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少退:县委副书记的受贿术
2015-12-02江舟
江舟
海南省澄迈县原县委副书记卢勇的受贿时间不长,只有四年。但他受贿币种不少,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受贿数额不小,合计超过900余万元。
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卢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原来,卢勇利用担任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分别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过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揽拨付等事宜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美元、1万欧元。
卢勇900余万元的家财究竟是怎么来的?办案检察官向笔者披露了卢勇受贿的来龙去脉。一切都是从卢勇2009年兼任了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手中掌握了实权后开始的。
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2013年,正当卢勇凭借职权屡屡敛财,受贿数额节节攀升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案件却发生了。
当年7月5日,澄迈县委接到博亚公司熙岸高尔夫公寓二期工程未报先建的举报。澄迈县随即召开四套班子扩大会议,决定成立博亚公司项目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7月23日,澄迈老城公安分局成立博亚合同诈骗专案组展开侦查。
闻听风声,卢勇坐立不安,因为博亚公司曾给他送过钱,为不使自己受牵连,卢勇立即找来他的秘书黎某窃窃私语一阵。几天后,黎某将5万元退给博亚公司法人代表聂仲根,但县委并没有因此放弃调查。
很快,卢勇受贿之事被揭露出来,紧接着,澄迈县委将卢勇涉嫌收受海南博雅公司董事长聂仲根贿赂的线索移交海南省纪委。2013年11月15日,省纪委对卢勇违法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卢勇采取两规措施。卢勇很快向省纪委交代了收受聂仲根贿赂的事实。2013年12月27日,海南省检察院将卢勇涉嫌受贿线索指定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查处。
检察机关初查结果证实,2013年期间,聂仲根名下的博亚公司、椰乐公司、阳光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开发熙岸高尔夫公寓房地产项目一期、二期及阳光花苑项目等房地产项目。期间,卢勇曾召开老城工委会和管委会项目协调会、研究博亚公司项目发展的有关问题。为了与卢勇处好关系,在开发上述项目的过程中,聂仲根及其儿子聂某等(另案处理)分七次共送给卢勇14万元。
据聂仲根证实:在熙岸高尔夫公寓、博亚龙湾别墅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他和公司其他人员曾给卢勇送过几次钱,并安排卢勇家人到内蒙古旅游。2010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他和博亚公司副总经理许学军到儋州卢勇老家给其拜年,每次送给卢勇2万元,2012年正月初二是卢勇的生日,送给卢勇一个黄金工艺品,是从香港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还送卢勇一个2万元红包。除了给卢勇送过财物外,还让许学军送过卢勇6万元,让儿子聂静给卢勇送过2万元现金。为了掩盖受贿事实,2013年7月,卢勇曾托其他人在海口市万绿园“水无沙”饭店门口退给聂仲根5万元现金。
据此,2014年1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卢勇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1月28日,卢勇被执行逮捕。
一次受贿顶一年工资
卢勇在被海南省纪委“两规”期间,不仅交代了省纪委掌握的收受聂仲根的钱物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收受郭昆,郑毅松、颜培轩、许福生等33人的贿赂的犯罪事实,这些线索都被移交给了对卢勇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
让检察官感到惊诧的是,卢勇每一笔受贿,都是发生在他2009年11月至2014年2月。4年间,也就是他兼任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期间。用他自己的话说,“没有多少机会以权谋私”。应该说,他这话实际上是说他在任县委副书记,没有兼任老城开发工委书记之前,他是没有多少机会以权谋私。但他兼任了老城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之后,他便掌握了实权,从此,他便大搞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
卢勇对自己每次收受贿款,借权敛财的行为都铭记在心,他接连交代了收受28人送贿款的详情,共计涉案金额是人民币823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7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900多万元。卢勇兼任老城工委书记4年间,年均受贿高达220万元之多。
卢勇第一次收受贿赂的案件细节也渐渐被厘清。
