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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机制的建立与国际反洗钱经验的借鉴

2015-12-03杨玉琦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5期
关键词:犯罪监管体系

文|杨玉琦

中国反洗钱机制的建立与国际反洗钱经验的借鉴

文|杨玉琦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对中国而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反洗钱日益成为社会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要构建一个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反洗钱机制,除了要对我国国情进行深入探究之外,还有必要对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可以获取一些经验为我国所借鉴。

我国反洗钱法制体系的演变

洗钱这种犯罪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是一种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经济犯罪活动,在70年代被立法予以禁止。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洗钱逐渐在我我国也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话题。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罪行,这也标志着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基本上确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原则、可疑支付和可以外汇的管理报告制度、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2006年,中国反洗钱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我国第一部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被建立起来。1997年《刑法》重新修订,在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我国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法定刑。

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在预防监管反洗钱方面进行立法,反洗钱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反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反洗钱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在反洗钱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

国际典型反洗钱模式

美国模式——“蜘蛛网”式。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洗钱中心,因此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展开反洗钱活动的国家之一。从20年代70世纪开始,美国就开始构建自己的反洗钱法制体系,并先后在1970年通过《银行保密法》,在198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在1994年通过《洗钱防治法》,在1999年通过《反洗钱法》,在9.11事件之后通过《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

在监管机构体系的构建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加机构相互协助,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参与进来的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将反洗钱监管体系。美国反洗钱的主要机构有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美联储、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毒品管制局和美国邮政局,其中财政部为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因此美国反洗钱的机构可谓是职责明确,协作有机程度高。

在金融监管方面,美国反洗钱机构体系完善了市场准入机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同时加大了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管力度,避免了不合适的组织和人员参加或影响金融金融机构的经营与管理。同时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从源头上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活动进行监控。在技术层面上,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拥有时间上最发达的信息安全网络系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抵制反洗钱相关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英国模式——“引流”式。尽管英国是最早开展发洗钱的发达国家之一,但是英国1986年才颁布第一部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贩运毒品罪法令》,之后在1989年通过了《防止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1993年的《刑事司法令》、《反洗钱条例》以及1994年的《控制洗钱规则》基本奠定了英国反洗钱监管主要依靠微观经济主体、强调其应尽勤勉的构架。后来在2002年通过的《犯罪收益法》、2003年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行政规章、英国金融监管局制定的《反洗钱规则手册》,以及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制定的《英国金融服务业反洗钱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这些多层次的法律构成了如今最具英国自身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英国的反洗钱监管体制由各个职能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组成,其中包括国家犯罪情报局、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执法部门。而在反洗钱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则是国家犯罪情报局下设的经济犯罪处,它负责为其他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情报和分析报告、协助他国金融情报部门调查报告,并不直接负责稽查工作。因此英国的反洗钱工作是以经济犯罪处为中心展开活动的一种“引流”式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便将判断交易是否可以刻意的判断权下放到各行业的从业人员,让他们结合自身行业的特征和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并将判断结果反馈到经济犯罪处。这种监管模式是与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相适应的,同时也保证了这种监管模式下反洗钱活动的有效性。

我国反洗钱机制建立的启示

立足国情,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机制。纵观上述两种模式,无论是英国模式还是美国模式,都是建立在各自国家的基本国情之上的,是与各自国家历史背景、经济状况和文化水平相适应的,这也是这两个国家反洗钱机制表现良好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由于反洗钱还是一个新课题,公民对反洗钱的概念还没有深刻的认识,甚至有些专业从业认识对概念也缺乏深入了解。因此,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加大对反洗钱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号召公众响应政府反洗钱的做法,积极投身到反洗钱活动中来。

整合职能部门,重新组建更有权威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由于缺乏响应的行政权威,中央银行及中国反洗钱局等其他部门在协调相关活动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可以整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局的职能,并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在国内外开展反洗钱工作,这样更有利于资源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反洗钱的效率,树立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权威。

构建以“风险为本”原则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不仅设计监管策略,更设计到义务主体、监管机构、金融情报中心等多个部门。因此这就要求处在反风险领域的个部门在规划反风险的工作中充分估计这项活动所要面临的风险,有主次的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也倡导反洗钱的资源规划要准备地投向洗钱风险最大的项目和活动中去。

密切与国际反洗钱活动的合作。目前,资金在全球流动,反洗钱已经成为各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经济问题,加强国际的反洗钱合作已经成为反洗钱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加强国际经反洗钱济情报信息的交流和反洗钱信息技术的交流,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打击国际间的洗钱活动。其次要遵守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履行国际公约中要求我国应履行的义务并承担响应的责任。最后积极响应国际组织的号召,积极参与国际间反洗钱活动,在活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反洗钱活动提供方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这种犯罪活动不断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并逐渐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我国开展反洗钱的活动较迟,基础较为薄弱,在经验、法制和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问题,在打击专业化洗钱活动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而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由于资金流动速度较快开放程度较高,开展反洗钱工作也最早,所以反洗钱体制也较为完备。因此我国有必要深入了解国际上较为典型的反洗钱模式,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对信息共享的理念有着更深刻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反洗钱机制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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