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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税收征管对策

2015-12-03赵亮董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5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征管税务机关

文|赵亮董梅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税收征管对策

文|赵亮1董梅2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现代流通方式。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子商务将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增长点,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备程度和治理能力的高低。就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本文在制度建设、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创新等各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探索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机制,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和现代流通方式。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都非常重视,认为电子商务在未来半个世纪内将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子商务将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增长点,更是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举措和建设富庶、文明的必由之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备程度和治理能力的高低。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在制度建设、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创新等各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探索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机制,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当前我国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电子商务及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的定义、形式与特征。1997年11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提出“电子商务是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过程”,即电子商务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及利用数字化信息进行商务数据交换,进行商务业务活动的一种商务形式。按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市场主要分为B2B、B2C、C2C三种模式,其中前两种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比较小,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难点在C2C模式。该模式下,买卖双方均为个人,卖家一般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买家通常也不索要发票,游离于税收监管的边缘。按交易标的不同,电子商务市场可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市场(有形商品的离线交易)和直接电子商务市场(无形商品的在线交易)。前者需要线下仓储、物流的配合才能实现交付,税务机关可据此进行税收管理。后者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传送直接达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税制诸要素、难以发现其交易行为,管理难度大,这也是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面临的共同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基础数据。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其中网购人数达到3.1亿人,学历普遍较高,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用户占比将近60%,月平均收入则集中在2000元-3000元。网购用户的人均消费额度为5924元,与2012年相比增长17%。同期全国网购用户人均支出为6865元。

交易数据。截至到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8万亿元,同比增长34.5%。截至2014年6月全国网络零售市场购物交易额达到10856亿元,2013年上半年达7542亿元,同比增长43.9%.2014年全年有望达到27861亿元。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7%,2013年上半年达到6.8%,同比增长27.9%。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也迅速增加,在电子商务交易额动态增加的过程中,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亟待完善的稽查管理和征收管理问题就成为我国当前完善财税体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电子商务的税收观念尚需进一步澄清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冲击和挑战了传统的税收观念。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等税收公平原则,能否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各界尚有分歧。社会上对电子商务税收观念的不同认识,纳税人纳税意识参差不齐,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对电子商务强化税收征管不利于电子商务在当地的发展,影响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电子商务领域部分存在的不遵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商务造成冲击,税法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电子商务的税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现行税制要素是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定的,电子商务条件下某些税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界定难、解释难、明确难。一是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难。在电子商务情形下,纳税主体可以隐匿其身份、居住地,并且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二是课税对象性质难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在某种程度来说是改变了商品交易的性质,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了音频、视频、电子文档传递和下载,将以实物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利用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商品的内容、性质。三是纳税地点难以把握。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打破地域和距离的限制,因此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四是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上订单、网上支付、网上发货传递方式进行,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交易过程,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因而纳税环节难以判断。五是纳税时间定夺困难。电子商务是在线完成的交易行为,是按现行月、季来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还是按发生交易当时来确定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则显的不好操作。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少电子商务部门监管和行业规范的法律规制,难以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供配套的法律支撑。同时,缺少获取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法制保障,税务机关难以从相关部门有效获取电子商务信息。另一方面,传统税收征管方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业态发展需要。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址化、跨区域化的经营特点,税务机关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手段处理涉税信息,尚未建立现代化信息系统分析、识别和应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流失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为实现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有效征管,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上,建议做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一是推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的实施;二是探索电子发票的启用;三是开展第三方信息获取工作;四是促进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监控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的实施,解决纳税人身份信息获取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问题;通过电子发票的启用,解决纳税人交易信息的获取问题;通过第三方信息获取工作的开展,解决纳税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来源问题;通过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监控平台的建立,主动搜索信息,并采集接受内外部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评估、应对,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风险管理。

推动实施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创新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参与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电子税务登记方式。

一是推动创新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自然人的税务登记义务,建立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建议推动《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推进电子商务经营实名制的落实,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使用真实身份,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证件照的链接以便核查;建议通过立法设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代办税务登记、代扣代缴税款及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

二是推动创新税务登记办理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纳税人持纸质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方式,推进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电子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税务登记申请,提供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经税务机关办理后,即可查询和下载电子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应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先进的数字安全技术,保障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提供网络查询接口,方便社会公众实时查验电子税务登记证的真伪。

三是推动创新属地管理方法。电子商务信息采集、监控平台承担税务登记的办理、信息采集和对登记信息的初步分析工作。各地税务机关接收电子商务信息采集、监控平台推送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信息后,运用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信息上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涉及到的所有纳税地点的税务机关都可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各税务机关之间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管理的协调事项,由平台统一办理。

探索启用电子发票

探索全面推行电子发票,规范电子发票技术标准,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探索建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制度支撑。积极推动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发票电子数据作为企业会计核算记账依据的法律地位,规定其可作为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证明、审计和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同时借鉴先进省份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发票开具义务,为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法律支撑。另一方面,探索扩大电子发票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进“营改增”工作,探索在我省不限区域、不限行业的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提升电子商务领域发票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与税收管理的双赢。

积极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工作

有效整合电子商务信息资源,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采集、交换、应用效率。一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法制建设。积极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与保密、采集与储存、共享与交换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法规与管理制度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以纳税识别号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及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电子商务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三是规范涉税信息管理。细化内部各业务部门在涉税信息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储存、交换、公开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在提升内部信息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为部门信息共享和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基础条件。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外部信息需求。梳理电子商务税收风险管理中所需要的外部信息,规范对外提供信息的内容、范围和规则,满足相关部门行政管理和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需要。

促进建立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监控平台

树立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应用和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与先进技术的融合,促进建立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风险模型和预警指标,形成风险分析、应对、评价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促进搭建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由于传统数据仓库的数据处理技术无法满足互联网海量数据的生成速度,可运用云计算资源搭建云平台,奠定电子商务税收信息采集、监控平台的基础。二是促进建立电子商务涉税信息数据库。通过搜索、匹配、定位等方式,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和电子发票中的商品交易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汇总,按照纳税人、行业和商品等要素分类归集,形成电子商务数据库,并定期更新。三是促进制定电子商务税收风险分析指标与模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将电子商务数据库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寻找数据差异和税收风险点,确定税收风险等级。四是建立平台固化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根据税收征管实践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数据获取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增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监管。

(1.中央财经大学;2.新疆财经大学)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上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是:在税收政策上,对电子商务视同传统商务适用现行税法,不开征新税或免税;在税收征管上,依托现有征管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自20世纪末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报告,提出为电子商务免税和开征新税都是不可取的,一定要与传统商务适用相同的税收原则。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经历了对无形商品从免税到征税、对有形商品从个别征收到普遍征收销售税的过程。欧盟则对电子商务一直持征税态度。澳大利亚主要在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框架内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2011年11月举办的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第四十一届年会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建立在中性、效率、确定、简便、公平等原则上;大多数成员目前没有建立专门的针对电子商务征税规定,而是适用现行税法规定。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电子商务概念在1993年引入中国, 1999年由最初的B2C模式扩展到C2C网上拍卖以及后来兴起的B2B模式,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飞速的发展。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其中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1.85万亿元,相当于社会消费者零售总额的7.8%,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取向是:坚持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简化透明、便于征管、统筹协调的原则,既法理上一视同仁,又支持规范发展,积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环境。基本思路是:以制度建设为根本,辅之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创新,重点建立健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报告等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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