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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015-11-29李艳玲

中华魂 2015年4期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法治

文/李艳玲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文/李艳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我们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是“硬约束”机制和“他律”机制,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是“软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二者在价值层面和功能意义上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互补性。法律本身包含着基本的道德判断,同时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只有符合广大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法才是“良法”,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在中国历史传统上,以社会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礼”,是法的道德基础。在西方社会,把以人类正义为内容和要求的“自然法”作为世俗法的道德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体现着中国社会的优秀道德传统,以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人类道德文明成果为基础和标准,同时符合广大中国人民的道德意愿,如诚实守信、相互扶助等。正因为此,道德不仅是法律的评判标准,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也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二者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既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又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我们党历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统一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就多次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指出: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党的十六大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了全面论述。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我们要以这一重要论述为依据,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保障。

应该指出的是,多年来,无论在现实生活里,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围绕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总是会产生各种争论,最常见的争论就是:两者究竟何为大?何为先?对这一问题各持一端者大有人在:有的人重视法治的力量,忽视乃至贬低德治;有的人则重视道德的力量,认为法不是最高权威。出现上述争论和不同认识与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我们的影响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西方法律文化重视程序正义、视法为最高权威,崇尚法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与道德紧密结合、视法为工具但并不认为法是最高权威,而且认为秩序高于法,主张要兼顾情、理、法等,以德治国是中国历代的主流思想。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东西方文化传统在治国理政方面的区别。在新时期,我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摒弃争论,形成辩证思维,强调二者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

一方面,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以法治方式提升和保障较高的社会道德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人们经常感叹西方国家国民素质和法治社会程度与我国相比相对较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行为,尤其是道德行为给予了严格的规范。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大到政治经济体制、商业往来、公民权利和义务,小到旅店管理、停车规则、公共卫生,甚至是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执法严正、惩罚严厉,也是这些国家成为文明素质高、法治社会环境良好的重要保证。多年来,我国在以法治促进德治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例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爱国等要求本来属于道德范畴,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将这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使这些道德行为的践行有了法律保障。酒驾、醉驾、飙车从本质上说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要求,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危害严重、且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我国《刑法》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酒驾入刑实施后,人们已经从开始的被动接受逐步发展到主动遵守。可以说,这一规定从法律的视角改变了人们的道德认知。

当前,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第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从而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第二,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法律的震慑力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从而增强人们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第三,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不能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要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从而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才能使法治拥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失去道德的自觉,会大大加重法治的压力和成本,并影响法治的权威。为此,首先要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要看到,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和具体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甚至相悖的问题。必须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还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其次,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因此,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最后,还要注重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及其行为的“善”与“恶”,直接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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