要呈现出以下趋向:企业一线的人员(特别是市场职能人员)相对于非企业人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盈利性机构)更多地倾向于认同该总裁的行为;职位等级偏低者(业务层、经理层)相对于职位等级更高者(决策层)认同此总裁观点者为数更多。总体特征:认同者人数多于不认同者及感觉纠结者人数。
不少参与上述案例讨论的人认为:当面对现实利益与道德要求的严重冲突时,究竟如何决策,是一个极为困惑的问题。他们认为,就案例中的总裁而言,其并非为自身利益,而是为企业、为1.2万人的就业,某种意义上还是非常富有牺牲精神的,其行为是一种勇于承担、敢于负责的表现,具有某种历史悲壮性! 也有人认为,总裁之举实为无奈选择……
案例讨论过多场,情形大体相同。
这说明什么?反映了一种什么现象?用一句话来界定的话,可称之为“伦理失范”。西方著名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对于“失范”曾作过这样的描述:“失范”是一种社会规范的缺乏、混乱,或者社会规范的变化多端以至不能给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
企业伦理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归纳起来无外乎两方面:从内部讲,主要表现为不尊重员工权益,如对企业员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压低报酬、薪资增长与企业发展不同步、欠薪,性别歧视等;大股东损坏小股东权益;职业经理人财务做假、资金转移等。从外部讲,主要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生产有毒产品、对消费者隐瞒产品缺陷、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等;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互挖墙脚、窃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等;合作伙伴之间的不讲诚信行为,如互相不讲诚信,合作商形成联盟,共同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外部性,为降低企业成本而污染环境。
以此为标准进行对照,目前中国企业的伦理失范现象是否具有普遍性?那么,为什么人们面对道德与利益的冲突时,会表现得如此困顿?为什么企业频繁地出现伦理失范行为?
结构伦理建设
——游戏规则与“不让老实人吃亏”
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是指任何商业团体或机构以合法手段经营时应遵循的伦理规则。其基本层次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其基本准则主要有公平、公正、诚信、负责。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企业遵循伦理准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法律框架设定边界清晰。如果法律不健全,边界模糊,则伦理主体的行为规范性也相对难以界定,情况就会变得复杂。
德国学者卡尔·霍曼(Karl Homann)在价值中立学的基础上,创建了“经济秩序伦理学”,提出了结构伦理的思想,即强调经济秩序与结构的道德含量。人类历史实践也已经证明,社会经济中大量基本的伦理道德问题最终只有通过经济制度与法规的变革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所以,从结构伦理角度讲,游戏规则的制订至关重要。游戏规则是指经济主体活动的外围条件,它为行为主体规定行为方式,指导他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它规定竞争者的起跑线。如果某种经济行为被证明是不道德的,而市场迫使经济主体这样做,就是游戏规则的问题。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单单鼓励某一经济个体表现道德情操、善良意志,就会被那些不守情操的竞争者作为弱点所利用,就会立即出现因追求道德理想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的局面,即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因此,伦理“失范”问题不是凭简单的道德直觉即可以解决的,而需要诉诸一种合理的权衡机制。
理性的环境是把道义上的东西变成法规上的东西。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种理性设计,更习惯于道义宣传,而且做得很极致。如在我们的许多企业里,都有一种叫作“不让雷锋吃亏”的文化宣导,著名企业华为就是这样强调的。但宣传与强调的同时,比较少见与此倡导相匹配的制度设计,于是,时间久了,就自然演变为这样一种潜台词:员工应积极奉献,争做雷锋,要相信公司不会让雷锋吃亏,如果公司一时没有发现某个雷锋的存在,员工应该继续任劳任怨地奉献,因为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不是雷锋应有的作为。(孙力,《竞底——中国企业之殇》,第218页)
时间久了,宣导的疲态尽显,另一方面,还会滋生虚伪。
在一个缺乏法制,缺乏制度设计,只依靠道德说教的环境下,个体在道德问题上常常面临沉重的决策负担和现实压力。其结果是:少数人以牺牲个人利益甚至自身应有的权利来配合环境要求,道德在这些人身上成为一种极具代价的东西,也越发显出付出的昂贵。与此同时,大多数人难以承受这种悲壮的付出与牺牲,但现实中,比较难以找到更适合的行为模式可供遵循,其结果就是:极少数人行为超群,情操高尚,具有神化般的高度;大多数人却行为失规、我行我素、随心所欲。即,雷锋与普通人之间的道德差距是断崖式的。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整体的道德水平不因少数人的高尚而提升,反因多数人的放纵而下降,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准难是高水平的。
因此,就当下而言,结构伦理建设在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即使是企业内部,若想企业价值观深入人心,宣导的同时,更须重视配套制度、措施。
契约伦理建设
——理性自利
上面谈的是制度框架及法律在伦理建设方面的重要性,现实中,遵守法律只是衡量企业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一方面,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造成现实社会生活快速变化,而法律、条文变更的速度常常不及现实变化的速度,从而形成两者的脱节,造成一定的盲区。此时,如果经济主体以法律条款为行为底线,就有可能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也可称之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法律能够明文规定的内容,无论如何的周全、系统,终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也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复杂性,因此,运用法律条款解决现实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则取代不了伦理,相反,法律需要伦理作为补充,才能使社会真正达到稳定和有序。因此,企业伦理不仅要求企业家推动结构伦理的变革,而且还必须形成一种强烈的自律道德意识。
