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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

2015-12-07辽信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15期
关键词:职权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辽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问答

文/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由2002年12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68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等内容。第二章设立,共10条,包括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等内容。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共8条,包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共7条,包括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等内容。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共5条,包括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制度等内容。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共5条,包括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第七章扶持与奖励,共9条,包括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等内容。第八章变更与终止,共8条,包括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的规定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十章附则,共4条,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问: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问:设立民办学校的资格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问: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如何设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问: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问:民办学校校长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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