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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民众失范行为类型的初步分析

2015-12-06刘晶晶宁宝坤曲国胜

中国应急救援 2015年4期
关键词:灾害民众研究

◎ 刘晶晶 宁宝坤 曲国胜

地震灾害民众失范行为类型的初步分析

◎ 刘晶晶 宁宝坤 曲国胜

本文以国内外社会民众失范行为研究为基础,结合地震灾害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收集本世纪来13次国内外重大震害及社会影响的震例资料。根据各类统计数据,梳理震后民众失范行为,分析行为的特点及规律,总结出震后民众失范行为的不当避难行为与损他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并根据行为的特点或目的,提出损他行为的5种类型。着重分析了当前国内震后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实施失范行为这一趋势。结尾本文结合国际上通用民众失范行为的处置举措,以及国内的政府治理手段,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震后民众失范行为的防控与处置对策。

地震灾害 失范行为 特点 类型

引言

地震灾害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之一,同时也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可能诱发一系列的群体性、或极端性的民众失范行为。造成地震灾害救援与灾区恢复重建受阻,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加剧政府治理与职能部门监管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和谐稳定。如2011年日本3.11地震海啸,福岛核电站核泄漏引发中国国内多地出现抢盐恐慌,极大扰乱了食用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事态发生到平息短短三天内,全国整个抢购保供应成本达数千万元(2012年4月20日焦点访谈),对企业、行业以及政府带来巨大损失。且整个事态的发展速度、传播范围与影响程度前所未有,令人骇然。

上述震例虽是个案,但国内外震后类似的失范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呈现出低年龄、高频率、强影响;以及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追溯性差的特点,足见其危险性与危害性之大,因此开展民众失范行为的基础性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研究可以了解其行为特点与类型,掌握诱发因素及发展规律,制定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与方案,做到及早防范与科学应对双保险。本文就失范行为特点与类型展开论述。

1、国内外研究综述

“失范”这一概念最早由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他认为“失范”即为“缺少规范”或“现行规范的终止”,是一种对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制度化程度差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陈程,2002)。他认为工业化大发展所引起的高度分工,破坏了以社会团结为基础的传统,使得社会行动得不到调整,社会异常现象就得以产生,导致失范(田丰,2010)。我国对于“失范”的概念主要是继承了国外的理论。对于失范行为,则普遍认为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杨振福,1995)。

失范行为又被称为异常行为,或越轨行为、离轨行为、反常行为、偏差行为等。迪尔凯姆把失范行为,分为创造性行为和犯罪性行为。默顿并提出四种失范行为类型即为革新、形式主义、遁世主义及造反(杨振福,2000)。于此同时前苏联以及学界多数学者则将失范行为分为消极行为与非消极行为两类。

我国对于失范行为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失范行为研究的活跃期,涌现出大批专家与学者。杨振福将失范行为划分为犯罪、违法行为、违章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四大类。宋超英等把失范行为划分为:推动社会运行的积极行为、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消极行为,对社会无益无害的中性行为(宋超英等,1991)。刘献君和谢圣明将失范行为划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杨振福,2000)。吴铎将失范行为划分为违俗行为、违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吴铎,1992)。张萍根据严重程度把失范行为划分为:手段方式失范、遵从和决定依据失范、根本目标取向失范三个层次(张萍,1993)。进入21世纪后失范行为研究从微观的个人或群体行为方面,逐步向宏观的社会性失范研究过渡。主要以新时代或国家转型期的社会失范为大方向,着眼于社会政治与经济、社会制度与机制、社会道德与文化、社会规则与秩序等多个方面失范的研究与探讨。

国内对于地震灾害失范行为的研究具有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唐山地震的总结与反思期间,也是地震社会学起步,失范行为或异常行为概念引入期。地震学者在攻克地震预报难题过程中,不断涉及虚报、谣传和误传等社会问题,同时开展了防灾对策研究,以及群测群防等社会实践,在此过程中社会学研究方法不断渗透(邹其嘉等,1989),出现了灾时人的心理行为研究、灾时利他行为研究、恐震心理研究、震后越轨行为研究等等。但在该阶段主要研究是以人们的心理行为或灾时需求变化,来解析人们的行为,进行失范行为的诱因、特点,以及与灾害之间的关系分析,并没有针对失范行为类型进行探讨。第二个时期,是2000年至汶川地震前,在此期间围绕防震减灾三大体系的确立,研究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涌现,郭强在原有灾害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社会性行为”和“非社会性行为”,以及“适应性行为”和“不适应性行为”两大标准,并提出了8种个人失范行为类型,即一般避难行为、领袖型行为、利他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惊逃行为、自私行为、越轨行为和“木鸡”行为(郭强,2000),且上述结论一度成为学界主流。与此同时随着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不同形式的失范行为激增且通过新闻媒体大量曝光,因此对于失范行为的分类也迅速成为了学界研究的重点。该时期即为第三时期,也是失范行为理论检验与再发展时期,主要成果是对郭强8种失范行为类型进行的改进。如赵骏舒以汶川地震受灾者为例,将8种失范行为简化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和地震受灾者的个体异常行为两种类型。缪世岭在郭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主义行为和集体主义行为,同时将灾时个人主义行为划分出有效避难行为、舍己救人行为、领导型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惊逃行为、“木鸡”行为共6类。

