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限定
2015-12-09葛耘娜
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限定
葛耘娜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100024]
关键词:孟德斯鸠;英国政制;政治自由;安全感;自由意志
收稿日期:2015-06-23
作者简介:葛耘娜,女,法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B56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5)06-0052-06
摘要:孟德斯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将自由与安全联系起来,并且推崇直接以政治自由为目标的英国政制,而被奉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家。不过,从他对英国政制的观察来看,英国式自由本身所包含的缺陷和危险恰恰源于对“政治自由”的误解,而让自由走向了极端。在孟德斯鸠看来,一方面,政治自由既区别于自然状态下的独立,也区别于随社会而产生的权力。另一方面,政治自由虽然接近哲学上的自由意志,然而却同自由意志保持根本的界限,它并不等同于自由地行使个人意志。政治自由必须通过服从已有的法律来获得,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且是历史性的。
一、从英国政制出发的政治自由
对自由的定义,以及对英国体制的推崇,经常是将孟德斯鸠的思想贴上自由主义标签的重要依据,而且这种说法往往也认为孟德斯鸠将英国体制视为诠释和捍卫政治自由的标杆。①比如潘戈(Thomas Pangle)认为孟德斯鸠将个体安全视为最高价值,崇尚英国的制度和风尚,为商业辩护,当然,潘戈认为《论法的精神》的价值远远超越了孟德斯鸠所展示的关于一种自由的共和主义原则的范围,而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困境的最深刻渊源。参见Thomas Pangle, 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the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p160, 217. 另外,如马南(Pierre Manent)则指出孟德斯鸠的政治目的从根本上说与霍布斯、洛克的计划并无二致,只不过是实现的手段,以及描述的语言迥异而已。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越能保障安全,这一制度越可取。参见Pierre Manent,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Liberalism, tans. Rebecca Balinski,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53-54.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观点有据可循,英国体制下的自由的确是孟德斯鸠探讨政治自由的重要部分;而且,从章节的安排上看,他对政治自由的讨论似乎也是“英格兰政制”这一重要部分的前奏——“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XI-5),第155页。本文所引用《论法的精神》中的内容,译文主要依据《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部分译文依据全集(Montesquieu, uvresComplètes, Roger Caillois (éd), Paris, Gallimard, 1949-1951)有所改动,以下不一一注明。从《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的标题可以发现,考察“在政治自由与体制关系中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是这章的出发点,然而,孟德斯鸠却在“英格兰政制”一节结束之处对英国人是否享有自由不置可否。③“探究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这不是我的事情。”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XI-6),第165页。此外,如果仔细阅读“英格兰政制”一节,我们会发现作者大量地使用了“如果”、“应该”这样的句式,这显然拉开了论述与英国现实之间的距离。由此,我们不免对英国政制下的自由是否足以诠释孟德斯鸠所说的“政治自由”产生怀疑。
孟德斯鸠承认英国人通过法律确立了自由,这种自由的首要内涵是安全,通过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来获得。之所以说英国的体制是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的,是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1](P158)孟德斯鸠认为英国通过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实现了这一点,同时解决了古代民主制由人民直接议事带来的困境。但是,他并不认为政制上的安排可以一劳永逸地保障公民的自由,他在第十二卷的开头区分了法律上的自由与事实上的自由,因此,人们往往会遇到两种情况: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并不自由,或者公民是自由的,但政制却不是自由的。而在“英格兰政制”的结尾,孟德斯鸠将英国式的自由称为“极端的自由”,认为它会使那些只享有适中自由的人感到抑郁。