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2-02纪锡华
纪锡华
(1.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2.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委员会,南通 226300)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稳定的前提,人们的生产生活样样都离不开农业,只有农业发展了,社会经济才能全面进步。我国农业生产中还存在些问题,应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整顿农资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1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1.1 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模式
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包含种植业的小综合执法;一是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监理等整合在一起的大综合执法。两种模式都有效解决了过去农业部门内部职能分散、多头执法的问题,执法队伍相对稳定,执法力量有所加强。
1.2 农业行政执法范围
现阶段大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小综合执法,执法范围以农资打假为主,主要集中在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上,其他方面如农村土地承包、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保、转基因生物管理等执法业务开展的较少。
2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内容广泛,涵盖了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渔业、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其中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居多,规格和层次普遍较低;原则性的规定较多,普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修订滞后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2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高低,关系到执法的形象、效率和威信,由于我国的农业执法起步较晚,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差,经验不足,一些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单一,只懂单方面农业知识,其它农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不全面,不能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一些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技巧,办案能力低,缺乏与不法分子较量的胆识,存在不善执法、不敢执法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差,存在以权代法、以权谋私等现象,有时态度傲慢、作风粗暴,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不高,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利难以得到全面维护。
2.3 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不浓
农业的从业门槛较低,农业执法管理相对人的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浓、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在农业执法中常发现管理相对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时,企图以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开展
2.4 网点分散,监管难度大
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农资经营网点分散,进一步加大农业执法的难度。一是放开农资的市场,经营人员多而杂,一些不懂农业生产、缺乏农资经营常识的人也参与经营农资,因不懂法不懂业务或利益驱动而违法,农业执法工作的量大、任务重、情况复杂。二是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我国基层农业执法人员少,面对庞大的县乡村级农资市场,面对分散的经营网点,农资监管很难做到全覆盖全程监管。三是通常违法经营者不放在门面柜台销售伪劣农资,而是采取私下交易,行为隐蔽,执法人员难以发现;这种销售大多没有票据,执法时取证难,加大了下级经销商和农民维权的难度。四是农业执法机关缺乏现场辨别、检验农资产品质量的设备和能力,对存在疑点的农资产品只能抽样送省里检验,程序繁琐、历时长,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农产品最佳销售期短,导致农业执法效率不高。
3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对策
3.1 完善法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保、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3.2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使执法人员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敢于同不法分子斗争;熟悉掌握法律知识,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全面掌握有关农业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成为素质高、技术过硬、用法准确、有勇有谋的执法人员。
3.3 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利用媒体、散发资料、现场咨询、技术培训、知识讲座和市场检查等方式,向生产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与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明确告知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告知维权途径,鼓励其向执法部门举报假劣农资。
3.4 加强重点检查
一是加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打击污染耕地、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有效保护产地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二是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在农产品产销旺季和农产品集散地,集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查,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销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管执法行动,严把农资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3.5 建立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跨地区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做好违法农资生产地、销售地和使用地之间的执法联动与协调;二是建立部门间配合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牵头作用,强化与公安、工商、市场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提高农业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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