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2015-12-02王若磊
王若磊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公正司法最为关键,是法治国家的核心标准。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不断推进司法公正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力度和幅度空前,为我国司法公正的不断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已经走在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前列。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治的重要性无需再赘言论证,問题在于如何形成法治国家,让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居于至高地位,获得官方和民间的尊重,成为普遍恪守的行为准则和判断是非的最终标准。这种尊重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法律,即使有强制执行力,其强力也必然落于具体人之手,离不开人的因素,难免牵扯人治成分。法治,关键在于司法裁判者能够基于已经公布的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并且判决得到人们普遍遵守,建立权威而公正的司法部门。
这一要求是司法本身的功能决定的。法治要求依法行事,如何判断是否依法行事呢?必须有专门机关进行裁断。特别是针对法治强调的官方守法,谁来判断官方是否合法,一旦违法又怎么办?所幸还有司法机关进行救济。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实际上就是要求具有制度性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对于何为合法、何为非法有最终话语权。所以,司法对于法治非常关键,司法权应当在法治国家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裁断具有权威,得到尊重,说明法治国家的成型。
这项职能要求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依法进行裁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成为了司法的本质属性。法治实际上也有此项要求,一方面要求执法者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要求司法者依法审判,后者能够督促和保障前者的实现。所以,真正落实法治,最核心的要求即拥有制度性裁判权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照业已公开、作为普遍行为准则的法律行使审判权,其判断具有最高和最终权威。
所以,落实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的关键。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该规定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此轮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正是对症下药,以司法权性质回归为价值取向,以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两大任务相协调为基本目标,以司法权配置、司法运行和司法监督三大制度为抓手,着力解决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审判权弱化和司法腐败四大问题,力图建立公正而权威的司法部门。
第一,完善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权力配置的根本是建立独立的审判人员身份系统,司法人员单独序列,通过各项制度保障其权属的独立性:一是建立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由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深司法人员、法学专家等组成专业遴选委员会;二是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根据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量等使法官到一定期限自动晋升;三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区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以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人员为主体;四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根据区域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情况科学确定法官人数。司法权配置又需辅以两方面的制度:一是探索司法权与地方权力适度分离。就目前公布的方案看,这种适度分离并不是跨区域设立基层法院,而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制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的民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等得到公正审判;同时还包括尝试建立巡回法庭制度,防止基层法院受基层政府牵制。二是财务经费保障。一方面保证司法机关财政省级统管;另一方面,建立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制度。
第二,完善司法运行机制。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是强化审判员和合议庭的地位,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合议庭制度,落实主审法官负责制,实现审判组织扁平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体现审判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以主审法官随机分配为主的案件分配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由主审法官签发,不再由院长庭长签发;明确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行使监督权全程留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强化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等。
第三,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在实现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同时,要依照司法规律合理强化司法责任机制。主要举措包括:一是司法公开;二是增强司法文书说理性,将说理水平作为法官考评和遴选的重要因素;三是加大司法参与,实现更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在制度上制衡法官权力;四是强化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所有司法行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全程留痕;五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建立专门的由法官代表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参与的司法惩戒委员会;六是保障律师权益,加强律师对于司法过程的监督。
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推动公正权威司法的建立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细化深化此轮司法改革的各项要求。目前首要的工作是进一步细化各项改革措施,特别是针对一些关键制度,进行合理、稳妥的制度设计,既符合司法规律:比如如何建立省级司法遴选委员会、司法惩戒委员会,其程序和权限是什么;又如省级以下人财物如何统一管理;司法人员自动晋升制度如何设计,和公务员序列如何分离又如何关联;巡回法庭如何建立,职责是什么、活动范围在哪里;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具体有哪些。
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审时度势推动此轮司法改革更大发展。现阶段提出的改革方略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为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满意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前提,在一些问题上可以不断凝结共识,在时机成熟时努力推进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的实现。
三是进一步扎实推进,积极稳妥处理好此轮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此次司法改革在社会上总体上引发了较好的反响,方向与力度赢得了广泛赞誉,但也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目前看来,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防止其影响全局工作:一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二者本质上并不冲突,党的领导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立法将党的政策转换、固化为国家法律,通过法律贯彻其意志。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其依法裁判本质上就是贯彻党的领导和意志。任何地方党组织或领导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实质上违背了党的领导的原则,以地方和个人利益超越法律和作为整体的党的意志;二是注重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相关群体的广泛参与。此改革方案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需要各个相关群体广泛参与,既要包括中央部门,也要包括地方和基层的司法机关,既要有法院的领导,也要倾听基层法官、年轻法官的意见,还要征求法学专家、律师等的建议;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员额制改革,注意在人员定岗、增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做好利益平衡,公正处理法官资格认定、现有人员分流、青年法官保障等工作,谨慎处理好过渡时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四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推动试点,逐步推进此轮司法改革。
总之,一定要坚定信念,排除杂音,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建立公正权威司法,为法治国家建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