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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发展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5-12-03刘流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5期
关键词:管辖权征管税务机关

文|刘流

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发展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文|刘流

随着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兴起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网络拓展业务的重要性。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网络已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电子商务逐渐渗入各类企业的运作之中,甚至已经渐渐走入了大众的生活,并对企业的运营模式和人们的消费方式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各国都在积极探讨、研究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尤为迅速,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该文通过详细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管辖权、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等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境遇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赋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以及传统征管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使得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不能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要尽可能地使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由于网上交易和非网上交易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的公司税负轻,非网上交易的公司税负重,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从而引发了对税收中性原则的争论。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要最大限度的便利、节约、降低税收成本,并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税务机关的课税对象变成了范围更为广泛的庞大的消费者群,这些纳税人的加入,将大量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而且,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难以确定、无纸化操作的特征以及企业加密信息技术的开发,也明显削弱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难度。这一切不可避免地导致征税效率降低,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冲突.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对跨国收益和财产所得方面,不仅对本国居民行使,而且对非居民同样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得归属、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以及来源地认定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法人、自然人身份认定标准也受到电子商务全球性、广域性的冲击,再者,各国为了维护其本国税收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即使网址、网络运营商、服务器地址与真实的纳税人位置存在一定联系,但电子商务交易大多跨越多个国家与地区,某些有关国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仍然把这些微小的、无形的联系,通过行使管辖权来征税,这也是加剧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传统课税凭证消失.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书面保存的合同、发票、票据和单证作为凭证。但是传统账簿管理制度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变得形同虚设,例如销售合同已经从传统的纸质凭证被各种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电子支票所代替。电子数据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隐匿,加之运用加密技术,丝毫无法留下可用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在审查纳税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时,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征税盲区扩大

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税的难度,税收真空区域愈见扩大。首先,税务机关原本通过中介来审查双方交易信息和银行账目的手段难以适用。由于电子货币的应用以及交易中介弱化的原因,传统纳税人申报情况很难判断真伪。其次,电子信息加密技术导致的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料获取。再次,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无需通过明显的地理疆域界限、海关检查等原因,使税收区域进一步呈现真空之势。

对电子商务征收的应对措施

遵守电子商务征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它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工作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财政收入原则。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完善现有法律.增加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前提下,完善我国现有税种的相关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消除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在税法上,间接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应在完善法律时考虑将经营地原则逐渐改变为消费地原则;调整营业利润划分方法及标准。凡是属于销售和劳务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的某些原则和概念应当赋予新的原则和内涵。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常设机构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根据不同的收入性质适用不同的税率。

借鉴国际上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应用电子商务最广泛和最普及的国家,全球80%的电子商务贸易都在美国发生,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各国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的影响。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两年或更长的法案,该法案同时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总的来看,美国政府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核心思想是对网上无形产品不征税和少征税,政府尽量少地加以管制等措施确实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有其不是很成功之处,比如正是因为对因特网及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过于松散而致使在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上留下了许多管理及法律上的隐患。但无论如何,我们应看到其主张措施中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就拿免征电子商务关税来说,由于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箱等数字化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并且随着因特网及电子商务发展,数字化的产品会越来越多,美国很可能一直会处于主导及控制地位。从美国政府的主观愿望上来看,这样做可保护美国在网络科技方面的优势地位以及保护美国通过网络占领市场所得利益。所以,对于美国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这一主张,已有一些国家表示异议。

欧盟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前景,但由于欧盟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检查和管理措施,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能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要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完善使现有的税收制度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还认为,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故各成员国己开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这些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视频产品和教育产品等。欧盟主张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但必须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应征同样的税,这样既不造成税收对网络经济的障碍,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财政受损。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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