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015-12-03孟祺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至今已逾13年,各地水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亟待解决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几点对策,以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问题;分析;对策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行以来,我国水利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全国水利系统也逐步成立了专职水政执法队伍。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大水政执法人员兢兢业业、忘我工作,同一切破坏水事秩序的行为坚决斗争,为国家各项水利事业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水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现就近年来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践,谈几点个人见解。
1 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队员法律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目前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水利系统各职能部门,水利知识虽较为丰富,但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再加上后天培训不足,执法中往往陷入被动。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文书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准确、关键证据未收集,以及执法程序错误等“硬伤”,给整个水利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有些同志的调查询问笔录,洋洋洒洒上百字,却没把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危害后果问出来,有的甚至就没把当事人搞清楚,混淆了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关系,出现主体错误。一旦进入行政处罚甚至行政诉讼,这些证据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甚至变成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利的证据。实践带给我们的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1.2 执法机构办案条件急需改善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水政监察队伍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应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专用工具及装备,同时,不得将执法经费及执法装备挪作它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在一些基层水利部门难以实施,执法经费没保障,执法车辆被挪用,办案装备不能及时配置或更新等等。从调研情况看,有的县级水政执法人员甚至是骑自行车出现场,用个人手机对违法行为拍照、录像,收集相关证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构成了水政执法工作的瓶颈。
1.3 权力干预执法现象急需得到遏制
近年来,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屡见报端,使得一些案件的查处有始无终、久拖不决,出现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的怪相。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法治国家建设步伐,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区别执法、双重标准等问题,既挫伤了广大一线执法队员的积极性,更损害了水政执法队伍形象。
1.4 水利系统内部执法机构与各职能机构职责亟待理顺
在基层水利部门普通存在这种现象:其他职能部门人员遇到水事违法行为,不论严重与否,不是积极地去制止,而是推给水政执法机构,认为违法事件就该归水政管,就是他们的职责。殊不知,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水政机构起综合归口作用。再者,即使是一个普通公民,遇到各类违法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制止,更何况各对口职能部门。如果水政执法机构事无巨细都去管的话,势必分散力量,削弱战斗力。
1.5 水政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急需确立
水行政执法工作倘若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往往显得势单力孤,有的取证工作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案件经常难以进行,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往往也很难落实。而一旦与公安部门协调联动,效果就大不一样。2014年3月,石家庄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对滹沱河东塔子口段一非法倾倒垃圾点进行“突袭”,当场查扣正在平顺垃圾的铲车一辆。执法人员要求司机下车接受调查时,铲车突然强行驶离现场,并将堵截的执法车辆撞坏,执法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最后,在市领导的协调下,公安部门将暴力抗法的嫌疑分子拿获归案,行政执法才得以顺利完成。
2 几点建议
2.1 加强水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为有效提升队伍整体水平,建议将水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培训内容应包含政治理
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文书规范书写、执法办案制度研讨
交流、各种调查取证工作的技巧等;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学习、定期培训、以案说法、模拟演练、观摩交流等。逐步将我们的执法队伍打造成“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水政监察铁军。
2.2 加快水政执法机构软硬件建设
严格落实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水政监察软硬件建设。软件方面,包括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绩效考核制等制度规范;硬件方面,包括配备照相机、
摄像机、录音笔以及执法车辆等执法设备,为水政执法提供有效保障。
2.3 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消除权力干预执法
权力干预执法、权大于法的现象,目前在基层还有广泛市场。为改变这种状况,既要靠广大领导干部逐步提高依法办事意识,更需要进行制度构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行政执法领域,参照这一制度,对个别“领导”利用手中权力影响行政执法办案的追究其责任,建立一道权力干预执法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2.4 理顺水利系统内部关系,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改变这种局面:凡涉及水事违法内容的工作由水政机构全揽,这样势必削弱水政执法的力量,反而不利于水行政管理。在基层水务部门,应该将各职能机构的法定职责予以明确,发现水事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水政执法机构移交,走行政处罚程序。这样把水政机构的力量集中起来放在对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典型水事案件的查处上,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作者简介:
孟祺,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