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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基层政工工作思考

2015-12-05陈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霍山公路分局安徽六安237200

决策与信息 2015年27期

陈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霍山公路分局 安徽六安 237200

曾多



公路行业基层政工工作思考

陈健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霍山公路分局 安徽六安 237200

[摘要]前不久,中央宣传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指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政治优势,才能保证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从而为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和保证。随着公路行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经营管理模式和内部结构日趋合理、完善和创新。这样便导致了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掌握新问题,解决新矛盾,迎接新的挑战,这是摆在各级政工队伍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因此,造就和培养一支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作风上务实和敢干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开拓创新型政工队伍迫在眉捷。

[关键词]公路行业;基层政工工作;分析与思考

一、政工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公路行业政工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大部分政工干部都能爱岗敬业,识大体、顾大局,有一种理解、包容、和衷共济,为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出力流汗,出谋献策的精神。但在政工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与时代发展步伐不合拍,不协调的问题。

1.队伍相对老年化

1.1是政工队伍年龄结构偏大。

1.2是后备力量不足。

2、思想稳定度不高,队伍活力不足:由于一些单位没有落实好政工干部的各种津贴,使政工干部在较长时间处在付出与所得两极的不协调,造成一些有专业背景,职业特长的政工人员,不愿意也不想从事政工工作,想方设法调离政工队伍。再者由于单位在机构重组、部门撤并中,政工部门往往成为先宰的“羔羊”,先行被精简掉,政工人员担心自己今后的去留,从而影响了其行为方式,以致政工人员犹心重重,情绪不稳,思想不定,心态复杂,没有自豪感。

3、政治意识弱化,敏锐感不高:一些政工人员缺乏政治敏锐感,平时少动脑筋,少想问题,分析能力、观察能力较差,思想没有与时俱进,没有及时掌握和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缺乏预见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工作效率低,方法单一,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4、政工干部素质相对不高:据了解,相当部分政工干部都是半路出家。理论知识不一,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政工人员虽然职称高,但能力低;学历高,但水平低。

5、环境影响政工干部的成长:政工干部往往被人瞧不起,视为弱势群体,所在的部门也被看作“边缘地带”。政工干部是个“苦差使”,大多费心,费神,费力,且大部分政工干部都是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的现象相当普遍。

6、工作作风飘浮:有些政工干部“三服务”思想不牢固,工作方法生硬,冷漠,不热情。有的弄虚作假,表里不一。有的性格急躁,办事不认真。有的放松自身要求,涉足一些不健康的消费场所。有的工作标准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开展多种活动,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有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全体职工。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把公路改革和发展推向前进的信心。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如何把思想政治工作这一生命线转变为公路行业发展的动力线;安全生产的放心线;职工队伍稳定的保障线;行业管理的效益线。这是摆在各级领导,尤其是政工队伍面前的新课题。

1、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夺取政权和执政的有力武器。经过近一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世界格局的变化,这一武器依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政治工作以从单纯地为执政党执政服务转变到既为执政党执政服务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从主要为政治服务转变到为经济和文化服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以此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要克服政工干部没有“出息”和“边缘人”的看法。进一步认识政工干部也是单位重要力量的组成部分,他们从事的工作也是单位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做思想政治工作,其实是为经济工作服务,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保驾”。政工干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辛勤耕耘,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的精神值得敬佩,他们是行业和单位里值得尊重的人。

4、在经济上,应本着与技术人员一样,一视同仁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妥善解决政工干部的津贴问题,奖金问题以及各种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政工干部才能把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把工作作为自己的事去做,单位的团队力量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

三、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政工人员的积极性

“重奖必有勇夫”。只要对政工人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和支持,生活上照顾,相信政工人员定会甩开膀子干革命,其工作热情定会迸发而出。

1、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用人制度是用来规范单位的用人行为的尺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的规章制度,自始至终都以制度的确定性来开展人才工作。要本着“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择优选升,赏罚分明”的原则,营造人才成长的良性环境。要敢于打破领导干部的终身制,实施人才兴企,人才兴路的发展战略。要坚持“任人为贤”,反对“任人为亲”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不拘一格用人才,以此作为激励导向,使政工干部付出的劳动能够得到合理的评价、回报,感到“不白干,有奔头”,让政工干部在政治上有荣誉、岗位上有地位、物质上有利益,形成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舆论环境。对勤于工作,业务熟悉,能力强,成绩突出的政工干部要关心他们,爱护他们,重用他们,保护他们。既要培养人才,又能留住人才。

2、对一些政工干部身在其位不谋其政,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想做,对本职工作不过问,且各级组织的活动无济于事。特别是有职称而又不参加政研活动的政工干部,应解聘,今后视工作情况再续聘。对作风飘浮,工作马虎,得过且过,见利就图,碰到困难躲着走,遇到问题绕着走,难办的事情推着走的政工干部应进行批评并及时调离岗位,以免影响政工队伍的纯洁性,降低政工队伍形象,挫伤其他政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3、制订经济奖罚政策。待遇是留人的关键,也是衡量每个员工自身劳动价值的重要本领。单位有完善的福利待遇制度,这是企业员工安心扎实工作的坚实基础。要切实制订奖励政策,严格按制度办事,制定和执行政策要一视同仁,不分职位贵贱,对优秀的政工干部除精神奖励外,还应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时优先。对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政工干部,要给予处罚。扣发浮动工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做到奖勤罚懒。

当前,公路行业应解决政工干部的职务津贴问题,使政工干部与其他职称人员一样能享受津贴。同时,要把他们的待遇与企业的发展前途紧密相连,做到有奖有罚,以形成“行业兴旺我受益,行业衰竭我受损”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推动单位效益和政工干部效益的双赢发展。

四、实施政工干部的继续教育,切实抓好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建设

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有一支思想正,业务精,纪律严的过硬的政工队伍。当前,加大政工干部的教育力度,提高政工干部的素质,任重道远,时不我待。努力培养一支精干的政工队伍。必

须培养一支通晓宣传政治工作,熟悉经济、法律、党建、写作等知识,能说、能干、能学的复合型政工人才和队伍。

1,不断加深政工干部的理论功底。

2,提高政工干部的写作能力。

3、扩大政工干部的知识面。

4、成立公路政工协会。

5、以需求为导向,采取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

总之,政工队伍是党在行业中的一支代表力量,建设好政工队伍是加强党的政治核心的一个具体表现,各级公路部门必须把建设好政工队伍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狠抓落实。让政工队伍真正发挥作用,为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政通人和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边怀银.浅谈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9).

[2]武建军.浅析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7).

[5]唐朝.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初探[J].管理世界, 2009.02

创新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曾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已经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主要表现: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企业征占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现有的调解委员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象样的调解室,村级基本没有调解室。特别是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不高。村级调解委员会基本没有解档案,最好的也就是有调解登记簿。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所有调解委员会没有一个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且其组成人员大多都是村干部。

(二)调解队伍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经费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经费短缺,没有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工作举步维艰,村级调解员既没有工资报酬也没有误工补贴,更没有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可见,如果经费不落实,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大调解网络格局,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现在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人民调解制度和要求知之甚少,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没有做到开拓创新,更谈不上与时俱进。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访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考评权重,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建立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都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支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县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五)加大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力度。构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网络,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贯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理论的重要实践,也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具体举措,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新时期的新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配合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效力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