那是卢勇刚兼任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不久的一天,挂靠武汉建工公司的工程老板张乙坤承揽的工程验收完后,可工程款迟迟未能拨付,他找到卢勇帮忙。几天过去了,始终不见工程款拨付的消息。后来,张老板急中生智,备好10万元现金约卢勇在澄迈县金马大道出口处见面。二人见面后,刚说了几句客套话,张老板便将一个装有10万元的袋子放到卢勇的车上,随后,便鼓起三寸不烂之舌,尽说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类的话,一个老于世故,一个贪心蠕动。如此,卢勇终于怀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迈出了受贿的第一步。
回到家里,卢勇打开袋子一看,整整十捆百元钞票,共是10万元。
“看来工程老板都是财神爷,出手就是10万元,这可相当于自己1年多的工资啊!”欣喜之余,卢勇禁不住喃喃自语。
拿人钱财,就得替人办事。事后,卢勇及时向有关部门过问张老板工程款拨付一事。不久,县城投资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
常言道,欲要取之,必先予之。深谙此道的张老板自然不会放过卢勇这样“讲信用”的官员。他想到城投公司尚欠500余万元工程款,又想到了卢勇书记。几天后,张老板又备好20万元送给卢勇。送出的钱很快见效,城投公司又拨付了550万元工程款。
领导的车卖得贵
在法院认定卢勇共计28次受贿事实中,最大的一笔来自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创公司)董事长郑毅松3次送的150万元和高价转让轿车受贿35万元。
郑毅松为何如此不惜巨款来孝敬卢勇呢?2011年4月28日,澄迈县政府和展创公司、软件园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澄迈县政府为展创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理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要办成这么多的事,事事离不开开发区工委书记卢勇的帮助。
案发后,郑毅松证实:2011年初,他带队到海南考察后,决定在老城开发区落户发展光电产品项目。按约定,该光电项目的用地由老板开发区负责,接洽的负责人为老城工委书记卢勇,具体负责项目的选址以及其他项目发展中的一些相关事项。
这年底的一天,郑毅松约卢勇吃饭时,卢勇询问他公司是否需要买车。第二天,卢勇约他到办公室谈事。他到卢勇办公室后,卢勇拉着他下楼上了一辆皇冠车让他试驾。他试驾后觉得车不错,卢勇说这是自己的,并说要换一辆好一点的车,想把这车辆卖给他公司,他表示同意。他知道,这分明是办事之前,卢勇在试探自己舍不舍得花钱。既然这样,郑毅松决定给卢勇一个惊喜,让他明白为自己办事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几天后,他给卢勇60万元,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卢勇回家一看,整整60万元,他心里暗喜:这郑老板还真会做事,更会做人。
其实,郑毅松来海南投资之前,便结识了生态软件园的总经理杨淳至,为了让项目能尽快推进,他跟杨淳至商量分三次送给卢勇150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毅松事先准备好50万元现金让杨淳至交给了卢勇。没料到,卢勇看到钱袋子是一脸的怒气:“你可真是不识时务,如今收现金放哪里,如果存一张卡该多好。”事后,杨淳至跟郑毅松说卢勇交代送现金不方便,要求办张银行卡将钱存进卡内。2012年8月,郑毅松让司机张茂臣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并存入50万元,让杨淳送至给卢勇,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毅松又让杨淳至打入卡内50万元。
自作聪明:边收边退还“捐款”
几年来的官场生涯、权钱游戏使卢勇十分警惕。他收钱始终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熟悉的人送钱,不能收,或不能全收;二是收了钱未办成事,必须给人退钱。
比如海南新奥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奥洋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工业用地138亩,公司董事长颜培轩就想到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土地过户和土地变性为住宅用地的相关手续。2010年上半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颜培轩交给新奥洋公司项目经理张环宇两箱酒,其中一箱装有20万元现金,让张环宇送给卢勇。当晚,张环宇打电话告诉颜培轩已经把东西送给了卢勇。
2010年6月的一天,颜培轩通过别人认识卢勇的侄子卢贤辉后,就请卢贤辉帮忙办理新奥洋公司土地过户和用途变更之,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卢贤辉和卢勇300万元。并将一些项目材料让卢贤辉转交给卢勇。后来,澄迈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了新奥洋公司的土地过户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兴奋之余,颜培轩首先想到的是卢勇及卢贤辉,2011年1月上旬的一天,颜培轩约卢贤辉来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见面,并送给卢贤辉300万元。卢贤辉说“颜董事长真讲诚信,可交。”话毕,一脚油门,溜之大吉。
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新奥洋公司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将138亩土地旁边的90亩土地整合后给新奥洋公司,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2012年1月的一天,颜培轩通过张环宇约卢勇的在广昌酒家吃饭,席间,谈及办理土地征地和拆迁事宜,卢勇答应马上办理。饭后,张环宇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卢勇的车上。这年3月卢勇让卢贤辉将其中的90万元退给颜培轩,并称余下10万元已捐给小学了,几天后,卢贤辉把一张盖有某小学公章的收据交给颜培轩。
