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经验及启示
2015-12-05洪河
洪河
国外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经验及启示
洪河
编者按:网络借贷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和融资的行为,属于新型民间借贷形式。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借助互联网络提供借贷交易的中介服务公司。近年来,网络借贷市场及其平台快速发展,但其风险控制明显滞后,风险案件频发,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急需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一、国外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经验
(一)国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交易模式
目前,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相对成熟,比如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Zopa于2005年创立,是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业务运营模式采用利率竞标的方式,即借款人在平台上输入需要借入的金额和愿意支付的最高利率,出借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对利率进行竞标,利率最低者中标。为了降低出借人风险,Zopa对交易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要求借款资金必须按月分期偿还,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等。Prosper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采用与Zopa相似的利率竞标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其只负责收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符合双方要求的进行撮合,不参与借贷交易活动。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是建立在朋友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借贷平台,不采用利率竞标方式,而是在贷款交易前对不同用户进行严格的信用等级评定,给每个信用等级规定固定利率和借款期限,比如对信用评级最高级的AA级客户实行7.5%的固定利率,对较低等级的如C、D、E、HR级客户实行10%以上的固定利率,而出借人通过浏览借款人的资料信息,结合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决定是否借款。
(二)国外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措施
国外网络借贷平台也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和事件频发的时期,为此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一是制定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比如美国涉及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法律有《真实借贷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银行机密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比如美国明确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包括期限、利率、借款人信用报告、贷款目的、工作状态和收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接受投诉,维护权益;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不公平、欺骗性和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三是建立以银行为中介的债权分销模式,通过合作银行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申请贷款被批准后,由合作银行拨款,并向网络借贷平台出售债权,网络借贷平台以该债权向真实出借人发行收益凭证,真实出借人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无担保债权人,而不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四是依靠征信系统。网络借贷平台从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所有信用记录,通过内部评分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级,依据信用评级确定利率和方式。五是设立准入门槛。2008 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提交注册申请,并确定了较高的注册资金起点,比如Lending Club的注册资金为400万美元。
(三)国外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效果
一是制止了无序发展状态。美国政府部门通过设立准入门槛,使众多网络借贷平台放弃或终止了经营,不仅促进了网络借贷平台规范有序发展,并且培育了以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代表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二是坏账损失较低。据统计,到2013年末,Prosper被归为拖欠或坏账的比例约为1.2%,Lending Club被归为拖欠或坏账的比例约为2%,贷款损失率较低。三是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定必须披露催收债务的目的,严格限制债务催收的时间和地点,禁止对消费者进行烦扰和虐待,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的陈述和手段,禁止对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或意图催收债款,通过对金融消费者全面和均衡的保护,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及风险表现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交易模式
2006年,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宜信网”成立,随后“拍拍贷”、“有利网”、“红岭创投”等相继成立,2011-2012年进入快速发展期,到2013年9月末,网络借贷平台超过了500家,借款对象主要是私营业主、自主创业者、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学生等,金额在0.3万-50万元,年利率在16%-26.24%,属于民间借贷。“宜信网”采取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即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后获得债权,然后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出借资金,与国外不同的是缺少银行中介环节。“拍拍贷”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在线撮合模式,即借款人将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预期年利率等信息在平台上发布,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最低者中标,除缺少信用评级环节和信息外,其余与Zopa经营模式相同。“有利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即网络借贷平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为出借人提供双重担保,从而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红岭创投”采取有本金保障无抵押模式,即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的本金提供保障承诺,从而将自身信用融入交易之中,承担出借人的坏账风险。
(二)我国网络借贷业务风险表现
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管理风险。目前市场上既存在风险管理严谨、流程规范透明的公司,也存在依靠交易、恶意欺诈的公司,比如“福翔创投”因为老板卷款潜逃,公司从开业到关闭不足3天。二是资金管理风险。由于一些银行不给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资金托管业务,个别网络借贷平台借机筹资自用,比如深圳“网赢天下”将资金投向了发起平台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存在非法集资嫌疑。三是借款人信用风险。一方面,目前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信用评级难以开展,尽职调查成本很高,信用贷款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尽管有户口认证、视频认证、手机实名认证等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但无法现场验证客户资料,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贷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国网络借贷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风险警示。2011年9月,中国银监会向银行业机构发布风险提示,提出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与网贷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防止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二是登记管理。网络借贷公司需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工信部门备案。三是行业管理。上海开始尝试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网贷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要求网贷会员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制定行业标准。
三、几点启示
(一)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地位
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不从法律上确定其合法地位,网络借贷平台就处于“灰色地带”,不仅其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而且不利于风险控制。从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看,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从网络借贷利率看,其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是由于其高风险所导致的,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地位,通过一系列规范化措施,降低其业务风险,能促进其利率合理回归。因此,要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法律规章,给予网络借贷合法地位。
(二)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首先是制定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指引,努力将其发展成合法规范的金融市场主体,消除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平台矛盾认识,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逐步进入集中的、公开的网络借贷平台。其次是明确监管标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提高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门槛,将恶意的、无实力的网络借贷平台拒之门外,为规范发展奠定基础;对于将自身信用融入交易的网络借贷平台,还要规定其杠杆比例,防止过高杠杆风险。第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共赢
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成熟的信用评级模型以及丰富的客户信息资料,这对网络借贷平台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以银行为中介的债权分销模式,将使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提升到更高水平。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成为发展潮流和前进方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功能拓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资金托管业务,不仅化解了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风险,也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经营利润。因此,要改变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切割措施,引导双方密切合作。
(四)加大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
国内外众多的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案例说明了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脆弱性,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要坚持全面性、均衡性。全面性就是将个人隐私、资金安全、人身权益、公平机遇等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为此需要加强网络金融消费者安全教育,升级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网络数据库及数据传输安全水平;将网络借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实行动态信用评级打分,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打击债务催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净化金融消费环境。均衡性就是对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借款人等实行综合一体化保护,为此需要强化监管措施,畅通投诉渠道,通过行业管理、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等机制,及时解决网络金融消费纠纷,实现网络金融消费保护法治化、规范化,促进网络金融消费公平正义。
栏目主持:薛谷香张奕邵庆义王梦琪
EXPERIENCES FROM RISK CONTROL OF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ANROAD AND ITS ENLIGHTE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