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第十九卷第二十七章,孟德斯鸠具体描述了这种抑郁。在英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意志,可以充分显示他们的独立性,相应地,各种欲念在那里也不受约束,仇恨、羡慕、嫉妒、发财致富和出人头地的热情都毫无保留地展现出来。同时,那些独立自主的人往往随心所欲、反复无常,也会经常更换派系,人民为自己的处境感到不安,即使在最安全的时候也感到身处险境,总要时刻提防着。正如马南的分析,英国政体的主要动力在于它对“恶”缺乏耐心。以英国为代表的现代自由并不是受“善”或“至善”的吸引所驱动的,它背后的动力来自人们对“恶”的恐惧,无论此种恶是真的,还是想象出来的。*Pierre Manent, The City of Man, p.47. 孟德斯鸠相关的论述有:“英国的气候让英国人获得了某种不耐烦的脾气,……这种性格,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非常适合破坏僭政的计划。”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XIV-13),第238页。这种“警惕”使人们时刻注意权力是否被滥用,这种警惕与防范是自身安全的保障,然而,由此要付出的代价是公民不得不时时刻刻处于惶恐之中,换言之,安全是由安全感的丧失换来的。
按照孟德斯鸠的定义,政治自由是由安全构成的,或者是由自认为享有安全的观念所构成。[1](P187)政治自由不仅包含安全本身,而且还包含心理上的安全感。英国式自由的吊诡之处在于:在一个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的国家里,公民却无法获得内心的安宁,人们必须牺牲安全感来保障安全。孟德斯鸠很大程度上是在这个意义上将其称为“极端的自由”。
就政治自由而言,安全感的重要性甚至更为显著。在《随想录》一书中,孟德斯鸠曾不止一次用渔网的比喻来解释“政治自由”:在一个治理良好的政府下,人民处于法律之下,尽管像鱼身处渔网之中,却相信自己是自由的。[4](P1430-1431)这意味着鱼并没感到渔网的存在,虽然在有渔网的大海中生活,但是它们仍然感到自己可以来去自由,不受束缚。没有了安全感的状况是什么呢?就仿佛鱼从一开始就感受到了渔网的存在,专制政府便是将渔网收得太紧,让人轻易就体会到了束缚。就英国政制下的人而言,虽然渔网并不紧,但是人们时刻对于束缚保持警惕,这种恐惧感一方面引起人们的不安,而另一方面恰恰防范了可能收紧的束缚和奴役。
在一个号称最自由的国家里,却是人人自危,随时要为陷入暴政统治而担心,孟德斯鸠虽没有明言,但是英国捍卫自由的这种机制似乎与原本是专制主义原则的恐惧有某种相似性。从另一个角度看似乎也会发现类似的推论:在三种政体类型对应的政府原则或者内在驱动力中,英国政府的动力显然不可能是德性,因为孟德斯鸠在第三卷第三章中提到,英国革命后建立民主政治的努力之所以失败,正是由于举事之人毫无德性可言;而荣誉的基础是等级制,在取消了等级制的英国,也不可能以荣誉为原则。既然排除了这两个原则,那么剩下的恰恰是专制主义政府的原则——恐惧。正如Rahe所分析的那样,与古代共和制相比,孟德斯鸠更关注英国这种并非以德性为原则的“现代共和制”,而孟德斯鸠对英国政体缺陷的认识恰恰揭示出了现代共和制与专制主义之间存在着隐秘的相同之处,因此,这种现代的共和制仍然很脆弱,很容易转化为专制主义。*参见Paul A. Rahe, “Forms of Government: Structure, Principle, Object, and Aim”, in David W. Carrithers, Michael A. Mosher, and Paul A. Rahe (ed.),Montesquieu’s Science of Politics: Essays on The Spirit of Laws, pp.69-108;以及Paul A. Rahe, Montesquieu and the Logic of Liberty: War, Religion, Commerce, Climate, Terrain, Technology, Uneasiness of Mind, the Spirit of Political Vigilance, an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Modern Republic . pp.80-88.
二、独立、权力与自由
那么,为什么直接以自由为目标的英国政制却容易走向自由的反面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先梳理一下孟德斯鸠对自由的界定和辨析。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自由”的概念并没有在第一章讨论自然状态时被提及,孟德斯鸠对自由问题的讨论是伴随对英国政体的论述展开的。这或许是因为孟德斯鸠严格区分了自然状态中的“独立”和社会形成后的“自由”。*Sharon Krause认为在孟德斯鸠那里,独立和自由不仅是不同的,而且是对立的。参见Sharon Krause, “Two concept of liberty in Montesquieu”, in Perspectives on Political Science, Spring (2005), V34, No.2, p.89.独立不能等同于自由,那些在自然状态下孤独的自然人并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他们只有进入社会才开始获得自由——“人类为了生活在政治法之下,而放弃了他们天然的‘独立’。”[2](XXVI-15,P211)这意味着自由本身一定是包含了某种社会关系,如果没有了这些社会关系,或者说回到自然状态,自由也就随之消失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驳斥了霍布斯。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并不是霍布斯笔下充满权力欲望的存在,这些独立的个体非常软弱和胆小,因此,一个人并不向另一个人施展他的权力。因而,在孟德斯鸠看来,霍布斯那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应该是社会建立之后的事情,根本不是什么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才是战争状态的开始,而人与人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双重的战争状态促使人们要确立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安全。不过,人进入社会之后虽然也开启了战争状态,但是法律的确立和对法律的服从又会让人们结束战争状态,获得安全,于是才获得了自由,这是一种政治的自由。
