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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5-12-08张文杰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影楼陈女士知情权

张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昌平 102249)

论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昌平 10224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并逐渐成为一焦点问题。本文将对当前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策略,以供参考。

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案例

西安的陈女士在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时,因放映之前耗费了很长的时间播放片头广告而感到非常的气愤,随后便将电影发行方与电影院一同告上了法庭;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影院退还陈女士电影票款35元。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0年7月22日,陈女士在西安保利博纳影城观看11时55分的影片《唐山大地震》,但届时影城并未如约播放电影《唐山大地震》,而是先播放了很长的一段植入性广告。2010年10月9日,陈女士因不满影城放映广告的行为而将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版权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回电影票所花费的金额35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被告电影城在提供影片放映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对其实施履行义务;据国家广电总部2004年颁发的关于贴片广告管理文件之精神,明确规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版权方的同意随意植入贴片广告。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退还原告陈女士35元,但对陈女士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当前存在的消费者知情权侵权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实际中我们却看到很多形式的侵权案件,总结之,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老道一边带着王祥去了古玩市场里各家大老板的店铺拜码头,一边给他讲解古玩市场里的一些小知识。比如古玩市场里的叶总从来不卖古董,但是无论权势还是资产都在这个圈子里首屈一指。比如专营古钱币的钱总身家百万,也是古董市场里的狠角色。不过据说钱总之前是千万富翁,就是踏入了古玩界,才把自己变成了百万富翁。再比如古玩界有“鬼打眼”一说,指的是“古玩界不打假”的行规。买卖了“打眼”货不但赔钱,还要丢人现眼。所以一旦“打眼”,发觉后事主会赶紧把事压下来,不再跟人提,否则被同行当笑料说出去,自己在这行就不好混了。这次,老道正是准备利用这一点去牟利,骗完人再让他吃个哑巴亏,有苦说不出。

(一)没有向消费者尽到全面告知的义务。

根据现地背景中裸露石块光谱反射曲线,采用计算机全光谱配色,配制出高仿真岩石涂料。用于仿石制作时表面喷涂。模拟周围背景裸露山石的光学特征。制作过程中添加微胶囊相变材料和无机泡沫吸波材料,最终制作出的仿石器材如图11所示。

消费者张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某婚纱影楼拍写真照片,影楼的服务员热情地为其推荐了一款1888元的方案,并带其参观了影楼中的上千套各式各样的婚纱礼服。张某感到非常满意,随即交付定金并签下了订单,并在订单中注明了影楼将为其提供8套精品礼服。2011年7月2日,张某与朋友相伴前去影楼试装,接待她的服务员告知其上次看到的那些婚纱中实际上只有十几套是订单上确定的“精品礼服系列”,而其它的几套婚纱均是VIP会员礼服,如果想选择这些礼服,则每套要加收100元使用费。至此,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上当,于是要求影楼退还定金,随后遭到拒绝;张某将影楼告上了法庭。针对该案件而言,影楼未向消费者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这与商家在其所做的活动中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情况相类似,客观上来说它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件。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先后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从实践来看略嫌不够。基于此,应当进一步加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加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并从法律上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的民事制度,比如无过错责任制度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而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甚至还为消费者专门设立了各种保护协会,落实情况也非常的好。反观国内情况,虽然也有消费者保护机构,但都是由政府机构组织开展,并且也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实际上并没有一个代表政府专门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机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难以真正落实的,要知道一部法律制度真正落实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存在的价值。基于此,还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配合使用。

据调查显示,商品信息不完全告知是当前很多经销商惯用的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手段和方式,尤其是在商品实际交易过程中,经销商经常会通过大肆地宣传其所售商品、所提供的服务之优点,但对于其所售的商品自身存在的缺陷及各种安全隐患一字不提;即便是有消费者询问到该商品的缺陷时,其回答往往含糊其辞,故意找别的由头来引开话题。这种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安全隐患。

三、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策略

(三)向消费者告知信息不完全。

(一)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一般大多在节假日、换季时节等,或者主动打折以低于商品正常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使顾客觉得并获得实惠。比如特价区、节假日优惠等。

(二)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机构。

所谓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并向消费者传达虚假的信息,这也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对于此类的侵权行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便是医药品和保健品销售,在这些领域中的很多产品,其功能宣传与价格信息都存在着一定虚假成分。比如,某商场为处理其库存尾货,对羽绒服等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其制作的宣传广告中称,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为促销期,在该期间购买指定商品可享受买100送50的优惠服务(其中所赠送的50元是代金券)。

母爱是细腻的、无微不至的,而父爱则是严肃的、刚强的,他们总是看起来沉默无语,没有安慰,亦没有鼓励,其实这并不代表他们不爱自己的孩子,父爱同母爱是一样伟大的,只是父亲表达爱的方式不同而已。相比于言语,他们更喜欢默默付出。

虽然产业链金融中潜在的风险整体较少,但是财务公司依然不能忽略风险的预警与控制,但是现阶段财务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整体不够理想。由于财务公司自身与商业银行存在差距,所以财务公司的资金规模、金融产品种类以及金融功能等方面都相对不如商业银行,整体表现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其次,财务公司在识别与处理风险方面的效率还有所不足,很多时候在风险爆发后才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理,将会对企业集团和上下游企业的运营都造成影响。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要充分发挥相关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和曝光,给经销商一种比较强大的舆论威慑力。同时还可以推行举报有奖制度,即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地参与到市场监督活动中来,对于发现的侵权问题,及时地予以曝光,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商品来一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洗礼。

四、结语

总而言之,知情权所体现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强调的是对处于法律关系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追求实质自由与平等的当代法律精神,因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1]王天晓.国际经济法和中国反倾销浪潮[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3 (06).

[2]郭眉扬.论扩大对外开放与发展对外贸易的几个问题[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04).

[3]任金玲.世界各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调查频繁之原因分析[J].平原大学学报,2007(04).

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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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0-0064-01

张文杰,男,汉,籍贯:广东深圳,学历:本科,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专业: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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