总之,经济行为的目标是增加效益,而从长远看,达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是在决策中考虑别人的效益。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按照生态学的逻辑,捕食者发展了最有效的捕食对策,而猎物则发展了最有效的反捕对策,那么,最有效的捕食对策为什么没能导致猎物灭绝?反过来讲,最有效的反捕为什么没有让捕食者全部饿死?生态学中有“精明捕食假说”与“超前进化假说”两个概念。“精明捕食假说”是指:在一个由精明捕食者组成的种群中,如果出现了一个欺骗者,它就会吃掉比它“合理分享的一份食物”更多一些的食物,结果,欺骗者就会因欺骗行为而得到好处,它们传给未来世代的基因也就会比老实的精明个体更多一些,这将导致种群内的欺骗者越来越多,其结果是所有精明者的利益均受到影响。于是,在一些动物中,个体通过占有领域而排他性地独占一部分资源,并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不是为了种群的利益)而节省食物资源和不进行过捕(Overharvesting),因此成为精明的捕食者。
这种以自利和互惠为出发点,体现在自愿合作之中的天然的道德形式称为契约道德。
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通过博弈形成契约,在契约规范和协调下形成的组织。契约式伦理文化是西方社会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诞生于西方。
与此相比,中国的伦理文化和市场经济应有的契约式伦理精神存在巨大区别,如传统伦理文化中感情文化、义务文化、专制文化,以及长期以来倡导的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奉献主义伦理文化,改革开放以后所倡导的以“追求效益最大化、手段可以任意化”为特征的功利主义伦理,这些都与市场经济应有的以“公正”“诚信”为核心理念的契约式伦理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当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与之匹配的伦理文化明显滞后,出现企业伦理失范现象也就成为必然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伦理失范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不无关系,也与我们近些年整体的社会伦理环境不无关系。
道德伦理建设
——生命型企业
从层次上讲,建立和完善制度框架,构建结构伦理的同时,还需要契约伦理。但是,如果仅止于此,则有失水准,有失战略。需要做的是,在系统性地完善结构伦理、回补契约伦理的同时,倡导和推崇道德准则和道德理想,更是目前中国企业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段时间以来,微信圈中流传一个题为《中国已进入互害模式》的文章,此外,社会上也还存在另外一些说法,如中国大学如何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深刻地反映了在结构伦理缺失及契约伦理淡然双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现有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伦理建设如果仅专注于结构伦理框架的建设及契约伦理精神的补充,显然力度不足,难以形成势差,进而形成对现有企业伦理的冲击。因为,即使是以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的契约伦理,也还是一种不完善的伦理,是一种有限度的伦理。遵循契约伦理准则的行为主体的根本动机是自利的,而非公益的,以自利为目的的行为主体所选择的合作只可能发生在平等的行为者之间。现实社会中,行为主体交往的对象复杂多样,不可能每场合作均是匹配的平等合作对象,更多时候,可能是不平等的,或无法预知合作者态度的,这就对行为主体的动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德动机。所以,在现实世界中,光有契约伦理还不够,还需要超越自利动机的道德动机,这就是道德伦理。
现实生活中,公益的道德动机与自利的经济动机相比,公益的道德动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道德伦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伦理规范,具有实施上的难度和倡导上的意义,但它绝非不可实现。1998年,德国学者Klaus Dehner出版了名为《道德之快乐》(Lust Moral)一书,认为:道德并非一种需要人们竭力维护其吸引力的意识形态,而是人类的一种生物上的必然需求,道德具有生物学上的根源,是人们获得快乐与幸福的重要源泉。因此,对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而言,自利的经济动机并不能取代公益的道德动机,这同样适用于企业。
近年来,管理学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思潮——生命型企业。这一概念对应于利润型企业,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生存与成长,也即,实现可持续发展。生命型企业是具有现实性的理想主义者,以创造价值为立业之本,善构生态环境,不断地进取与学习。
综上所述,企业之所以被称为企业,能否赢利是衡量其健康与否的重要标准,企业如果不赢利,便丧失了生存的基础,而且从伦理上讲也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若想赢得与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要想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可并赢得尊重,要减少社会成本和经营风险,就不仅要遵循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游戏规则,还要遵守社会共同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主动进行自我约束,主动实现道德自律,并在此基础上,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为企业生态环境优化作出有益的贡献,成为生态环境及产业链条中的贡献者而非攫取者。只要成为生态链中的价值提供者,就可以成为产业生态中的永存者。
(责任编辑:罗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