进一步讲,孟德斯鸠认为并不是先有了权力欲,再有权力,而是有了权力之后才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权力欲。权力只有在社会建立起来之后才出现,在只是由一些独立个人构成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权力欲,人们都感觉到自己的软弱,因而彼此惧怕,但是并不想去互相攻击,因此,孟德斯鸠指出自然法的第一条应该是“和平”。自然状态下的和平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独立来保证的,而社会中的和平则是以自由为前提。
显然,自由与权力都是在社会之后出现的,不过,孟德斯鸠强调拥有自由并不等同于拥有权力,他认为那些鼓吹民主政体的人误把“人民的自由”当作“人民的权力”,这是对“自由”认识不清的结果。[1](XI-2,P154)换言之,自由不是毫无障碍地施展自己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地行事。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独立与自由之间的区别,自由并不是单单取决于个人的意志,自由本身蕴含了与他人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政治自由的内核。
在这个意义上,专制君主虽然可以任性而为,但却并没有政治自由。因为在没有法律的社会,就意味着战争状态还没有结束,即使是最有权力的人,他仍然是不安全的,因此他也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奴役是双向的,正如《波斯人信札》中的故事,虽然主人公郁斯贝克是他的阉奴和妻妾的主人,但是帝王般的权力并没有带给他任何安全感,反而使他一直被不安所折磨,担心阉奴渎职,担心妻妾背叛。相应地,“那些‘阉人’、‘释放奴’和‘奴隶’因为亲手处理所有的事务,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与一个有自由身份的人相比,处境又是何其相似。”[1](XV-13,P251)由此,在民主制中,如果每个人都只是听从自己的意志,那么人民就与聚合在一起的奴隶没有什么区别,政府不过是一种“民主的专制主义”。[3](P76)
自由不等同于获得权力,拥有权力也不意味着拥有自由。格拉古兄弟剥夺了元老院的司法权,元老院就不能再抵抗人民了。他们误将权力当作自由,为了支持公民所谓的自由,而摧毁了制度;但是前者也随着后者一起消失了。[1](PXI-18,P183)孟德斯鸠要证明的是自由的真正基础在于遵守法律: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并不是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而只是不被强迫去做一个人不应该想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去做所有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那些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有可以做同样事情的权利。”[1](PXI-3,P154)
生活于法律之下,受法律保护,并遵守法律,才能称得上自由。因此,孟德斯鸠提到在君主和君主之间是没有自由可言的,因为国际法的性质与民法完全不同,国际政治中并无自由,因为不存在有效的法律作为保障。确切地说,生活在一个国家的民法之中才称得上拥有政治自由。[2](PXXVI-20,P217)
三、政治自由与自由意志的关联与界限
生活在民法之下的人,正如渔网比喻中游弋于大海里的渔网中的鱼,如果法律适当,人们并不会有压迫感,不会感到法律的存在,这时的政治自由便更加接近纯粹的自由,孟德斯鸠在《随想录》中解释了二者的关系:
“纯粹的自由,与其说是一种公民的状态(un état civil),不如说是一种哲学的状态。尽管如此,还是有特别好的和特别差的政府,甚至有一种制度,它离我们所拥有的关于自由的那种哲学观念越远,就越不完善。一位古人曾经把法律类比为窗纱,能阻断苍蝇,却被鸟儿撞断。我呢,将好的法律比作大渔网,鱼在其中被逮到,但是它们仍然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而坏的法律是渔网拽得太紧,以至于首先它们就感到被抓了。”[4](P1430)
虽然政治自由接近纯粹自由,但是二者的区别却是根本性的。拥有政治自由仅仅是感觉好像没有渔网存在,但并不是真的没有渔网,渔网既是对鱼的约束,也是鱼的安全保障。纯粹的自由,或者说哲学上的自由实际上指的是自由意志,或者至少人们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自由则是享有安全,或自认为享有安全。《波斯人信札》中那个著名的穴居人部族的故事很好地说明了这两种自由的区别。特洛格洛迪特人(Troglodytes)在摆脱了政府的束缚之后并没有过上幸福的生活,他们每个人只关注自己的利益,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结果是所有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他们险些被自己的凶恶和自私毁灭。[5](第11封信,P17-19)不受约束的自我意志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只会带来全面的灾难,没有谁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意志。
