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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推荐性标准执行难

2015-12-06鲁建国

家电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行业标准

再谈推荐性标准执行难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家电行业已经进入成熟期,但目前业内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要执行的讨论确仍旧十分热烈,这不是成熟行业的表现。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我国相关法律和标准已经有了答案。多数发达国家产品标准也均为推荐性,但企业都能够在产品上明示执行标准编号或粘贴按某个标准要求获得的认证标志,以向消费者展示其产品质量水平。问题的提出只是一些企业为自己产品不达标进行的狡辩而已,但这也着实蒙蔽了一些执法人员和媒体记者。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进入质量经济时代,把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时代特征的高度前所未有。标准的主要功能是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目前,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电器安全、卫生安全和能效标准等属于强制性标准,使用性能和方法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另外,《标准化法》还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应当具备相应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这就是说企业应在包装箱上和使用说明中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安全应标注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号,使用性能也应标明企业自愿执行的标准编号,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所以说,一些企业以没有标准或是推荐性标准为由而逃避监督检查实属违法行为。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其产品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主要体现。自觉主动提高产品质量应表现为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应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欺骗消费者,利用媒体或消费者不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而欺骗公众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因此,产品制造企业以及经营者应抛弃投机心理,主动展示执行标准编号,以及质量水平,这将是赢得客户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执行,法律和国家标准已经给予了明确答复,不应成为讨论的焦点。市场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将不能明示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产品拒之门外,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没有执行标准编号的产品,从而倒逼企业明示执行标准编号,让推荐性标准是否应该执行的讨论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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