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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

2015-12-01张夕芹荆亚萍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治化依法治国常态

■文/张夕芹 荆亚萍

依法治国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

■文/张夕芹 荆亚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依法治国定位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当代中国,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本文立足于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着重研究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现状,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存问题,探寻我国经济顺利转型的良策。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依法治国 研究综述

中共中央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总目标的实现必须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一、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综述

学术界关于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内容主要涉及依法治国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和问题,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实现转变的有效路径等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赵国鸿的“缺乏完善的法治,政府干预经济发展依然普遍,严重抑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于安坚持的我国法治化的现状为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缺乏规制经济方展方式转变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王珺的“行政执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存在行政权力膨胀、滥用职权现象,没有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服务”;孙佑海则创新性的提出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忽视了司法的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及资源能源、税收、资本投资等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二是法治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法治的完善程度明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三是法律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障不足,尤其是对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保障力度不够,没有有效实现对其的法律支持。

第三,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当前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只有进行法治改革,完善立法及执法,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2)将法治保障定位为市场经济发展、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发展和谐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3)孙佑海在《用法治保障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用大量笔墨论述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能没有法治保障”;(4)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性。

第四,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学术界对转变路径研究集中在完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司法治度四个方面,具体包括:(1)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激励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法律,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2)在法律制度方面,将法治观念与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并举,建立有效的利益纠纷化解机制,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实施和执法机制;(3)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集中法治理念的树立、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策机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等措施上。(4)在司法方面,理论界已经开始重视司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要积极全面发挥出司法的保障作用,确保司法保障体系及相关服务体系具备完善性和执行力。

二、依法治国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内容概述

首先,关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化常态的研究。

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法治。主要观点概括为:一是目前政府干预经济发展依然普遍,严重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想实现经济转型,必须完善体制,健全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例如,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很好的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施,但还需继续细化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避免政府成为全能型政府。二是我国当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缺乏规制经济方展方式转变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关于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当部分是在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前制定的,这部分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技术等与时代严重脱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性障碍。三是行政执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存在行政权力膨胀、滥用职权现象,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又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行政执法必须立足于法律,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司法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司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被忽视。各级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其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妥善处理与经济结构相关的案件,服务经济转型。

其次,关于法治常态下现存的问题的研究。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学术界关于我国当前法治领域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包括:(1)宏观调控立法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一部完整的、总体性的宏观调控立法,比如,国家在开展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中,在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等具体的领域时,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2)生态保护及资源能源立法的不足。例如,我国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生态保护的一系列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资源能源方面,立法也较薄弱,基本法缺失,法律体系不够完善。(3)税收立法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税收财政立法存在较大的问题,税负过高成为制约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增长的一个因素,不利于通过消费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4)资本投资立法的不足。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保障立法,大多是以国务院决定、意见等形式来规定的,投资立法的不足也制约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展。二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在随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法律往往会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又难以考虑到各种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这也使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型问题在立法上出现了空白。

再次,关于法治化的必要性的研究。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法律为其提供基础保障,法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法治及行政环境。当前学术界关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保障概括为四方面:(1)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来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市场,规范市场,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有序透明的法治环境。(2)法治化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唯有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确保政府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行政,使其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民主、高效、有限的服务型政府。(3)法治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而经济全球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助推力。随着大量的外资企业涌入国门,要维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保证中国企业能与强大的外资企业开展平等竞争,法治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经验,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环境,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第四,关于促进经济转型法治化的路径研究。

我国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落实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项举措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学述界围绕影响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结合新世纪发展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归纳如下:(1)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激励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法律,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快宏观调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能源、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协调。(2)在法律制度方面,将法治观念与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并举,建立有效的利益纠纷化解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要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实施和执法机制;(3)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集中法治理念的树立、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决策机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等措施上。(4)在司法方面,理论界已经开始重视司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要积极全面发挥出司法的保障作用,确保司法保障体系及相关服务体系具备完善性和执行力。各司法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要依法、公平、合理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问题,巩固经济发展方式成果。

三、依法治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展望

当前我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细化和成熟。在以后的研究中要更加注意:第一,加大法治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需性意义的研究。当前的研究停留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方面,并未深入理论研究,尚缺乏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背景、区域性、路径依赖性等角度和法治建设层面去理解和把握。实际上,当前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已于经济的发展命脉相惜,水乳交融了;第二,密切法治化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联系,丰富“转方式”的具体法治对策的研究。当前学术界和国家管理层面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保障仍然停留在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虽然也提出了加快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专项立法,但是许多仍然停留在纸面,毕竟立法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

我们要加快法治进程的速度,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促进我国经济健康、顺利转型。

[1]吴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11月.

[2]赵国鸿.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J].中国投资,2012(6).

[3]于安.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法制基础[J].北京人大,2011(07).

[4]王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制保障研究[J].民主与法制,2013(03).

[5]熊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法路径选择[J].中外企业家,2013(20).

[6]常树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2011(11).

[7]陈乃新,王伟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对策思考[J].湘潭大学学报,2011(05).

[8]刘瑾.解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法制改革[J].商界论坛,2013(08).

[9]孙佑海.用法治保障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J].法槌,2010(05).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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