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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

2015-12-07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3期
关键词:朝贡西南地区土司

武 巍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 咸阳 712082)

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

武 巍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 咸阳 712082)

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土司制度的渊源、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具体情况及土司朝贡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明代西南土司朝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明代;土司;朝贡

一、土司制度的渊源

(一)明代之前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统治方式,其区别与对汉族地区施政方式。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羁縻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沿袭,如南朝时期的刘宋政权就曾于边区设置左郡左县及僚郡俚郡,以此来治理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隋统一全国之后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委任当地头人担任地方长官。时至唐代,源于两汉的羁縻制度演变成为羁縻府州县制度。土司制度的真正建立是在元代。元代在西南地区设置土司作为元代治理西南地区的基础,为此元中央政府对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措施,为后来治理西南地区提供了借鉴。

(二)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

明代在继承元代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善,并将土司制度发展至顶峰。明代土司制度对于土司的职衔、隶属关系及信物,土官的来源,土官的承袭方法,土官的升迁途径与办法,土官的惩处与奖励,土司地区贡赋制度及军役的征调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中央政府规定地方土司有定期向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义务,朝贡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土司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制度

远在秦汉时期周边少数民族就向中央政府进行了朝贡,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朝贡制度逐步得以完善,唐宋时期朝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时至明代,朝贡制度作为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明中央政府对朝贡的物品、贡期、入贡人数、回赐及处罚制度都有详细的规定。

(一)朝贡的类型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进行朝贡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行朝贡、请职朝贡、世袭朝贡及谢恩朝贡等。

1.例行朝贡

例行朝贡,是指土司定期向明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类型;明政府规定:“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由此可见明廷对于西南地区土司的例行朝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土司都需派人携带各地土特产,根据朝廷的规定在期限之内进行朝贡,以示对中央政府的臣属。

2.请职朝贡

此类型的朝贡主要见于元末明初时期,因元明政权交替,原接受元中央政府册封的土司为继续保持其在当地的统治地位,往往派出朝贡者,表示归附明廷,要求进行册封。明朝采取“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的政策,对西南地区的土司进行安排。通过这样的方式,大批西南地区有声望势力的地方部族首领被委任为当地的治理者,其地被纳入明中央政府的版图之中,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世袭朝贡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实行的是世袭制,但新旧土司权力的交接必须得到明中央政府的认可,明廷规定“世袭必奉朝命,虽在万里之外,皆赴阙授职。”明中央政府规定,新旧土司交接,必须携带大量文书对其进行勘验,以此证明承袭的合法性。但不同时期明廷对于世袭朝贡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4.谢罪谢恩朝贡

谢罪朝贡,西南土司有时违反封建法治,但又惧怕中央政府加以罪责,遂派人入朝进贡,以示谢罪。如“永乐二十年十二月,云南麓川宣慰使司任发遣使奉表贡方物,’谢兴兵侵南甸州之罪’。”

谢恩朝贡,土司在接受朝廷的封赏之后,进京进行朝贡,以示对皇帝的感谢。“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车里军民宣慰使刀暹答以赐诰命,遣其弟刀吾等贡方物谢恩。”

(二)朝贡的具体规定

1.贡物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物品为各地方物。《明会典》载,全国贡物主要有“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蚺蛇胆、金银器皿、青红宝石、玉石、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同时由于各地物产的不同,明廷对于各地进贡的方物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洪武十六年寻甸土官贡物中有虎皮毡衫,于沽益州土官安索贡品中有罗罗刀甲……”。

各地除进贡方物之外,另外一种重要的进贡物品便是战马。明代将战略重心放在北部,与北方的鞑靼、瓦剌长期进行征战,这也就断绝了北方易马的途径。内地环境不适宜大规模养马,且马匹质量不如周边少数民族所产,因此西南地区成为明廷战马的主要来源。内地与西南地区的马匹交易古已有之,两宋时期政府就曾于西南地区设置大量易马机构,时至明代,战马的需求进一步促进明廷与西南地区土司的关系进一步发展,西南土司也常以马匹作为方物进行朝贡。