上述前人的各种研究均是基于灾时直接受灾民众在自救互救,或逃生过程中的失范行为进行论述,总体属于个人或小范围的行为失范。本文是在此研究基础上,以个人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失范,以及影响方面加以重点研究。

2、地震灾害失范行为典型类型分析

2.1 地震灾害民众失范行为的特点

由于地震灾害的突发性与破坏性,造成短时间内大量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带来民众强烈的心里创伤或心里波动。面对灾难,多数民众选择了理智的积极的行为去面对,参与或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或立即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但是仍有部分民众采取了不恰当的、错误的,甚至是冲突性的失范行为应对灾害,造成个人或社会的不良影响。这些失范行为是在地震灾害这一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与一般意义上的失范行为存在一定差距,具有其自身特点。

2.1.1 失范行为的区域性特点

地震发生的区域根据宏观灾情,一般可分为极灾区、重灾区、轻灾区、过渡区与非灾区,且由重到轻区域面积逐渐增大,如图1(王子平等,1989)。而失范行为数量与程度也根据区域从内向外,呈现出数量由多到少,程度由重到轻的趋势。极重灾区的民众受震害影响最为严重,经历自身致伤致残,或大量亲人丧生与财产损毁,身心受到重创,情绪极不稳定,自身易感到消极无用,或厌世愤世等,且对于各种生存需求、救援需求也是最迫切的。于此同时极重灾区的灾情整体局势难以快速估计,救援难度也是最大的,社会分工与秩序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民众造成强大压力,因此这个区域内的民众灾时灾后极易出现失范行为,且易形成连带效应,演化成高频、多方式、极端的现象,形成失范行为的极重灾区。对于震害相对较轻的轻灾区与过渡区,由于距发震位置较远,破坏程度较低,虽有所伤亡损失,但仍有大量人员能够幸免,因此能够抱有较为积极的心态,可投入到救灾,或安置重建工作中,失范行为可为偶发现象,或针对某一特定原因的失范行为。对于非灾区的民众,自身并未受到震害影响,没有出现因灾害形成的压力。但由于对地震各类信息的猎奇心理,或因掌握信息的不完整,可能出现臆造现象。部分人还可能抱有制造新闻,博人眼球等目的,恶意制造虚假震害灾害信息。因此在这个区域的整体民众失范行为较少,主要以散布谣言或误传为主。

2.1.2 失范行为的犯罪性特点

图1 地震灾区受灾程度分布示意图

震后原有的个人家庭结构遭到破坏,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分工、社会财富等社会环境出现变化,生存需求、救援需求、信仰需求进一步扩大,导致人们的心理和情绪出现强烈扰动,道德与法律约束可能出现缺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失范行为也由一般的自私行为或道德缺失行为,演变成激进的、极端的失范行为,甚至出现在日常不可能形成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如盗窃、抢劫、诈骗、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哄抢物资、克扣救援物资等等。如唐山地震后,一度出现 “抢劫风潮”,查获被哄抢的物资包括粮食67万余斤,衣服6.7万余件,布匹14.6万尺,手表1149块,干贝5180斤,现金近1.7万元。抓获的“犯罪分子”共计1800余人。汶川地震后都江堰被称为“中国暴力城市之首”(杨永娇,2009)。于此同时由于灾区救援任务繁重、民众防范意识差、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强、治安人员强烈不足等因素,犯罪手法更加隐蔽,不易察觉,以及追溯性差等。并且有些民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命保住更重要等想法,造成报警率低的现象,更加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1.3 灾害程度与失范行为种类、数量的正比关系

查阅大量资料可以看到,在国内外历次大震大灾后,都是失范行为猛增的时期,而且失范方式多种多样。如唐山地震后,出现了包括市区及郊区大范围的抢劫行为,每天都出现洗劫废墟的现象,余震、水库决堤谣言也是不断出现。一些弱势群体如病人、孤儿等受到歧视、遗弃或争夺财产,同时还出现救灾物品的克扣哄抢等现象。汶川地震后,各类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发布,一些失范行为也是屡屡曝光,如“范跑跑”事件、莎朗斯通辱华事件、诈捐现象,假扮政府或公益组织人员,诈骗物资等等。又如海地地震,由于政府救灾不利,甚至因哄抢物资不均,出现大量私刑与枪杀现象,殴打焚烧致死率极高,太子港地区治安陷入极度混乱。以上震例均属于大震巨灾,人员死亡总数均在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以上。相比较一些大震小灾或小震轻灾,如鲁甸地震、智利地震(2012.2)、新西兰地震,整体失范行为数量极少,失范行为种类也较为单一,相对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小。

