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合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研究
2015-12-05李恒江
李恒江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系,广西柳州545004)
社会融合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研究
李恒江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系,广西柳州545004)
基于社会融合视角,在阐述新生代农民工特征的基础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权益进行解读,分析他们体育权益缺失的现实障碍,提出解决他们体育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旨在呼吁社会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维护他们的体育权益,加快融入城市的步伐。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体育权益;群众体育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在农民工群体内部日趋分化出来的人群。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相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消费观念更加开放,更加希望留在城市和融入城市,渴望与市民在就业、医疗、住房、子女教育、体育权益等方面具有同等权利。体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身体运动,也是一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教育手段,更是一种基本健康权利[1]。体育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和促进城市生活融入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和作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已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如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权益,确保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拥有同样的体育权益也成为体育学界研究的热点内容。基于社会融合视角,对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现状进行再认识,对其体育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1 社会融合理论
社会融合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是由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在1966年研究社会自杀率时提出的。社会融合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不同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对社会融合有不同的看法。Schwarzweller[2]认为社会融合体现了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内聚性,强调的是个体在某种群体中的认同或参与程度,以及这些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Park[3]等人则认为社会融合是一个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某个群体逐渐形成对其他群体的记忆、情感和态度,并通过共享经历和历史,各个群体最终融汇到共同文化生活之中。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融合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文化之间以构筑和谐的社会为目标,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4]。综观众多学者对社会融合的不同界定,可以看出,社会融合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不仅有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融合,又有地区层面上的社会融合,也有个体层面上的社会融合[5]。
目前,社会融合理论主要用于研究外来社会阶层融入流入地的生活,以及研究如何与当地居民进行融合等问题。在国外,很多学者研究社会融合的时候,主要研究国际移民的社会融合问题。在国内,对移民的社会融合研究不多,而更多关注的是对农民工问题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被称为“无根的一代”,促进他们融入城市生活和保障他们应有的各种权益,对于个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户籍体制给新生代农民工带来了城市融入的障碍,造成其在心理、文化、政治、体育参与等方面存在被边缘化的现象。社会融合是救治弱势群体边缘化的一种机制和过程,该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入现状,也为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
2 新生代农民工及其体育权益诠释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2.6亿的流动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9%,而新生代农民就超过了1亿人,占农民工总人数的60%以上,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不仅第一次正式提出“新生代农民工”,并要求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特别是他们的社会融入问题[6]。新生代农民工结合了农民与工人的特征,体现为一种职业和身份,主要是指80后、90后的农民工。由于中国实施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城市二元社会结构的出现,他们的户口在农村,身份是农民,他们对农业、农村、土地以及种植耕作技术等比较陌生。虽然他们出生在农村,但他们上完学之后就进城务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年龄上明显年轻化,接受教育水平也较高,更加渴望融入城市,同时他们的职业期望值高,在物质和精神享受方面要求较高,但他们经受挫折较少,阅历较浅,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由于他们受到自身技能、知识文化的制约,而在城市中难以获取比较稳定的高收入工作,只有干一些乱、脏、累的低收入工作,不管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地位上都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维权意识也较高,他们期望能与城里人一样平等就业、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得到平等的基本权利。另外,他们是社会改革开放之后的年轻一代,对农村具有疏离感,缺乏农业知识技能,但对城市有强烈的认同感,渴望城市生活,希望尽快融入现代城市。
权益体现了社会关系和意志要求,是人作为主体的价值确证方式,是人类价值的集中表现和载体。体育权是由法律保障的公民能够参与体育健身并通过体育获得相关权益的权利,是每位公民的与生活相关联的一种权利[7]。我国的《宪法》指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体育法》也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新欧洲体育宪章》也规定:“任何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指出:“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新生代农民工根在农村,但生活在城市,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享受与城市人同样的权益,这也包括享受最基本的体育权益。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所应享受的体育权益主要指的是获得身体健康和自由进行体育锻炼的权益,是落实人权、生存与发展权的具体表现,由体育活动的自由权、体育教育权、体育信息的知情权、体育发展的决策权、体育管理参与权等方面构成[8]。体育参与为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提供一个交流的机会和条件,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参与城市体育,可以增强他们的身心健康,丰富业余生活,提高城市归属感;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促进与市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沟通,有利于农民工更快地融入城市社会生活。
3 新生代农民工享受体育权益的现实障碍
3.1 制度保障上的虚无
制度障碍是阻止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最重要因素,其核心是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新生代农民工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在城乡二元结构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所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没有完全脱离农村,但也没有完全融入城市。尽管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群体的重要力量在城市社会的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在失业、养老、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却不能与市民一样享有同等权益,这也包括最基本的体育权益。在城市生活和管理中,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其参与群众体育锻炼的相关管理与督导制度几乎空白,成为群众体育发展中的“短板”。由于我国现行的是属地管理制度,新生代农民工既享受不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也享受不到城市体育公共服务。我国的体育法规政策在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忽视了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没有针对农民工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也是造成农民工体育权益缺失的一个因素。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管理的缺位带来制度虚化,造成新生代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的缺失,导致他们的体育权益处在无法保障和无人管理的困境[9]。