就卢勇侄子卢贤辉收下颜培轩300万元一事,2011这年春节前的一天。卢贤辉同卢勇汇报了。
卢勇听后十分恼怒地说:“我与颜培轩根本不熟,你必须尽快退给他,这笔钱不能要。”接着卢贤辉说他想留80万元用于猪场扩建,卢勇同意了。并交代他要他跟颜培轩讲清楚。随后,遵照卢勇旨意,卢贤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把220万元现金退回给颜培轩,并称余款80万元被他用于养猪,以后再还给颜培轩。不过这笔款项至今没有归还给颜培轩。
还有一起卢勇收受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喜彬80万元,没有为陈喜彬办成找地之事,退了50万元的事例。
2010年至2011年间,新榕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用土地的使用权,2011年下半年相继开发了四季康城第二期、第三期房地产项目。为和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喜彬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翌年6月的一天,陈喜彬又送给卢勇20万元。在项目开发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新榕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
后来,陈喜彬又托卢勇为其找地搞开发,并送给卢勇50万元,后来卢勇没有帮陈喜彬找到土地,陈喜彬对卢勇有意见,卢勇思前想后,最终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让妻子陈晓竹在海口市文化大酒店附近把50万元现金退给陈喜彬。
庭审改口敌不过案件证据
自从卢勇收受第一笔贿款后,他便开始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过上了提心吊胆的日子。所以,在案发前后卢勇先后8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了68万元。案发后,卢勇让其妻退出504万元,让其侄子退出80万元,此前,卢勇让其侄子退给郑毅松的150万元,退给陈喜彬的50万元,退给聂仲根的5万元,还有卢勇收受的牡丹江市安装工程公司送的并交其秘书黎某保管的30万元港币,办案人员也一并追缴到案。
此案由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很快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又起波澜,卢勇及其辩护人对部分已供认的犯罪事实予以翻供。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卢勇及辩护人提出卢贤辉依照卢勇的交代将颜培轩的300万退还,截留80万元是卢贤辉的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卢勇受贿。对于这样的辩解,公诉人举出证据证实:卢勇事先是知道300万元是颜培轩通过卢贤辉送给自己的感谢费。另外,行贿人与卢勇侄子的交往基础是基于谋求卢勇职权范围的关照,80万元的款项至案发前分文未还,其性质是打着“借用款”名义的受贿款。
另外一个翻供更为离谱,卢勇称发现企业老板钟臣送的是30万港币后就马上交给秘书黎某退给钟臣,但黎明没有退,这30万港元不构成受贿。公诉人立即出示证据予以反驳,卢勇于2013年5月收受钟臣30万港元后,将这笔钱交给其秘书黎明保管,直到2013年12月案发前,卢勇都没交待黎明要将这笔款项退给谁,其行为并未反映出其有退款的意图。
庭审中,卢勇及辩护人还提出卢勇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案发前及时退还陈喜彬的50万元及聂仲根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不应追究自己的刑责,应从受贿总额中予以剔除的辩解。
对此,公诉人表示,卢勇上交廉政账户68万元及退还行贿人55万元的行为均是在被告人收受他人贿赂款后发生的行为,卢勇收受他人的贿赂已经属于受贿的既遂,其上交及退还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退赃。因此,其退赃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公诉人一番反驳,让卢勇及辩护人哑口无言。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卢勇坦承,自己在庭审中的辩解,并不是“翻供”,而是对部分事实的进行补证。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卢勇受贿案作出综合评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卢勇家属退出的504万元、80万元,海南省纪委扣押的150万元、30万元港元及卢勇上缴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案发前卢勇退还行贿人的55万元,以上款项共计857万元均是卢勇犯罪所得的赃款。卢勇尚未退还的7万美元及1万欧元按犯罪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52.2万元,扣除卢勇家属向纪检机关多退出的34万元人民币,卢勇尚余18.2万元没有退回。鉴于卢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回绝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