特洛格洛迪特人在由于放任自私而造成的灾难过后,留下了正直、高尚的两个家族,依靠德性,也为了共同的利益,人们重新联合起来,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随着人口增多,他们认为应该重新选出一个国王来,于是邀请被认为是最公正的那个人来做他们的国王,但是这个老人却不愿意接受王冠,他认为他的同胞是感到德性成为了负担,才需要一个国王,以服从法律来代替那些要求更高的习俗。如果他们既不遵守以道德为基础的习俗,也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么他们就会重蹈祖先的覆辙。[5](第12-14封信,P20-24)孟德斯鸠用这个寓言故事解释了人为何最后一定会走向国家,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引用了格拉维纳(Gravina)的观点:“没有政府,一个社会是无法存续的”,这就说明了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是所有个别力量(les forces particulière)的集合,这就是所谓的国家(lÉTAT POLITIQUE),这个被集合起来的总力量(la force général)被放到一个人或者多个人手上,于是就有了政府;而只有在意志聚合起来时个别的力量才能汇集起来,意志的集合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lÉTAT CIVIL)。[1](I-3,P6)人们必须以某些共同的东西为前提,才能将杂乱多样的个别意志变为一股力量。这个共同的东西是支配着所有人的法,是人类普遍的理性,而各个民族和地方的法,是人类理性与特殊条件的结合。人们服从万民法,不过是对人类普遍理性的服从,而服从民法,则是对特定条件下特定民族的理性的服从。然而,只有自由不再等同于自由意志时,才能保证人们的服从仍然是自由的,服从并非是受其他意志的支配,服从法律只是服从了某种共同的理性,相应地,法律是对人之自由的保护,而不是束缚。
与哲学上的自由相比,政治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这种相对性更多地体现在实体法上,由于它是人类理性对个别情况的运用,每个民族的法律都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性的。对法国或者整个欧洲而言,自由的范围随时间而逐步扩展,并不存在关于自由的一劳永逸式的契约。在孟德斯鸠的历史观中,日耳曼的自由是缓慢地扩展到自由人当中去的。这是他与布兰维里耶的根本区别。他并不主张因为法国贵族的自由来源于法兰克人的征服就应该由贵族血统的继承者一直统治下去。[6](P166)他对这段历史的阐述也是按照自由扩展的线索展开的。在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后,国王赋予领主的采地和官职最初都只有一年的期限,领主通过贿赂得以延续自己的采地和官职。到布伦荷时代,贵族经过反抗进一步扩展了权利,此时,国王世袭,而宫相则由贵族选举产生。宫相从国王任命转变为选举产生之后,重要的官职可以维持终生,采地能够世袭,自由人通过将自由土地转化为采地也获得了与采地相对应的特权。而从卡佩王朝开始,“人民获得了从国王的家族中选举国王的权利”,当然,这只是一种排除法式的选举。之后,随着封建制的衰落,全国性的司法体系开始逐步建立,决斗裁判被废除,人们可以通过控诉领主法庭裁判不公的方式进行上诉,不仅自由人获得了这样的权利,而且后来贱民(les vilains)也可以像自由人一样提起上诉。[2](PXXXI-17,P445;XXVIII-31,P299)这便是孟德斯鸠所描述的政治自由在历史中缓缓展开的图景,也是他所谓“宽和政府”逐渐形成的过程。
此外,在孟德斯鸠看来,个体的自由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牺牲一个人的自由而保障全体的自由。他列举了英国的剥夺财产和公民权法案(les bills appeléd’atteindre)、雅典针对某一个人的法,以及罗马的特许法(des privilèges)。他在此处反驳了西塞罗,西塞罗认为法律应该为所有人制定,而不该制定针对个人的法律,但是孟德斯鸠指出:“那些自古以来最自由的一些民族的做法让我相信:有一些情况下,应该暂时在自由的上面盖上面纱,正如人们以此遮盖神像那样”。[1](PXII-19,P304)*这一章的出现看起来有些突兀,但是从前后文来看,似乎仍然在讨论舆论自由的问题。前面的章节围绕大逆罪(le crime de lèse-majesté)的定罪展开,讨论了对言辞、文字定罪需谨慎的问题。孟德斯鸠在前文中反对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的因言获罪,并且强调要防范诬告和刑罚的宽严失当,在这一章则表示如果出现真正危及所有人的自由(颠覆政权)的情况出现,则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制定针对这个人的法律并剥夺其自由,以此挽救共同体中其他人的自由。
