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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深挖余罪机制的几点思考

2015-12-08朱永磊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预审公安机关民警

朱永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关于我国深挖余罪机制的几点思考

朱永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深挖余罪机制是侦查机关运用已有的侦查资源,切实有效深挖犯罪线索、查破积案和隐案,扩大战果的一种具体的工作方式,它对有效发挥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职能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深挖余罪机制,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给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希望对公安实战部门有所帮助。

深挖余罪;机制;侦查;审讯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同时也是经济结构调整期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激化,各种利益团体相互碰撞,引发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了很多的犯罪。另外,随着社会发展,专业化和智能化犯罪、共同犯罪、流窜犯罪、惯犯、累犯等日益增多,而公安机关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除恶务尽,这就客观上造成很多犯罪分子身上存在余罪可挖而且其本身也是一个小型犯罪信息库,进而为深挖犯罪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此外,深挖余罪对于破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加强深挖犯罪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一、我国深挖余罪的状况

一直以来,深挖余罪是预审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深受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2002年公安部专门为此发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规则》,对深挖犯罪指明了方向、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此外,深挖犯罪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早在1997年刑侦体制改革之前,全国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通过深挖犯罪所破获的案件数量可以占到全部案件破案数量的一半左右。2003年,通过全国看守所的深挖,共破获刑事案件九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万多人,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68%和47%。2005年至2006年,深挖犯罪工作更是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全国公安机关通过深挖工作,促使在押人员交代余罪近20万余起,检举揭发犯罪线索20余万条,抓获犯罪嫌疑人近万名,有的公安机关通过深挖犯罪破获的案件占同期当地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20%左右.

虽然过去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近年来深挖余罪已经整体处于弱化的趋势。而且,深挖余罪没有形成一个健全和常态化的机制,一个地区不同领导、不同时间对深挖犯罪重视程度不同,不同地区对深挖犯罪重视程度更不一样,这就形成了可挖可不挖、不知怎么挖、挖与不挖差不多的局面。鉴于此,侦查机关,急需建立健全深挖犯罪机制,以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其功效。

二、我国深挖余罪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深挖余罪队伍。

深挖犯罪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深挖人员具备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知识,还要求深挖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讯问策略。另外,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这也侧面反映出深挖犯罪的难度。所以,这要求侦查人员要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目前,由于我国警力比较少,案件又比较多,对现发生的案件已经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对犯罪人员的余罪问题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总体而言,我国预审队伍学历普遍较低,相关文化知识储备不足,并且由于工作繁忙,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也比较少,这就造成预审人员文化素质比较低。从另个方面来说,深挖犯罪不仅包括前期办理案件时深挖,更重要要做好犯罪分子在监所的后续深挖,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专门队伍统一负责二者,预审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后者,而是由监所人员把深挖获取的线索交给刑侦预审部门进行处理,这就增加了中间环节,不利于协调、反馈。所以,专门深挖犯罪队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深挖余罪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协调交流机制不健全。

这里所说的协调交流机制主要指监所与刑侦预审部门之间沟通反馈。监所是各类犯罪线索的聚集地,是深挖犯罪重要的“信息源”和“资料库”,是侦查破案的第二现场,同时,深挖犯罪也是监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所以,监所民警能在被羁押人员身上发掘出很多犯罪信息,这些犯罪需要刑侦预审部门去查证是否属实。然而,实际工作中,这些重要的的犯罪信息往往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原因就是监所与刑侦部门之间交流和反馈没有一个健全的机制。经常存在,监所民警送往侦查部门的犯罪线索很大一部分是石沉大海,有去无回;侦查部门需要的重要线索,监所没有能够及时提供;两个部门之间出现的分歧和扯皮难以的到有效的协调解决。这就阻碍了犯罪信息的传递共享,弱化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功能,不利于深挖犯罪的有效展开。