2.贡期

明代对于土司朝贡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明史》载:“乌撒、乌蒙、东川、镇雄四军民府,三年一入贡,以为常。”明廷对西南土司的入贡期限一般定为三年,除特殊规定者按照年例朝贡,其他基本都遵守上述规定。

3.入贡人数

中央政府关于朝贡的人数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史料的记载,明廷对于各地朝贡人数有着不同的规定。明初,朝廷对于各地朝贡人数并未出台限制的规定,以至于各地土司争相朝贡,动辄数百上千人进京朝贡,给中央政府带来极大的财政负担,因此明廷对于各地朝贡人数进行了明文规定。“洪武十六年二月,乌撒、乌蒙、东川、芒部诸部百二十人入朝”,嘉靖年间湖广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由此可见,明政府对入贡人数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回赐

土司对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同时,中央政府为笼络土司之心,对土司也大加封赏。明廷规定:入朝进贡者“三品四品人钞百十锭、锦一缎,苎丝三表里,五品钞有二十锭,苎丝三表里,六品七品钞九十锭,苎丝二表里,八品九品钞八十锭,苎丝一表里,未入流钞八十锭,苎丝一表里。”明廷对恭顺的土司,给予丰厚的赏赐。《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洪武年间,奢香率所属来朝,“帝悦,赐香锦绮、珠翠、如意冠、金环、袭衣”。明中央政府不惜重金回赐来贡土司,对其加以笼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治者的意图。

5.违例的惩处

除对按例进贡的土司进行赏赐之外,明对于不按期纳贡、贡品数量不及规定的土司也有惩处的规定。明代对于西南土司的惩戒制度主要包括半赏、停赏和问罪。关于半赏的规定有如下记载:“凡到京后期,减半给赏。”史载:“容美宣抚贡马及香,礼部以香不及数,马多道毙,又无文验,命予半赏。”同样是容美宣抚司在成化五年因进贡方物不及数“恐使者侵盗,宜停其赏,仍移知所司。”(1)关于对西南土司惩戒的最为严重的追责即是问罪,明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一般采取大加封赏的政策,鲜有对西南土司进行问罪之事。往往都是土司自知有罪于圣上,而主动向皇帝认罪,皇帝一般以宽宏大量之心态予以免罪,双方贡赐如旧。

三、土司朝贡产生的影响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对中央政府的朝贡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政治方面,明代西南地区土司对中央政府进行朝贡,是臣属于中央的表现,加强了明王朝对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明继承前代特别是元代对西南地区治理的经验,在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以少数民族部族首领担任土官,对部族进行治理,并向中央进行朝贡,以示其对中央的臣属关系。

经济方面,朝贡使西南地区土司将地方土特产带入中原地区,而中央将诸如货币、丝织品、先进的生产工具等物品赏给土司,土司将这些物品带回西南地区。土司朝贡除带有进贡物品之外,还带有进行交易的商品,他们将这些地方土特产带入内地与内地商人进行贸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少数民族同胞发展商业的水平,有助于其经济的全面发展。

交通方面,西南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形地貌,该地区的交通发展相对落后,区域内部及与其他地区的交通联系条件较差。朝贡制度的发展,使得这一地区的交通状况得以改善。明中央政府为保证朝贡道路的畅通,对这一地区的道路进行了修缮,保证朝贡的正常进行。为保证朝贡队伍的正常行进,在道路沿线设置了大量的驿站,为朝贡队伍提供食宿及所需的运输工具。

社会生活方面,伴随着朝贡队伍的到来,大量产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品进入到内地,丰富了内地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内地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产品进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丰富了少数民族同胞的生活。朝贡队伍沿途对汉族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所接触,这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2]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朝贡评述[J].思想战线,1993(1).

[3]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J].昆明师范学院学报,1983(2).

武巍(1989-),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2013级专门史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青藏历史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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