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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招生纠纷的可诉化及预防措施

2015-12-10胡洪全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36期
关键词:预防措施

胡洪全

摘要:高校招生工作是高校发展及进步的首要任务,而高校在进行招生工作的时候往往会与考生产生诸多纠纷,阻碍了招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如今高校招生纠纷已由以往的不可诉变为可诉,因此,本文就高校在招生纠纷的可诉化的现状,探析其预防对策。

关键词:高校招生;招生纠纷;可诉化;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6-0019-02

一、前言

高校招生的自主权法律性质、其法律地位和招生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的结果,给高校招生的纠纷可诉化提供理论和依据。高校招生纠纷可能被诉的原因包括:高校招生信息不明确、招生宣传虚假、招生的政策不合法、招生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相关部门监管的力度不够等。所以,建立合法的招生立法、招生体系,重视《招生简章》的实施、定制给招生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有利保障,能够使高校招生中的纠纷诉讼大大减少。

二、高校的招生纠纷可诉化依据

1.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除了私立学校以外,其他一切公立的学习具有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身份。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里的相关内容对行政主体进行了全面的诠释,即行政主体可依法享有且使用国家的行政权力并依法履行行政的职责,是能独立承担由其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在高校招生的过程中,高校由相关部门所授予的法律权利就是行政权力的其中一种,高校经此法律法规组织的授权后则可以进行招生工作的实施,其性质符合对行政主体的内涵的阐述。所以,在招生过程中高校则属于行政主体,当牵扯到纠纷案件时是能被提起诉讼的。

2.高校招生中自主权的法律性质。

(1)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利经法律授权。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机构可以按章程享有自主招生、管理和其他受教育的权利;高校可依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办学条件、社会的需要来制订招生的方案和自主调节招生的比例。从高校的实际招生情况来看,全国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皆由教育部门统一领导,由招生委员部门控制划分录取分数线及招生的批次。总之,高校的自主招生都是经过相关的法律和教育部门授权后才得以实施的,是一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

(2)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自主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就是对高校招生的自主权的诠释。高校在实施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制定其招生的章程、招生计划以及投档比例等也并非完全达到自主,高校要开展合法的招生工作就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或审批。高校的招生章程体现了招生的自主权利,是招生录取重要的依据。

因此,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利是经过合法授權后才能实施的一项权利,在实施该项权利的时候还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及制约。高校的招生工作虽然得以授权体现了自主性,但也仅是教育行政行为的其中一部分,而这种行政行为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

三、高校纠纷被起诉的类型及原因

1.教育部门失范引起的纠纷。全国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都是在教育部门的领导和招生委员会的组织实施下开展的。招生委员会决定高考录取的批次及分数线的划分,然后再将条件符合的学生进行投档;在此过程中,省招办则负责监督工作。如果招生委员会在低于分数线的情况下暗自进行投档或者将降分学校的信息刻意推迟公布等行为就是失范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招生的三个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这种违反录取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生利益,导致了招生工作产生了纠纷。

2.高校自身行为失范引起纠纷。高校招生的工作过程中,先要对本校的招生简章进行定制,且在对考生健康情况补充要求、专业及定向的招生计划、预留计划、招生比例、投档等环节享有相应的自主权利。在此过程中,高校工作人员若有行为失范的情况则就可能引起纠纷。

(1)随着教育的普及,高校的招生工作也日益激烈,这直接导致了许多高校企图利用虚假的招生宣传去吸引考生以提高自身的录取率。这样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宣传的阶段高校与学生之间还未签订相关就读合同,但这种虚报高校信息及资料的行为可能会使考生填写高考志愿受阻碍,使考生在对高校的信赖受到严重损害。基于此种情况,考生可起诉高校并要求其承担一切赔偿的责任。

(2)高校为了达到自己招生的目标,自行制定一些招生政策。如果在高校的招生政策里面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要求,且这些要求具有歧视的性质时,考生也可起诉;高校若对一些特定的考生给予不合理的优待,例如少数民族的加分制制度,使特定的考生与普通的考生存在不平等竞争等,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学生向教育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话,高校是会受到起诉的。

(3)高校录取新生的时候,若违反合同义务,不按公布的招生简章录取学生,使考生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应该要承担过失责任。但由于高校不主动承担责任,就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4)若新生入学后,学校单方面的更改招生简章的内容及规定,使学生到校后受到不平等待遇时,也无力解决相关问题,明知招生简章在招生前和入学后内容及规定有改变,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而让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基于这类情况引发的纠纷,也会受到提起诉讼。

3.高校招生过程中产生教育纠纷。在招生过程中,高校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且监管的力度也不够。招生委员会对高校招生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缺乏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没有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对实际中教育行政的管理部门或高校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也会引起纠纷受到诉讼。

四、高校应对纠纷可诉化的措施

1.高校应该树立合法的招生理念。对于招生工作的开展,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其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我国是法制国家,必须不断更新、建设、调整高校的招生工作规章。这些规章是招生行动的指南,要将学生利益及学校利益合理均衡。高校要自觉遵守了法律法规,进而减少招生工作中的纠纷,使学校与考生双方的利益都有了保证。所以,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高校要树立已发的招生理念,还应当重视自身与考生关系。一直以来,教育管理部门在高校招生过程中占主导位置,使考生被动的接受一些高校的招生策略,导致了考生与学校成了被支配与支配关系。此种做法使高校在招生的工作中一味的只顾其利益及立场,忽略了考生的感受及利益。所以,高校应该树立合法的招生理念,与考生建立平等关系。

2.高校应对招生简章的制定给予重视。高校定制的招生简章是其发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的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仅依据这种形式是不够的,这只是高校的单方面行为。所以,高校应对招生简章的制定给予重视,将学生的利益也尽量考虑进去且不断完善,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放心的进入高校。

3.教育管理部门建立公开的招生体制。教育的管理部门应该要及时的公开各高校的招生信息,建立并完善招生体制,同时对各高校的招生情况进行监督,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立刻做出相应的处罚,使招生的工作公开透明,让高校的招生工作受公众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证,进而使招生纠纷率降低。

4.规范高校的招生行为和提高招生人员素质。首先,高校除了对招生简章的制作和发布给予重视以外,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他的招生行为规范化。其次,高校对于招生人员的筛选与培訓一定要严格,学校可以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全面培养合格的招生人员,避免随意安排人员参与招生工作的情况发生。最后,在招生过程中,招生人员自身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触碰法律的底线,损害考生利益;且招生工作的每一步规划、进展、结果都要及时给教育管理部门上报,以便能快速的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进高校的招生工作合理且快速的开展。

5.考生要善于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高校招生的过程中,考生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为了避免损失自身利益,可去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帮助。而且考生自己也要丰富法律法规的知识,这样就避免了自身在高校的招生过程中被动的情况发生。

6.加大对招生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惩戒。对于高校招生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强惩戒的力度。轻则开除高校招生工作人员,情况严重的还应追究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使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得以减少,进而使招生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诉讼率得到降低。

五、结语

高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已从原来的不可诉变为可诉,这样使高校的招生变得公开透明化了,同时也减少了考生的利益损失。应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招生体制,使我国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和完善。教育的发展亦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减少高校招生过程中纠纷诉讼的可能性,使学校能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不仅使自己得到提升,而且还能促使国家的教育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卢雄,邓松涛.论高考招生改革中的初衷与现实[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34(07):163-166.

[2]廖腾琼.高校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及防范[J].高教论坛,2014,15(05):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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