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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研究

2015-12-08董明英付正

人间 2015年31期
关键词:巨灾制度农业

董明英 付正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河北省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研究

董明英 付正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我省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建立良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越来越迫在眉睫。本文根据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在分析各种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提出建议。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的定义。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使得农业巨灾风险无法通过简单的农业保险加以分散,农业风险是系统性风险,它在一个较为广泛的区域内存在。换句话说,农业风险的风险单位与一般风险的风险单位不同,它的风险单位很大,往往涉及较为宽广的地域和人群,如一次干旱或是洪涝灾害往往影响到数县乃至数省,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所以学术界从未停止过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但国内外至今对巨灾风险的定义还没有统一。标准普尔(1999)定义巨灾为一个或一系列相关风险事件导致保险损失超过5000万美元的灾害,造成这一损失的风险被认为是巨灾风险。美国保险服务局(ISO)认为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元,并同时对大范围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造成影响的灾害即为巨灾,而此种风险被称为巨灾风险。还有学者将巨灾风险定义为超过保险公司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农业巨灾风险(庹国柱,2010)是指由极端气候事件造成农业种植业产生巨大损失的事件。极端事件定义为低概率和严重的、剧烈的的事件,同时引起极端的结果。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农业风险不同,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损失,指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往往导致大范围的农田损失、牲畜死亡,灾害可能涉及到数县乃至数省的农户。二是概率低,指巨灾风险虽然会导致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但是巨灾发生的概率却是很低的,属于小概率事件,具有突发性。三是具有群发性,指气候变化影响农业巨灾的发生。使得灾害容易积累和交替发展,在某一地区或时间集中爆发。

二、我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不仅农业产量巨大,关键是农村人口占比较大,这就使得一旦发生农业巨灾,我省的受灾人数巨大,农村经济基础本就薄弱,抵抗巨灾损失的能力不足,所以在我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更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在当前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下,我省应积极构建自己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与京津地区实现对接。

此外,当前宏观政策环境为发展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良好外部条件。2014年新国十条的颁布拉开了保险业新发展的大门,推动了巨灾风险制度的建立。新国十条强调建立巨灾救助保险机制,政府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巨灾的有效保障模式。同时新国十条起到了推动三农保险发展的作用,其指出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几种制度

(一)增加风险单位,扩大承保范围。一方面,在尽可能大的区域内推行农业保险以增加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在空间上尽可能的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持续开展农业保险,在时间上尽可能的分散风险。这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增加风险单位并不是容易,且无法避免参保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将会进一步的影响农民的投保热情,使得这种方法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低风险者的投保成本,刺激其购买农业保险,从而达到增加风险单位分散风险的目的。

(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基金可以由政府财政拨款、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农业保费收入、从资本市场筹资等方式解决。由于县级财政较为薄弱,且农业巨灾影响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所以准备基金的建立可以考虑建立为二级,即省市两级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同时为对接多家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留下接口。

(三)试验和发展指数化保险。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是由农业风险的相关性造成的,一般保险产品要求风险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两个风险单位之间的损失不具相关性,所以传统的农业保险无法抵御农业巨灾风险。而指数保险则要求损失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所以,当农户的农业产量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时,即一场巨灾可以导致数以万计的农户农业产量降低,此时,指数保险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往往和天气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可以尝试发展天气指数保险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四、我省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议

(一)尽可能的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我省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和范围。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可以刺激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降低逆向选择,增加农业风险单位。同时,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的范围,刺激农户为多种农作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空间上增加农业风险单位。

(二)积极构建省市两级的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为应对农业巨灾风险,我省应积极推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由省财政、市财政挑头,提供一定量的政府财政预算,在我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计提一定比例的农业保费收入,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地方债或是地方政府担保保险公司发债等形式筹集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三)尝试发展天气指数保险。

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的发生往往和天气有较为直接的关系,通过分析过往年份天气变化情况和灾害发生情况之间的相关性,由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尝试设计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合同,针对我省的天气情况设计费率,提供保险支持。

[1]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J].保险研究,2010,(9).

[2]庹国柱,赵乐,朱俊生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毋育生,卢万美,赵心宇.建立内蒙古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6).

注:本文系2014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课题:“河北省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Q073)”的研究成果。

F842.6

:A

:1671-864X(2015)11-0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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