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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效率的论证

2015-12-01廖岚岚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产权制度产权

■文/廖岚岚

产权制度效率的论证

■文/廖岚岚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配置不仅可以维护主权主体的权利,而且可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那么,如何来评判产权制度效率呢?本文拟从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帕累托最优视角作出产权制度效率的论证。

产权制度 效率 帕累托最优

“产权制度就是对产权的初始界定、产权的运行以及运行的结果进行分配的社会规定,也就是对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一定的产权制度下,初时刻的产权界定和产权运行规则确定了产权运行的现时刻结果;对现时刻运行结果的分配和初时刻的产权界定一起构成了现时刻的产权界定。”那么,如何体现产权制度的效益与公平呢?典型的效率论证理论有三种,它们是产生于17-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成形时期的自由主义论证;产生于19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扩张时期的功利主义论证;产生于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改善时期的帕累托效率论证。本文从自由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帕累托最优理论对产权制度效率进行论证。

一、产权制度效率的自由主义论证

“自由主义的效率论证可以简要表述如下: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产生高效率的原动力。正是由于市场的高度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竞争、自由创造和自由发展的无限机会,才造成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其有可能达到最佳生产效率。”所以,以价格机制为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中,假设经济主体都是理性的并且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换、消费领域的自由竞争是能够使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因而,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效率的原动力。要实施自由竞争,就必须由市场价格机制自动调节市场准入与退出,为每一个经济主体提供一个无障碍的经济活动舞台,在这样一个无障碍的舞台上,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物资产权标的物进行公平的交易,从而引致繁荣的市场经济,此种情形的出现被主流经济学家们称之为有效率的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要想在市场上进行经济交易都必须具备一定产权的物质,否则,无产权的交易是违法的而导致被市场淘汰。因此,作为产权界定的产权制度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一个健全的市场必然具备清晰地产权制度安排。从这一逻辑来讲,产权制度优与劣的评判标杆就是能否成为市场机制运行的润滑剂。在市场经济下,各个经济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摩擦与纠纷多数都可以归因于产权制度安排的模糊,因此,对于产权制度配置是不能随意的,而是要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基准。从自由主义理论视角,在产权制度配置的过程中,是绝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进行人为干预,产权制度配置只有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各个产权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的博弈而形成的产权制度才是有效率且是公平的。那么,市场机制是如何引导产权制度的效率呢?我们可以借助瓦尔拉斯一般市场整体均衡模式来解释。在论证一般市场均衡时,瓦尔拉斯假设在市场中存在一个“拍卖者”,它首先在市场初始时抛出一种初始产权制度,然后,市场机构通过反复试验来“感觉”和“摸索”逼近产权制度实现均衡。具体过程如下,假定市场过程中存在一个拍卖者来组织产权交易的进行,在产权的交易中,由拍卖者喊价,为此,产权制度将随着喊出的价格调整供求,直到供求相等而成交,初次喊价是随意的,随后就在喊价的基础上,比较供给与需求的意愿。如果首先交易的结果没有实现均衡,则第二次喊价根据供求意愿的相对情况,对有超额需求意愿的产权制度提高价格,对有超额供给意愿的产权制度降低价格,从而逐步接近均衡。这就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的“试探过程”。所以,这个拍卖者就犹如市场经济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在产权制度的选择中,正是通过这种“看不见的拍卖者”的“感觉”和“摸索”中进行博弈,从而最终实现产权制度的均衡,唯有如此,产权制度才是有效率的。

二、产权制度选择的功利主义论证

功利主义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学派。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穆勒等。功利主义理论持这样一种观点,每一个人都应该实施可以实现其“达到最大幸福”的行为,这个幸福是可以通过数学方法计算出来,这就是苦与乐的加减,且快乐与痛苦是可以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而幸福才是“正的快乐”。功利主义者认为,最大的幸福就是“正的快乐”与“负的快乐”之差必须大于零。由此可知,功利主义学说忽视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作用。换句话说,功利主义对行为的过程不关心,只关注行为的结果。只要某一行为的结果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对功利主义的进一步理解如下:所谓功利主义,按其创始人边沁、穆勒的解释,就是一种基于“最大幸福原则”(穆勒)或“功利原则”(边沁)的道德理论。“功利原则”曾经被边沁更加形象地描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写道:“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里,我说的是指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既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在边沁的论述中,“幸福”与“功利”是等价的词语。因此,在边沁看来,功利原则完全可以等价表述为“最大幸福原则”。假设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从而可知,在边沁看来,“功利”是一种效用,其效用大小的判断完全取决于给行为人带来的苦乐感受的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和遥远性、纯度等条件。随后,穆勒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针对世人对功利主义学说过于追求结果价值量而对功利主义作出了修正,在边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内在精神的苦乐也应该是功利原则的标准。可是,穆勒的这一修正是在严格恪守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如果把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者相比,就非常容易发现,在功利主义者眼中,社会整体的幸福是被排除在个人幸福之外的,功利主义者仅仅关注个人的幸福,而无视公众的福利。功利主义依据功利主义者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提供了一种效率论证:个体的主观感受而产生的效用是行动的唯一标准。

在经济学视野中,效率最大化就是功利主义应用的体现,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目的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因此,依据功利主义理论,产权制度的配置应该是是否能够实现产权主体个人的最大效用为标准,唯有当一项产权制度能够给产权主体带来最大化的效用时,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率的。这一产权制度的选择标准隐含着在产权制度的配置过程中,各个产权主体在个人效用的引导下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中,自始至终都是以其私利最大化为原则来进行的,否则,产权主体就无法实现其效用最大化。

三、产权制度效率的帕累托论证

从上述自由主义的效率评价和功利主义的效率评价可知,这两种评价理论都属于目的论,即为共同关注产权制度配置给经济主体带来的最终结果。可是,现实经济世界证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经济增长似乎正朝着人类梦寐以求的伊甸园发展,然而,经济繁荣的背后却依然存在着无数的贫困与饥荒,而且贫困与饥荒却似乎并没有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得以缓解,反之,出现了“马太效应”。为此,就有必要改变市场体制运行的评判原则,新的原则必须超越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效率论证。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非常出色地提出了一种新的效率理论,称之为帕累托效率理论。

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所达到的这样一种理想状态,就是在一种资源的配置状态中,如果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分配状态的变化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状态变坏而至少一个人状态变得更好,这称之为帕累托改善;而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其中,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准则。因此,按照帕累托效率的评价,产权制度效率应该是指产权制度配置所达到的这样一种理想状态,就是一种产权制度配置的状态中,如果从一种产权制度状态到另一种产权制度状态的变化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状态变坏而至少一个人状态变得更好,这称之为产权制度改进。产权制度最优的状态就是,一方面,产权制度最优是指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产权制度改进是达到产权制度最优的路径和方法。也就是说,如果产权制度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如果想让某个产权主体变得更好,就只能让其他某一个产权主体的状况变差,那么,这种产权制度配置的状况就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达不到这种状态,即任何产权的重新调整可以使得一部人境况得以改善,那么说明这种产权制度配置的状况不是最佳的,是缺乏效率的。

[1]李果.产权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1995(6): 69-73,70.

[2]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82,84.

[3][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作者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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