2.2 地震灾害民众失范行为类型

表1 2003-2014年部分震例的失范行为列表

郭强在本世纪初曾提出了针对失范行为的两大标准,与八大类型,其中对于八种类型的划分包括了一般避难行为、领袖型行为、利他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惊逃行为、自私行为、越轨行为和“木鸡”行为,纵观2003年至2014年间,13次国内外震例,如表1,可以看到在众多的失范行为中,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即不当避难失范行为及损他性失范行为。这两类的划分依据是行为的针对性或影响性。不当避难行为主要是整个灾害期内的逃生避险行为,或自救互救时的行为引发的失范。如前人提到的一般避难技术不当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惊逃行为、“木鸡”行为,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踩踏、自杀,或逃犯越狱等行为。这些行为是针对灾区民众自身的,主要危害自身安全,对他人危害或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较轻。而损他性行为,则属于恶劣的失范行为,是具有恶意的,有目的性的,针对他人的,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失范行为,部分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损他性失范行为,又根据其行为特点或目的,分为侵占财物、违规经营、散布或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以及侵害未成年及妇女合法权益,共五大类。每种类别具有相应的行为表现,如表2。这些行为大部分是损人利己行为,但也有少部分是无目的性的,或目的性不强的,或发泄情绪性的行为。但无一例外,这些行为对他人或社会构成了极坏的影响,一旦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3 我国灾害民众失范行为的新趋势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在继贴吧、QQ群、QQ空间之后,近年来又出现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共平台,同时伴随手机的网络化与智能化,信息传播与共享效率倍增。这些网络平台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负面影响。大量不实、片面、或虚假信息,甚至是各种谣言,在其中不断滋生和蔓延,各种不法分子更是看准了这个新手段,进行各类诈骗犯罪行为,给企业、行业和政府带来了极大困扰。央视焦点访谈多次针对网络谣言事件进行曝光,并呼吁人们不轻信、不传播。地震灾害这一突发性灾害,不仅对灾区内的人们造成影响,也引发了周边或其他地区民众的关注。很多别有用心的人,便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实施各类失范行为。震后各类信息满天飞,一个一手的爆炸性的消息或“内幕”,可能获得他人的极大关注,从而带来满足感。因此网络平台给这些人提供了施展失范行为新手段的机会,很多人开始捏造新闻,或张冠李戴歪曲事实,或者有人不做任何调查和分析,轻信信息的真实性而相互友情提示与转载,以讹传讹,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有些公众号以震后各类爆炸性新闻做幌子,实则在推送广告。如云南景谷地震有人在微博上散布地震死亡人数达1000人的谣言,引发公众恐慌,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质疑。又如尼泊尔地震中微信对于滞留旅客可免费乘机,引发民众的误解,为当地外交工作带来了困扰。

表2 损他性失范行为的类型及具体行为表现

实际上网络公共平台对震后各类灾情或失范行为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举报作用的,但是这些信息应该是真实客观的,是可追溯的,信息发布者也应该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和信息。一旦恶意中伤散布,或随意跟风传播,不仅极大分散了职能部门的注意力,耗费工作成本。严重的可能颠倒黑白,混淆视听,造成社会恐慌,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

3、失范行为的防范于处置对策

震后民众失范行为的防范与处置,是震后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当前失范行为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对于失范行为的一些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失范行为科学研究,调研各地震危险区内历史地震,特别是具有社会反响的震例,了解当地民众失范行为的特点和类型;开展各类民众失范行为发生发展的时间特性研究,结合地区特点,梳理出震后各类失范行为的时间规律;

2)各地震重点危险区可根据当地民众失范行为隐患类型,隐患区域,以及时间规律建立应急预案,并编写具体实施细则;

3)建立民众失范行为监测系统,配备监督员,对震后地区内重点部门、重点企业,或人口稠密区进行重点监测防御;

4)建立震后民众失范行为处罚的相关法律条例;

5)深入基层,开展地震逃生与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科普培训。建立基于厂区、社区等小范围的自救互救队伍,或互助小组,定期组织演练。

6)弘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做好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7)针对网络公共平台谣言、诈骗等新型失范行为,结合国际与国内当前做法,应采取高层出面声明、专家权威辟谣、贴近事件现场,第一时间行动,共四种处置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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