阿伦特敏锐地指出,孟德斯鸠虽然有时将自由等同于安全,但是他对政治的本质做出了与霍布斯或斯宾诺莎截然不同的、更高的评价。虽然在孟德斯鸠看来,安全依然是政府的第一要务,但并不像霍布斯笔下的、个人避免“暴死”的安全,而是“允许整个社会的生命过程不受干扰地发展的安全”。阿伦特所针对的是现代世界在定义政治自由时一种潜在的脱离政治的自由的倾向,她认为孟德斯鸠不仅深刻地抓住了这个问题,而且试图恢复政治自由的应有之意,因为他深刻地意识到基督教的自由概念和哲学家的自由概念对政治目的来说都是不够的。哲学所要求的自由不过是意志的运用,与环境条件和意志所设定目标的达成无关,而政治自由的重点在“能够”(pouvoir)上。“对孟德斯鸠和对古代人来说都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一个行为人缺乏去做的能力就不再能被称为是自由的了,不管他的失败是由外在环境还是内在条件引起的”。[7](P142,153)政治范畴中的自由,是与行动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环境联系在一起的。
哲学上的自由不需要“渔网”,但是政治自由必然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的,如果脱离了“渔网”,反而是危险的。英国政制下的自由所潜藏的危险正是由于它的“过犹不及”,这种自由更加接近自然状态下的独立,所有人都担心“渔网”的束缚,随时担忧权力被滥用。于是,孟德斯鸠指出这个国家的人之间更像是同盟者,而不是同胞。英国的自由是由某种“不确定性”来保障的,由于人们不断地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追随或更换党派,舆论宣传又是党派斗争的重要手段,结果就可能是人们被五花八门的舆论宣传所左右,被各种谎言所遮蔽:“在一个极其专断的君主国中,历史学家背叛真相,因为他们没有自由说出真相:在那些极端自由的国家,历史学家背叛真相的原因在自由本身,自由总是产生分裂,而每个人都变成了所属派系偏见的奴隶,就如同作专制君主的奴隶一样。”[1](PXIX-27,P329)显然,在这里,孟德斯鸠已经非常准确地预见到了现代民主社会舆论自由所面临的基本困境。
一个宽和的政府必然要在某种程度上接近纯粹的自由,接近是指能够让身处其中的人民虽然在法律的约束之内,却感觉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没有感到被强迫、被压制。但是,政治自由并不等同于自由意志,不能脱离已有的习俗和法律。孟德斯鸠提出可以保障政治自由的“宽和政府”来自于日耳曼的森林,为了寻找宽和政府的起源,他将自己抛入“晦暗朦胧的迷宫”中,去探究法国封建制度形成的历史。正因为如此,他始终奉劝立法者要审慎、节制:
“主政之人不应该满脑子他国的教条,这点很重要;外国的教条并不比他们自己已经确立的那些更合适:此外,人们与其法律和习惯不可思议地连系在一起,这些法律和习俗带来了每个民族的幸福;正如所有国家的历史学家所见,改变法律和习俗而不遭受巨大打击、不血流成河的,是极为罕见的。”[2](PXXVI-23,P219-220)
孟德斯鸠的确在英国看到了一种新的自由,这对于欧洲正在寻找出路的其他君主国来说,不失为一种可能的选择。他像欣赏英国的商业和宗教一样,欣赏它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创新,然而,作为一个研究者,他正视这种只有安全而缺乏安全感的自由所具有的缺陷和危险。对于孟德斯鸠来说,要在法国确立政治自由,绝不是简单地复制英国的体制,否则,他就既不必区分政治自由与哲学上的自由意志,更没有必要以“法的精神”作为他这本长篇巨著的主题了。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Anne M. Cohler. Montesquieus 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the Spirit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4]Montesquieu.MesPensées(1798-1801). dansuvresComplètes.
[5]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M].罗大冈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
[7]汉娜·阿伦特.何为自由?[A].过去与未来之间[C].王寅丽,张立立译.南京:译文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雨桃
Montesquieu’s definition of political liberty
GE Yun-na
Montesquieu was regarded as a liberal thinker largely because he connected liberty to security and admired English institutions aiming squarely at political liberty. However, he held that the defect and risk of English liberty rooted exactly in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political liberty”, thus going to extremes. For Montesquieu, political liberty was different from both independence in the state of nature and society-induced power on one hand; it kept its solid boundaries and was quite different from free will, though it stood quite close to the latter in the sense of philosophy on the other. Furthermore, political liberty had to be obtained through its subjection to the existing laws, so that it was conditional, relative and histor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