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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检察监督

2015-12-08闫保勇张雷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矫正检察检察机关

闫保勇 张雷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检察监督

闫保勇 张雷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本文从社区矫正的概念出发,分析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探讨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运行缺陷,并就改进建议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社区矫正制度;检察监督;改进建议

在世界刑事法律注重保障人权的新形势下,刑罚执行不断趋向于轻刑化、文明化、社会化和非监禁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也是顺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更体现了刑事法律的保障人权原则。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法修正案(八)》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相对于监禁矫正的行刑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社区矫正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裁决,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实行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进而,通过社区矫正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目的。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

针对社区矫正我国采取“先实践后立法”的方针,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法律对社区矫正进行具体的、确定的规范,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参与及行使何种权能,缺少立法定位。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执行是符合宪法精神和顺应国际潮流的。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的监所检察部门,其主要的工作任务便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所检察部门职能广泛,在我国实行社区矫正之前,检察机关对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监督权能,是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实施监督,即监外执行检察。现在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后,监督工作更应该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运行缺陷

第一,检察监督的立法不健全,缺乏明确具体的检察权。我国现行有关检察机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法规大多都是宏观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规定。缺乏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导致社区矫正很难融入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中,导致司法过程中主体不明,各个部门相互推诿,执法不到位。这样以来,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有哪些应尽义务和监督权,通过何种途径对何对象行使权力以及矫正对象如何行使权利救济也都缺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一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局面,难免会出现一些消极等待,制约着检察监督的效果。

第二,事后监督,措施乏力,手段单一,监督缺乏刚性。目前我国的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多采取事后监督,对社区矫正前的监督不管不问,使得社区矫正监督难以依点进行。同时,这方面的监督财政投入少,监督装备难以有保障,监督方法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大多采用检察建议、通知书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单一的批评教育管理。然而这些措施缺乏强制力,使得监督刚性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监督职能部门人员不足,缺少与执法、司法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在基层人数多,分布广,而基层监所检察部门却是长期人员不足,呈现老龄化,加之工作量的大增,队伍建设缓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软件问题,使得监所科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力不从心,难以发挥监督的工作职能。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更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参与。但因制度的缺失,基层公检法部门缺乏相应的参与配合机制,出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其主要作用,其他机关相互推诿,很少参与并将问题推向检察机关使得其陷入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不能进一步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完善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立法,明确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权,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从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义务,细分检察监督权的内容,合理设定合理的、可行的检察监督执行方式。为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系统的法律保障。二是,从国家层面,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步伐,形成以刑事部门法为基础,行政部门法为补充,《社区矫正法》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问责制度,进而,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完善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确保监督信息全面具体,避免工作上的推诿扯皮,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高效、顺利、健康的开展。

其次,加强监所科的队伍建设,增强社区矫正监督力量,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执法力度。一方面,科学设计监所监察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建设相关硬件措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减小执法阻力。另一方面,加强监督队伍的新增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性、科学性和知识性,以适应新的工作内容,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科学执法。

最后,完善执法人员的问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的监督效果。依法处罚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触犯刑法的职务犯罪行为,要立案侦查,坚决打击。防止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重新犯罪。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整肃队伍,为监督注入强制力,从而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使得矫正对象早日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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