(三)激励惩罚机制不完善。

奖励和惩罚是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手段,它能调动每位深挖人员的积极性,所以,深挖余罪工作要想取得更佳的效果,必须要利用好这个控制手段。可惜的是,我们现在并没有利用好这个手段,各个地区公安机关虽然制订了一些不同程度奖励惩罚措施,但这些要么流于表面,徒有形势、要么程度不够,分量太轻。这让民警们感到挖与不挖一个样,甚至深挖不如不挖好,一些为此付出很多的民警获得很少的奖赏,甚至可能被领导批评为抓不住工作重点、一些害怕辛苦没有积极深挖的民警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吃大锅饭,赏罚不明的情况严重挫伤了深挖民警的积极性,导致丧失了深挖犯罪斗争中的主动权。

(四)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指对深挖人员办案的保障以及对被挖犯罪人员的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在深挖犯罪保障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领导对正办的案件比较重视,经常忽略深挖的犯罪,致使在深挖犯罪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很少,并且时常对深挖出的成果不置可否,这严重削弱了深挖民警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深挖工作的进行。另外,我们为了让犯罪者更多坦白和交代所犯罪行,往往给予其一些政策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很难得到兑现,这不利于犯罪者坦白和交代,使我们很难在他们身上再挖出有价值的线索。所以,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迫在眉睫。

三、建立健全深挖余罪机制的举措

(一)建立专门的深挖余罪队伍。

做好深挖犯罪工作,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必须建立一支

素质过硬的专门队伍。虽然我们现在有预审人员负责深挖余罪工作,但这只能算作讯问中的一个环节,只是他们的“副业”,所以,建立专门负责深挖余罪的队伍、把“副业”变成“主业”十分必要。我们可以在刑警大队下设深挖余罪中队,在刑警支队下设深挖余罪大队,在刑警总队下设深挖余罪办公室,成员有预审民警和监所民警组成,专门负责深挖余罪工作,并且,我们必须大力提高这支专门队伍的“软实力”,从公安民警中选拔能力强、业务精、学历高的人才,让他们进入深挖余罪队伍,另外,注重这支队伍的学习,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唯有如此,才能满足深挖余罪工作的需要。

(二)健全协调交流机制。

深挖余罪不止是刑侦预审部门的工作,监所在这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各有优势,若把二者割裂开来,则深挖效果将会大大折扣,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监所与刑侦部门之间的联系,把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我们要充分利用监所人员与预审人员组成的专门队伍,要以他们为依托,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反馈及资源共享平台,我们可以把监所通过日常管教、狱侦以及刑侦部门通过侦查、讯问等获得的犯罪线索放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资源共享,这样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不畅、反馈不及时问题就解决了,更重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协调交流机制也因此水到渠成了。

(三)完善激励惩罚机制。

为了保证深挖人员能够更好的工作,我们不仅要做到赏罚分明,同时要注重其“质”和“量”,而且还要把“赏”和“罚”常态化、机制化。鉴于此,首先我们要制定出具体的任务指标,并将其量化,作为考核每位深挖人员标准和依据,而且,我们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谁深挖,谁负责,这些是赏罚分明的“质”。其次,我们要赏罚得当,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让它确实能够激励和惩戒每位深挖人员,我们不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嘉奖,还把深挖成绩与个人升职挂钩,这是赏罚分明的“量”。这样赏罚有质有量,其威力就会无穷,同时,每隔一段时期,对深挖人员进行考核,该奖赏的奖,该罚的罚,让赏罚机制运行起来。

(四)加强深挖余罪的保障机制。

良好的保障对深挖余罪工作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深挖余罪工作保障机制的建设,多筹保障措施。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民警深挖工作的保障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者的承诺兑现保障。前者是指给予深挖人员深切的精神鼓励、合理升职奖励以及充足的办案经费,让他们减少顾虑、放开手脚,积极有效的进行工作;后者是指对犯罪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其他承诺,在他们坦白交代出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达到我们的要求后,我们应当依法律法规进行兑现,以激励他们积极与我们配合,坦白交代更多的线索。

[1]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许昆,李灼华主编:《侦查前沿》,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3]谢鹏主编:《刑事案件预审工作规范化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D926.3

A

1671-864X(2015)11-0073-02

朱永磊(1992-),男,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硕士在读,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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