3.2 经济维度上的排斥
新生代农民工所遭受的经济排斥,指新生代农民工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不能与市民一样获得经济收益的途径或方式,而在某种程度上遭受排斥。其中就业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为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与基本发展权。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排斥,表现为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的丧失。新生代农民工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上,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新生代农民工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文化程度并不高,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私利,最大限度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变相增加劳动时间和工作量,有时候拖欠或克扣工资。经济因素是影响人们参与体育的重要方面,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与体育消费状况联系紧密。工资水平上的差距会给体育锻炼带来较大影响[10]。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相比,所从事的行业多是脏、累、差的低收入工作,每年的经济收入并不高。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即使通过加班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也只有1838.6元,大约为2009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7%[11]。大多数的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落后,无法激活农民工体育参与的兴趣,这也就制约了其体育消费的进入。
3.3 组织支持上的匮乏
他们的职业是工人,身份是农民,这种矛盾造成他们很难融入城市而成为城市中的“边缘人群”。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居住地较为分散,其流动性较大,加上他们本身的边缘特性,使得他们很难成立相应的体育组织,所以就失去了参与体育活动的组织依靠,这就使他们缺乏体育权益的表达渠道。新生代农民工在货币、实物等物质生活资源及社会机会、权利、社会身份等无形资源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造成他们在政府、社会组织支持上的弱势。社区是各种社会关系、文化价值、制度规则、情感和习俗等相互交织的实体,在城市社区日常运作中的绝大部分资源和人力用于市民管理,而很少将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政府没有在相关法律和制度上给予社区相应支持,社区管委会在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方面上也无法可依,无力管理。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医疗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党支部兼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尽管有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服务的责任,但在体育管理上很少采取具体的措施来保护农民工的体育权益[12]。另外,工会在保障和维护农民工体育权益等方面的力度还不够。
3.4 文化观念上的偏差
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的农村社会进入到现代城市社会,不仅是一个地理迁移的过程,更重要的表现为一种文化迁移过程。在这个文化迁移的过程中,因为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碰撞,流入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经历着心灵上的震撼与孤独、迷茫与痛苦,并且一定程度上也陷入文化排斥的困境,在心理上也无法对城市文化产生认同和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的城市融入[13]。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向往城市生活,但现实的城市生活却让他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偏差。有些市民歧视农民工,把他们当成城市发展的绊脚石,称新生代农民工为“乡巴佬”或“土老帽”等。同时,城市中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负面报道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市民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在体育参与方面,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对体育认知的偏差及其原先所保有的体育价值观,使得全民健身活动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影响力大大减弱,以至于他们在主观上自愿参与体育活动意识较弱。新生代农民工长期生活在体育文化匮乏的环境中,体育场地与器材资源较少,体育信息来源相对狭窄,在体育参与的时间与机会上也不充足,这也导致他们难以形成科学的健身观念。
3.5 体育需求与现实上的矛盾
事实上,新生代农民工一般都接受过系统的学校体育教育并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知识与技能,能够认识到参与体育锻炼的意义,对体育参与往往具有内在需求。如根据管晓婷的调研[14]24,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体育有价值的为51.72%,非常有价值的达到14.73%,这充分说明了新生代农民工对体育锻炼与参与的良性认知倾向。而据鲁长芬等的调查,被调查农民工的65.6%认为居所附近体育健身场所“缺乏”或“非常缺乏”,仅有2.8%认为体育设施充裕[15]。这与农民工居住与生活郊区化、分散化密切相关,而郊区往往是体育设施与活动场所缺乏的区域,分散化的居住也给新生代农民工个别融入城市体育锻炼造成了障碍。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普遍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其良性参与城市体育锻炼上的困难。而新生代农民工在体育态度情感体验上大部分喜欢体育活动,对体育活动有兴趣,新生代农民工中54.79%表示在时间和金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会去学习与参与体育,对体育场所的选择则倾向于免费场所[14]37。因此,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对体育具有较为深入的认识与需求,但是由于居住环境、收入水平、设施器具供给等原因,不能充分享受到相关的体育权益,造成了体育有需求与现实上的矛盾与障碍。
4 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与保障体育权益的策略
4.1 促进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摈除城市融入的制度障碍
新生代农民工有强烈的社会融入需求,希望打破社会经济地位、心理上、自身文化上的社会融合障碍,渴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在现实的社会管理中,政府所进行制度设计和出台的一些相关政策没有把新生代农民工这个群体进行明晰定位。譬如在社会保障权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渴望与城市衔接,但在制度设定和现行政策中很大程度是基于农村社会的,这就体现出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具有间架性特点,而且形式性和人为性非常明显[16]。所以,在消除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障碍,就要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1)要创新管理制度,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不仅要考虑群体起点差异的公正性,也要考虑群体发展的基础公平性,逐步改革具有城乡差别的二元户籍制度,摈除因户籍差异而带来的农民工身份上的文化与制度歧视,最终实现身份户籍上的无差异化。2)促进民生改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具有与市民同样的权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3)针对农民工,出台一些针对性体育制度。当地政府加强体育管理,在制定体育公共政策和建设体育公共设施等方面,农民工体育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构建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4.2 明确保障责任主体,构建多部门协同组织体系
在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障体系中,责任主体是多元的,但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农民工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权益保障内容。通过制定保障政策,形成保障制度,最终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实有权利。同时,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这种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要保障其体育权利就更加要求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为其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在社会保障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所应拥有的权利包括养老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失业救济权、生育保险权等涉及农民工日常生活权利。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的保障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政府和社会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体育领域,强化政府职能,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十二五”期间群众体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在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和融入城市,政府要承担主导责任,同时联合社区、企业、协会等组织和单位,共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劳动、工商、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在时间、经济、场地、环境、制度等方面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和融入城市提供条件。
