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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需合理配置

2015-12-07范勇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14期
关键词:无害化畜禽防疫

文│范勇(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需合理配置

文│范勇(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的高度关注,各地普遍开始建设和酝酿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这是一件事关动物防疫、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的大事、好事。然而,有的地方由于缺乏深入调查论证,场址规划、布局不够科学合理,处理工艺技术不够先进,配套建设未能同步跟进;加之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等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规范,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和隐患,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快研究解决。

一、问题分析

1.缺乏统一规划。未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将来的运转,简单地按照行政区域建设处理场,建成后生产量没有保障,设备闲置、浪费,不可持续发展。

2.处理场选址不科学。如某市今年刚刚建成投产的处理场位于城市近郊,紧邻建设中的城市主通道和某生态科技园,且周边不到500米还有2个养猪场。不论是从防疫还是从公共卫生安全角度看,都存在极大隐患。

3.生产工艺落后。废气、废水不能完全达标排放,自动化程度不高,废弃物不能实现有效综合利用。

4.收集、转运体系未配套建设。受资金等因素限制,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未同步建设,处理场建成后,生产原料(畜禽尸体)没有保障,不能及时、充分发挥作用。

5.相关监管法规不配套。2013年,农业部印发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无害化处理的定义及几种处理方法的工艺技术等进行了规范,但对处理场建设、验收标准,处理场日常生产、防疫、监管要求,病死畜禽转运工作中的防疫、检疫要求和监管办法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规定,有些现行的相关规定还与正在推进的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存在矛盾和冲突。

6.财政支持、保障力度不够。

处理场建成后,如何保证其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条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转也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

二、建议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根据养殖业生产规模、总量,区域交通情况,地方财政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科学合理规划处理场建设数量、规模、地点。生猪调出大县(市)等养殖业发达地区可考虑单独建设处理场,并辐射周边地区;养殖规模、总量较小的县(市)可不必建设处理场,只需建设收集、转运体系,依托邻近县(市)的处理场解决无害化处理问题。应尽可能避免小而全的建设,力求实现最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应。

2.深入论证,科学选址。建设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投资达千万元级别,选址必须慎重。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处理场选址要事先与规划、建设等部门联系、咨询,考虑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建设布局等,与城区保持一定距离,给城市发展预留必要空间,最好建在城市下风向。

(2)有良好的防疫条件。处理场不能靠近主要交通道路,水源地,养殖场,畜禽交易场所,动物诊疗、隔离、屠宰加工场所及人口稠密区域等。

3.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认真考察,货比三家,选择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工艺技术,最好采用化制法和高温生物降解法。好的方法和工艺虽然一次性投入较大,但环保卫生、效果可靠,且废弃物能再生利用,综合效益好,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4.统筹规划建设收集、转运体系。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是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建设处理场的同时必须规划建设收集、转运体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处理场建成能正常生产。要坚持政府主导、同步建设,乡镇管理,公益服务的原则,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转,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转运,降低病死畜禽停留时间,减少传播动物疫病和污染环境的风险。

5.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是近年来开展的新工作,是新兴的特种行业,没有现成的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现阶段对其监管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但其事关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安全,必须加强管理。目前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1)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验收和生产规范。建设规范要综合考虑处理场建设规模、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防疫设施和条件要求、环保和卫生要求等。验收规范应包括验收的组织、验收专家的组成、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等。生产规范要包括生产过程中的防疫、消毒、人员防护、环境保护等安全和环保措施。

(2)制定日常监管制度和办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高,必须加强日常管理。要明确动物卫生、防疫和环保等方面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要求和监管责任,确保卫生、防疫和环境安全,防患于未然。

(3)明确转运单位或个人资质、转运环节等方面的要求。如承担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特别是跨县(市)境转运的单位和人员有无资质和条件要求,暂存设施建设有无规范和标准,转运车辆除了密封要求外还有无其他要求(如必须为专用车辆,应该有醒目标识),如何规范病死畜禽收集、转运行为,如何对转运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管,监管责任主体分别是谁,相关部门如何分工协作等,亟须国家主管部门从顶层设计上尽快予以明确。

(4)明确收集、转运病死畜禽防疫、检疫等要求。目前,农业部对畜禽调运有一套完整的检疫程序和规范,畜禽必须经检疫合格方能出证允许调运。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特别是跨县(市)境转运适不适用检疫规定,如不适用有无其他特定要求,如何防止疫情传播;按照过去相关规定,病死畜禽是禁止移动的,必须就地处理,这与现阶段推行的无害化集中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些都需要农业部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办法,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6.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处理体系正常运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公益性强、投资大,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积极性。政府除了出台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上来,还必须拿出真金白银予以支持。要整合畜牧业投入项目和资金、优化结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这类事关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防疫安全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力度。在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和运转上,地方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要将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认真研究、总结、推广利用保险等社会化运营方式,全方位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作用,把无害化处理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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