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反传意识 维护受教育权
2015-12-09刘刚
刘刚
摘要:从全国范围来看,成百上千的莘莘学子因一时糊涂,误入传销骗局,他们被洗脑,判断力被剥夺,大好时光被耽误。他们在被解救后大都不能回归校园,而是重操学业,这已经危及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高校有责任采取措施,增强大学生对传销的“免疫力”。
关键词:传销;大学生;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50-03
近年来,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广泛关注。大学生失去受教育权的情形有几类,退学是其中一类。引发大学生退学的诱因很多,可以大致列举如下:(1)对学校、专业不满意而主动退学;(2)因心理健康问题而被迫退学;(3)因完不成学习任务而被迫退学;(4)因家庭不支持而主动退学;(5)因急于打工而主动退学;(6)因违法行为而被迫退学;(7)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被迫退学;(8)因参军退伍后不愿意复学而“退学”(弃学);(9)因急于出国留学而主动退学;(10)因误入传销时间过长而退学。十多年来,传销的陷阱一直在威胁着大学生,成为大学生退学的诱因之一。本文仅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角度讨论传销的危害及其预防。
一、既有研究成果
笔者将“传销”、“受教育权”同时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检索,找到0篇文献。笔者以“传销与受教育权”为“摘要”在中国知网上检索,找到0篇文献。将“传销”、“退学”同时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检索,找到0篇文献。以“传销与退学”为“摘要”在中国知网上检索,找到0篇文献。可见,相关研究尚少,成果不多。
周勇认为,近年来,在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之下,传销组织不断变异以求生存。除了由过去的“人身控制”为主转向“精神控制”为主这一基本变化之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不少传销组织将“猎物”锁定为大学生。利用大学生心理较为脆弱、求职心切、期望较高等特点,将发展对象瞄准在校学生,通过浸润式的洗脑和严密地组织控制,逐步将众多大学生拉入传销陷阱。[1]
池毓江认为,一部分学者从立法角度来剖析传销;另一部分学者从心理学角度来探析;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媒体、社会学、经济学、文化、信息对称、数学的视角对传销的危害进行解读。农民因缺少知识、大学生因缺少阅历、公务员因缺少对权威的质疑,致使他们在传销中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力。正是判断力的缺失,才让传销有机可乘,才让传销肆无忌惮的传播。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普及教育,更应该是以提高人的判断力为旨趣的教育。知识是判断力的骨架,经历是判断力的羽翼,善疑是判断力的心脉。[2]
二、传销的土壤及对大学生的危害
(一)金钱至上滋生投资狂热
每一个具体的传销案件、每一个具体的误入者,情形千差万别,但是,也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存在一定的共性。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众所周知的远因和近因共同导致了信仰的缺失,相当一部分公民开始信奉钞票,“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为传销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当金钱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尺度的时候,宣称快速致富的传销就成了人们趋之若鹜的“远大目标”。近年来,在系统打压房价的措施出台后,买房不再是一个方便的投资渠道了,在这种背景下,打着“商务”、“理财”、“稳赚不赔”旗号的传销就充分展示出其吸引力。
(二)反智主义泯灭独立思考
反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又称作反智论,是一种存在于文化或思想中的态度,而不是一套思想理论。反智主义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于智性(intellect)、知识的反对或怀疑,认为智性或知识对于人生有害而无益;另一种则是对于知识分子的怀疑和鄙视。
很长一段时期,反智主义在中华大地上颇有市场,使得公民不以思考为荣,而以人云亦云为荣,视独立思考为异端,视争鸣观点为邪说,视存疑者为另类。这种不良传统正是传销组织所喜欢的民众基础。由于“读书无用论”的甚嚣尘上,一些人缺乏理性思考,跟风、随波逐流,不会从经济学、法学、数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视角审视传销现象,而是丧失基本的判断力。一些公务员、高校教师、大学生竟然相继成为传销的俘虏。
(三)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传销现象
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根据公安部数据披露,2013年电话诈骗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元,比2012年分别上升了77%和25%,而运营商在这个“诈骗蛋糕”中获得10%的利益,银行则在这个蛋糕中获得3%的利益。“世人熙熙皆为利来”,其批评矛头直指运营商、银行等“帮凶”。同理,传销之所以在个别地方大行其道,与当地政府各部门的消极打击是分不开的。“打传会影响当地经济”、“打传会减少外来人口”、“打传会减少外来资金”、“打传会减少外来租户”、“打传会减少外来消费”、“打传会分散警力”、“打传会影响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破案力量”、“打传吃力不讨好”、“打传得不偿失”……这些导致各种短视的观点一直存在,各种立足局部经济利益的主张一直存在。这些价值选择拖了“打传”工作的后腿。
(四)设下骗局劳民伤财误人韶光
传销耽误了大学生少则半年,多则数年的青春,大好时光付之东流。在历尽艰辛解救受害者之后,政府、警方、高校、家属、热心人士诧异地发现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并不感激,并不领情。“洗脑”之后的偏见,荒废学业之后的茫然,脱离“组织”之后的归属感丧失,等等,这些都阻碍着学生回归校园,重续学业。
青年是民族的脊梁,教育是立德树人的基础。笃信不劳而获,身无一技之长,丧失受教育权,过早踏入社会,只能毁掉青年一代,使国家发展失去可持续性,让个人成为社会的负担。
三、反传规范性文件简介