4.3 提升自身文化素质,促进农民工自身主动融入
新生代农民工改变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增强市民意识是融入城市的内在驱动力。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克服自卑与盲从的心理,改掉陈规陋习,提高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是实现他们文化自觉的治本路径,也是融入城市社会的重要手段。尽管新生代农民工比传统农民工具有更高的文化程度,但与市民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他们在文化创造的能力与资本上相对缺乏,这也是他们与市民无法实现文化交流与对话的关键所在。在体育层面,新生代农民工获取体育资源的能力和机会也较少,需要政府和社会为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产品,满足多元化的体育需求。1)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教育及体育需求。可以考虑以农民工单项协会或工会、城市社区,开展多层次的学习班、创业班和体育技能培训班,通过多种渠道使他们能够系统地学习文化知识和掌握就业技能以及体育技能。2)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依法享受体育权益。3)引导新生代农民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接受文化和体育方面的信息,培养参与体育的兴趣和意识,改掉保守、自闭、散漫等习惯和不文明行为,逐步适应城市生活。4)建立农民工体育文化站,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组织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技能的获得以及体育参与意识的形成。
4.4 尊重农民工主体地位,为其搭建体育文化平台
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所出现的特殊人群,他们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和纳税者,不是下等公民,而是城市的主人。无论从空间上还是时间上来看,他们都远离了农村和农业,大多数人期盼尽快融入城市,与市民一样在教育、文体、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的文明。从居住地、职业、生活方式等角度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属于新型的、流动性的产业工人群体,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流动[17],这成为限制他们融入城市的重要原因。所以要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更要尊重农民工的主体地位,为其搭建一个促进社会融合的体育文化平台。随着《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权益保障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城市社区体育管理也逐步把其列为管理内容。尊重新生代农民工主体地位,就要建立符合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他们参与体育的后顾之忧,支持他们融入城市社区体育。目前,比较实际的做法就是转变新生代农民们的身份,让他们逐步“市民化”,在城市中享受无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体育组织作用,为新生代农民工伸张正义,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搭建新生代农民工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依托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体育组织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的纽带作用,将农民工体育活动纳入政府组织的日常管理,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权益。
4.5 改善城市舆论环境,建立体育权益诉求化机制
在城市中新生代农民工所遭遇到的社会排斥,不但体现在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等层面上,往往也体现在社会舆论上,负面的舆论增加了市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排斥程度。同时,由于这些排斥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尽管他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改善城市的舆论环境、建立一个权益诉求化机制尤为重要。1)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媒体,以宣传教育、典型案例等形式报道新生代农民工的积极影响,提升他们在城市中的形象。2)开展形形色色的文体活动,加强沟通。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可以通过体育比赛、文化宣传等渠道加强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将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纳入城市社区体育管理范围。3)成立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也是新生代农民工立足城市、维护权益、谋求发展的平台。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强化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以工会为平台,协同企业、社区管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共同开展群众体育活动。4)建立和完善体育权益诉求和表达机制。以农民工体育协会为主要依托平台,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群众体育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提高他们对体育权益的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和依法行政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在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过程中的促进作用。
5 结束语
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所产生的社会特殊群体,由于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突出而急需解决的问题。当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素养逐渐提高,其公民意识及权益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他们希望融入城市快乐生活,期望得到丰厚的工作待遇和文化认可,追求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也包括享受最基本的体育公共服务。让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体育权益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面对新生代农民工所处的窘境,政府与社会有必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制定容易践行的有效政策,扫开新生代农民工平等参与城市体育活动的障碍,让他们劳有所得,心理上具有城市归属感,促进他们更快地融入城市,理所当然地享受共同建设的体育发展成果和城市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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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艳春
Sport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w Migrant Workers Based on Social Blending
LI Hengjiang
(Department of P.E.and Health Education,Liuzhou Teachers College,Liuzhou 545004,Guangxi,China)
The author elaborates the sports rights from the features of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and analyzes the reality of their lack of interest in sports obstacles based on social integration perspective.I put forward some strategies to solve protection problems of sports rights,in order to appeal to the community concerned about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safeguard their interests in sports,and accelerate the pace of their integration into the city.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ocial blending;sports rights and interests;mass sports
G80-051
A
1004-0560(2015)03-0017-05
2014-06-12;
2014-10-22
广西来宾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LBJK2012B011)。
李恒江(1965—),男,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