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之我见
2015-12-01柳春雨
柳春雨
黑龙江省木兰县建设局
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之我见
柳春雨
黑龙江省木兰县建设局
个人信用档案日渐被人们所重视,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和开发个人信用档案资源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责任。本文从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重要性、必要性及解决对策进行阐述。
个人信用档案;概念;必要性;解决对策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呈现异常繁荣景象,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用档案日渐被人们所重视,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和开发个人信用档案资源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责任。
一、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类信用记录的集合,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由个人征信局一类的征信机构制作的。个人征信局主动替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制作信用档案。个人征信局制作的个人信用档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则是既满足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维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严格规范制作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个人信用档案中包括以下信息内容:个人身份证明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由本人负责提供;教育经历,受教育情况、取得社会资格证书情况、专业培训经历等,由本人获得的各种证书佐证;工作履历,工作简历和工作情况,由本人雇主提供;荣誉记录,受到的各类社会荣誉,由国家机关公告、媒体的公开报导佐证;信用不良记录,包括职业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受国家部门的处罚记录;消费信用记录,采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其它信用工具的记录情况、其它不良记录,由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等提供。
二、个人信息档案建立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目前在走向市场经济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市场信用规则。各经济体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出现了种种失信现象,影响了市场环境,制约了经济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必须建立社会基本的信用规则。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是建立社会信用的基础,它可以为商业银行、汽车租赁公司、金融公司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依据,可以促进保险保证机构的健康发展,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雇到有负面记录的员工,防范犯罪和用人不当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对假身份证、假毕业证等假证进行真实性过滤。对失信的信息和行为依法公开,使其在社会生存空间上受到限制,促使公民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道德水准,树立诚实守信和契约意识。
三、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性
个人信用档案是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于个人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或者提供多少信用的依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有两种形式,即: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信用非常重要。个人如何有效地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显得更为重要。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份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记录了个人全部信用支付历史。包括: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各种受表彰记录;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观决定是否给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参考。个人信用评分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使用专门设计的数学模型,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录的内容,对个人信用能力进行评估、测算,给出一个人的风险分数。个人信用评分越高,个人的信用度越高。如果您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请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一些无法避免的原因,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可能会出错。
四、现阶段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缺乏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政策依据。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必须在相应的法律环境和具体政策支持下,才能持续正常开展,我国关于信用制度的立法工作还处于摸索探讨阶段,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规,只是一些地方和行业着手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的办法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必将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首先,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很可能是在个人信用档案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极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等诸多问题;其次,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要进入个人档案,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查证核实什么,由谁来查核定论、如何对待被查人的置辩等诸多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解决。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如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商业银行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法》应对贷款条件、程序、贷后管理、清收作出规定,建立对恶意欺诈和非法侵占银行资产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制度。
缺乏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现今,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公安、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但从实际情况看,仅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部门拥有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没有对资信公司开放,即便在商业银行内部,各家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互相独立,缺乏同行业信用记录的有效沟通,阻碍了个人信息档案体系建立的步伐。建立个人档案营运中介势在必行,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系统相连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提供银行、保险、汽车、广播、住房贷款、家庭装修、休闲、制造、出版、零售、电信、和公用事业全面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