2004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这是我国较早的地方性法规。之后,不少省市也出台了类似文件。《禁止传销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由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云高法发[2006]5号)。该规范性文件对云南省的反传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一个新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属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司法解释。endprint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文件是我国“打传”工作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部行政法规。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二)……;(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理论上讲,应当有参与传销但尚未达到“三级、三十人”犯罪标准的大学生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大量事例。但是,2005年8月《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针对传销的行政处罚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给予。因陷入传销而被行政处罚的大学生事例不多,由此决定了被高校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更少。
四、对策及教育途径
(一)正面教育
《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高校正面教育的内容。
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在道德修养教学方面,高校应当从“杀熟”、“坑害下家”的角度讲授传销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危害;在法律基础教学方面,高校应当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其衍生犯罪作为教学重点,避免大学生由“受害者”转化为“害人者”。
高校的学工干部要提醒大学生——因参与传销而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受损,不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保护,还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高校学工干部还要与时俱进,讲清传销的变种、变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传销已经从过去几十人同居一套房子、吃大锅饭、上大课的模式逐渐演变成:三五个人一起居住、时聚时分、上小课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加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荒唐的是,在传销组织“讲师”们的口中,大学人文景观竟然与传销挂上了钩。
根据执法部门“打传”动态,高校可以在《形势与政策》课中及时穿插反传销的内容,还可以开发《择业风险与传销防范》、《诚信教育与传销骗局》等新课,先把这些新课作为选修课,成熟之后,逐渐过渡为必修课。
(二)反面教育
除了正面宣传教育外,也可以充分利用“反面教材”增强大学生对传销的“免疫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联系实际,我们可以分析以下两个真实的事例。
杨某某,男,汉族,云南人,1983年出生,2003年9月考入某学院2003级12分队法律事务专业学习。2005年初,与“笔友”相约旅游,被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与学院失去联系,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通知家长到校办理了退学手续。该生数月后回到家乡。
杨某,男,彝族,云南人,1986年出生,于2008年9月考入某学院30分队涉毒人员矫治专业学习。该生曾介入一场群体纠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次。2011年5~6月,在实习期间,该生接受朋友邀请,到陕西省西安市后陷入传销组织的控制,一个月后返回。由于耽误了英语补考,未能按时获得毕业证。
个别大学生因误入传销陷阱而在数周甚至数月内没有到校,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可以要求学生退学。但是,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教育主管机关理应进行研讨并制定出相关的规定。
(三)防传教育离不开互联网
当代,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教科书以外的知识、借鉴他人经验、增加交往机会等。我们不能因为传销活动充斥网络就限制学生的上网行为。在信息时代,因噎废食,远离互联网是不可取的做法。在信息的海洋中辨别有用信息,过滤无用信息,抵制有害信息,是当代人的基本功。增长知识、增加阅历、培养质疑权威的习惯,这一切都离不开网络。全国的高校,师生都要做好准备,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反过来,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积极培养学生对传销的“免疫力”。比如“反传销咨询救助网”(http://www.fcxxh.org/)就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网站。教师和学生干部可以将这类网站介绍给学生,同时宣讲其中少量经典案例,增加大学生对传销的感性认识。
当前,一些关于反传销的电影、电视剧、报告文学、教材明显落后于传销发展的实际。从互联网我们可以知道,传销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传销组织蛊惑青少年“会摇微信就能月入百万”;过去的传销受骗者,摇身一变成为黑旅行社、黑中介、黑导游,针对新人的“一日游”,打着观光、看房等名义给新人洗脑;合法直销企业收编传销组织为己所用,传销组织也顺势披上合法外衣开辟新的生存空间。侦查及收集证据的难度变大,犯罪分子愈来愈狡猾,反侦查手段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的传销主犯害怕被指控其他罪名而重判,往往主动承认组织领导传销罪,可见“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难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再比如,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旗号,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产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
总之,打击防范传销,将会取得很多成果,比如维护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维护金融秩序、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消除不安定隐患、保护个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家庭和谐等。不过,维护青年的受教育权应当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从概率上说,受教育程度高的年轻人比受教育程度低的年轻人更容易成长、更容易就业、更容易在经济上自立,也更容易成功。从全民族素质提高的视角来看,尽最大努力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显得更加重要。抵制传销,能让年轻人心无旁骛地学习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维习惯,顺利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1]周勇.高校反传销预防预警机制刍议[J].当代教育论坛,2013,5(257):77-82.
[2]池毓江.基于“传销”的判断力教育探析[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